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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这在大多数企业中都是一个敏感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企业里经常会听到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说,不能再吃了,业务招待费超了,或者说想办法在酒店弄点发票做会议费,他们为什么会这样说?主要是由于招待费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是经常发生的一笔管理费用,并且业务招待费是有限额标准的,如果超支就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可能造成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来看,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也是很有意义的,那么业务招待费有没有合理的方法?有效的筹划空间呢?目前企业现状又是怎样的?就针对此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目前对业务招待费有几种错误的认识
1、将业务招待费列支为“会议费”税前扣除
因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上对会议费仍然没有比例限制,即只要是与生产经营,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有些财务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便利用这条,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稍有不慎,便酿成可怕的后果,不但要补交税款,而且还要补交滞纳金。我简单举个例子,有一家企业2007年与2008年的营业收入基本一样,而2008年列支会议费40万元,远大于2007年的15万元,这引起了税务稽查人员的警觉,稽查人员便分别到开具“会议费”的宾馆进行外调。发现该企业没有与宾馆签订关于租赁会议场地的合同,同时这些“会议费”列支的会计凭证下面,也没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以及其他任何记录,结果可想而知。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要列支会议费必须要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可能最好有健全的会议制度,即每年定期开那些会议,或者在年初有会议安排,这样可以合法、合理的进行会议费的列支,但是一定不要出现经营收入相差不大,会议费却大大提高,这样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税务稽查。
2、将业务招待费列支为“差旅费”税前扣除
因为在新所得税法上对差旅费仍然没有比例限制,即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可以全额税前列支扣除。有些企业便把出差人员在外地办事,请客的吃喝费用全部放在差旅费中计算了,把本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费放在差旅费中了,这是税收筹划么?显然不是,可能引起不比要的税务风险。
有没有合理的方法,即不违背法律的本意,又能进行一点合理的筹划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一点心得体会,如有不当地方,还希望一起探讨。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通过两高来限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既然是税法的规定,我们别无选择,只有严格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做到既能充分税前列支,又能减少纳税调整呢?我们能否可以从中找到一点最佳比例关系?针对此问题,我们做如下分析:
假设把当年的营业收入为X,实际花费的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小于5‰X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出60%y = 5‰x公式,因为它可以同时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对上述等式变形后可以得出Y=8.33‰X,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营业收入X=2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2000×5%。=10万元,业务招待费最大程度可以为Y=2000×8.3‰=16.7万元,其他营业收入也可以利用上述公式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划16.7万元,即大于按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来计算40×60%=24万元,根据税法规定需要纳税调增40-10=30万元,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为30×25%=7.5万元,即消费40万元,实际付出47.5万元的代价,实际税负为4.75/40=18.75%。。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实际业务招待费超过收入8.3‰限额时税负要高,最高可以达到25%,相反,实际业务招待费不超过收入8.3‰时,我们可以有效的利用60%的限额,税负只有10%。
从而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0元,就会导致2500元税金流出,也就是说每消费了10000元就要掏出12500元。2、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10000元掏11000元的腰包。
因此,在想办法“税收筹划”时,一定不要仅仅想着避税、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招待费,更重要的是在要合法且合理上下功夫,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逾越政策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否则可能触犯法律,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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