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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对我国当前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以及我国税收负担的特殊性进行了描述,并通过相应的国际比较,指出了我国税收负担的走势和相关政策的调整方向。同时,通过对税负痛苦指数的分析评价,指出这一指标本身存在的问题,对这种排名的严谨性进行了分析,认为税负痛苦指数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一国税收负担的实际水平。
关键词:税收负担,政策调整,税负痛苦指数
我国的税收收入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增长,税收收入从2000.年的12661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7636亿元,7年增长了2.97倍,平均年增长率为28.18%,而同期的经济增长速度7年平均增长为9.21%,即使使用当年价格计算,12.59%的平均增长速度也要远远低于税收收入的平均增长幅度。这引起了关于税收增长合理性以及税收负担增长趋势合理性的讨论。在这同时,美国的《福布斯》杂志将我国列为税收负担较高的国家之一,更加使得这一话题变得突出起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税收负担的走势情况并通过《福布斯》的评价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我国税收负担的走势及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在西方国家政府收入形式比较规范的情况下,广义的税收负担是用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由于国外的政府收入与财政收入是一个概念,而财政收入中的绝大部分是税收收入,所以一般意义上的税收负担应该是用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衡量。但我国的情况有些特殊,由于我国政府收入形式还不规范,政府收入中除了税收收入之外,还包括相当数量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因此单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并不能说明我国税收负担内在的实质性问题。基于以上原因,通常情况下,可以把我国的税收负担用不同的口径进行分析:一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之为狭义的税收负担。二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称之为广义的税收负担。这里的“政府收入”,不仅包括税收收入,而且包括财政收入、国债收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大量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的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费(基金)收入、以及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具体情况见表1.
从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税收负担水平无论是狭义口径还是广义口径,都明显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走势。按照广义口径计算的税收负担从2002之后已经超过30%,税收负担水平已经处于高位,接近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还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仅仅把税收负担比率的数字本身和西方国家进行比较,认为发达国家的税收占GDP的比例远高于我们,所以我们的税收比率就不算太高。必须注意我国和西方高税负国家在公民享受政府服务的差别。在发达国家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公民享受的福利水平较高,生老病死、义务教育、失业补助等等使高税负“师出有名”。而这些服务在我们国家是残缺不全的,在部分农村则基本没有。从理论上来看,较高的税收负担水平对经济发展会产生紧缩效应,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是不利的。如果再考虑到超收税收的使用去向等方面,可能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如此高的税收负担水平说明了我国的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还不是很协调。这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指标及对我国的结论
关于税收负担的考核指标问题,美国《福布斯》杂志中文版从2002年开始,利用税负痛苦指数(Tax Misery Index)这一指标对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排行,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关注。《福布斯》的目标是旨在通过一年一度的全球税负调查,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用这一指数作为衡量一项政策是否有利于吸引资本和人才的最佳标准,负数表示吸引力增加。该指标又称税负压力指数。该指数通过将一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得到。2005年5月26日《福布斯》公布了2004年度各国税负调查表,根据对全球52个国家和地区的税负进行的比较研究,用税负痛苦指数作为衡量税负轻重的指标,结果法国排名第一,是税负最重的国家,我国的排名是第二位,高于瑞典、意大利、德国和英美等国。
与我国税负有关的基本结论主要有:
1.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中国排名第二,绝对值为160,变动幅度为零。文中指出:“《福布斯》全球版2005年的税负痛苦及变化指数显示,多数国家延续着5年以来的趋势,正在降低而非提高边际效率,令人惊讶的是,中国的指数是排名第二,中国正准备采用一套受法国启发而建立的税收体制,以便从未来的收入增长中获益。”
2.北京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最高。文中提到:“对于地方性税收较高的国家,我们指定了特定的地区。今年我们开始将中国的这些地方性税收计算在内,尽管逐年的比较不能反映出巨大的变化。但与去年相比,北京却几乎冲到了痛苦指数排行榜的顶端。而在全球大多数地区,地方收入通常是靠财产税征集,因此不会对痛苦指数产生影响。”
3.税负痛苦指数与总体税负变动趋势不一致,多数国家总体税负上升。文中说:“虽然税负痛苦指数及总体税负的排名通常相互吻合,但只有同时观察这两项指标,才能发现一个重要的矛盾——虽然决定痛苦指数的边际税率总体走向趋低,然而自1980年以来,只有8个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降低了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这说明税收转移正在出现,令起初光明的前景变得黯淡。总体税负表明,政府支出预计将增加,其中包括了公共赤字,还包括国家部门采用各种非税手段消耗掉的资源。”
三、对“税负痛苦指数”指标的评价
《福布斯》关于我国税负痛苦指数“变动幅度为零”的结论较为客观。因我国法定税负在近几年并无显著变化,所以《福布斯》得出这一结论是必然的。但根据这一指标排序,认为这些年来我国一直处于全球税负最高的前几个国家之一,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税负不可能高到这种程度,显然是被夸大了。
具体来看,《福布斯》所用的指标和计算方法不够合理,表现为:
1.世界各国的税种一般都比较多,由于税制结构不同,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各不相同,没有可比性。《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没有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作简单加总,忽视了主体税种比重差异和各税在总体税负形成中的分量。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与占税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同样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
2.税负痛苦指数计算使用的是名义税率,不是实际税负,它们之间是有差距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实际上纳税人的月薪超过10万元时才适用。据统计,适用25%以上的工薪所得和适用30%以上的各类其他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只占该税种收入的6%左右,占全部税收收入的0.5%,适用45%税率的人和税收收入占比就更少了。但《福布斯》税负指数中,个人所得税是按最高档税率45%计算,占总指数的1/4强。显然,将比重如此微小的个人所得税项目直接扩大,把只有极少数人适用的税率作为普遍适用的税率是不科学的。税负指数必须具有税收负担的内涵才有意义。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33%、27%和18%三个档次,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24%左右,外资企业是14%左右;用33%也虚高计算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水平。
3.有些数字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比如,我国社保基金的征收率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不一样,一般的情况是,企业的征收率为30%,个人为11%,合计为41%.而《福布斯》公布的数字是,企业为44.5%,个人为20.5%,合计为65%,相差24个百分点。
4.没有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水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国家征管水平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没有哪个国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实际税负达到法定税率水平。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
从这一角度来看,税负痛苦指数的计算本身存在一些问题,与一个国家的实际税负存在一定的差距,完全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用税负痛苦指数为企业及其雇员提供投资和就业指导的原意也打了折扣。
四、税收痛苦指数的启示与我国税收负担政策的调整
尽管根据《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似乎无法正确评价我国的实际税负水平,但从另一个侧面来看,这一指标对我国税收负担政策的调整和当前的税制改革还是存在一些借鉴意义的。应该承认,我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高,同时,我国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应税种的税率水平也是不低的。所以,我们应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1.流转税方面。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超过23%,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大多在20%以下)。因此,增值税转型的进程应该加快。营业税名义税率看似不高,但有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问题应该加快纳入税制改革的日程。
2.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近年来,国际上普遍调低公司所得税率。如果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了。2007年两会对“两税合一”的讨论将对这一问题有一定程度的缓解,笔者建议其实际进程还应该进一步加快。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发达国家中的英国是40%,日本是37%,美国是35%,俄罗斯则实行13%的比例税率。而我国目前个人收入水平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较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税收较高,所以说这一税率水平也明显偏高。因此在调整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同时,结合分类征收模式向分类与综合征收模式转变的改革过程中,要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切实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和公平税收负担的作用。
还要看到,在主体税种以外,我国还有消费税和其他地方税等,使税收负担的名义水平较高。较高的名义税负不利于我国吸引国际资本和国际人力资源,像《福布斯》这样的世界知名媒体所作结论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同时较高的名义税负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
3.税制改革原则的取向。平滑税(flat tax)可能是未来税改的一个方向。平滑税的提出缘于现行税制的过度复杂,其基本内涵在于:简单易解,税制透明,且能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标……税制过于复杂倒是可以促进税收代理业的发展,但实质是增加了无效劳动和征纳成本,也正因为如此催生了平滑税的理念。关于平滑税制已经证明的结论是“不比现行的税制更差”。如果真的能够如此,则显然用简单的税制比用复杂税制更效率、更经济,因此,平滑税的基本精髓正在被多国政府采纳,成为税改的基本方向之一。这也与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宽税基、低税率、简税制、严征管”的我国税收改革原则相吻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一方面要加快步伐,另一方面则应该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适当降低税收负担水平,以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持续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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