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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11号文的公布,对各界期盼已久的跨境劳务等的营业税处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2009年9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111号文规定了对有关营业收入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免营业税和暂免营业税的政策,明确了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该文件对各界期盼已久的跨境劳务的营业税处理事项进行了明确。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最为显著和让人意外的变化在于境内应税行为确定的原则——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于中国境内,则该项劳务都需要交纳营业税;而在2009年之前,只有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才会引发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2009年8月,相关部门已经发布了财税[2009]112号文件,允许跨年度老合同执行营业税过渡政策,并就相关事项作出了规范。
本次发布的111号文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其相关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故可视为是对2009年起施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补充和调整。
政策要点
根据111 号文,以下完全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劳务将不产生营业税税负:
一、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该条款可被视为现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例外性豁免,其免税待遇的适用与劳务接受方的所在地无关,而仅强调劳务于境外提供。
二、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特定劳务的,不征收营业税: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一中所提及的属于“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项目二所提及的则“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两者不产生营业税税负的背后原因各有不同,“暂免征收”的待遇可能会在将来基于政策调控的需要由财税部门斟酌调整。
此外,111号文还规定了其他几项有关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因离婚财产分割、继承、无偿赠与家庭成员等111号文中所列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然而,111号文并未明确上述“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时限,这或许是有待进一步澄清的问题之一。
111号文同时规定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营业税免税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等等。
另外需注意的是,在111号文发布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的营业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111号文指出,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如果能同时满足“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和“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三个条件,也暂免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评论与建议
111号文的发布明确了一些由于2008年底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所引发的有关应税范围的争议处理。根据该文件,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一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可不征收营业税。虽然目前能够享受营业税免税或不征税待遇的劳务范围仅限于111号文中列明的项目,但是,这一政策的出台仍是个颇受欢迎的进展,可能成为对其他劳务给予类似待遇的先例。
建议纳税人采取以下合理措施以确保多缴纳的营业税能获得足额退还,并根据需要对业务合同等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在111号文颁布之前,纳税人已就一些可享受免税待遇的劳务收入缴纳了营业税,纳税人应主动与主管税务官员取得联系,并准备充分的资料以申请退税或相应的税款抵减。
如果已缴纳的营业税在公司的ERP系统里反映,应调整相应的编码或者数据。
复核劳务合同或者协议,对于完全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在明确其性质的基础上判断其是否落入111号文所列的免税或不征税境外劳务的范围。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核查其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应保留相关的证明资料以提交税务部门进行免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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