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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过对遗产税来历和作用以及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分析,说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已成熟,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模式进行了一些选择和设计。
「关键词」遗产税;总遗产税制;赠与税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史料记载,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就已开征遗产税,其作用主要是将征收的税金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遗产税收制度。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开征遗产税和与之配套的赠与税,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遗产税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一、遗产税的作用(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教育观念的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财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加,一些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者已富裕起来,名演员,名画家等收入很高,海外归国人员的财产以及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后的财产也较多,需要适当调节和控制。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通过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社会调节,将部分高额遗产归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可以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缓解社会矛盾,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是很大的。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0.4%.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四)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公民遗产的地域范围也迅速扩大。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遗产税的课征一般采用属地主义原则。我国公民到外国继承遗产须按其规定交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税却不交分文就可以将全部继承所得带到国外去,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白白流失,更使我国的税收主权受到了损害,不利于与世界各国进行平等互利的正常交往。因此,开征遗产税是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保障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拉动消费中国人向来藏财不露、有着重积蓄、轻消费的传统观念。开征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富人的近期消费和社会捐赠,扩大他们的消费规模或投资领域、抑制个人财富膨胀,从而拉动需求,刺激经济的增长。
二、遗产税的类型遗产税有三种类型,即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制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分遗产税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将遗产分给继承人,就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所课征的税种,以遗产的继承人为纳税人;混合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予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继承额课征继承税。纳税人既有遗嘱执行人,也有遗产的继承人。遗产税的税率,多数国家采取超额累进税制,只有少数国家实行全额累进税制。
各国遗产税都对遗产总额规定了一些税前扣除的项目,如:丧葬费、遗产管理费、被继承人所欠债务、遭受意外灾害不能补偿的费用、对社会的遗赠等,此外还有基础扣除的规定,对低于基础扣除的遗产,不征收遗产税。有的国家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开征了赠与税,特别是在所得税率较高的国家。征收赠与税的目的,就在于防止某些人以赠于的方式达到分散所得,以逃避高额累进的所得税税收负担。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一)税源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收入渠道多元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其私有财产的不断积累和急剧膨胀,登上福斯特富豪榜的中国人也逐年增多。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的不断出现和增长,这些都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观的税源基础。
(二)税源控制分析我国不动产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等均已建立;资产评估机构也已运营多年,已拥有一批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方法、程序、经验等方面都已有了一定的积累;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落实;都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三)法制环境分析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与遗产税相关的,如《继承法》、金融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这些都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当然,要开征遗产税,就要选择适当的遗产税税制模式和课征制度。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具体设计(一)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采用总遗产税制我国遗产税制选择何种模式,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的目标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而征管水平起着决定作用。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来看,有关财产继承、处理及财产登记、申报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健全;人们的纳税意识淡薄,征管手段也较为落后。而且,我国的遗产继承和分割是不需要法院确认即生效力,实际中往往是由遗嘱执行人召开继承人会议悄悄的分配遗产,外人无从知晓。因此我国的遗产税制模式宜简不宜繁,应借鉴于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选择总遗产税制较为合适。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先行课税,然后再分割给继承人。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税负大小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这样设计,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有关财产继承、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税源集中,较容易控制管理,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而引起的拖延缴款和扯皮的情况。
(二)征税面要窄,起征点要高,级距、税率要适中上面已经阐述,针对我国国情,我国宜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考虑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达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建议我国遗产税采用级次较少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范围大概在10%~50%,但不宜过高,过高则可能挫伤人们致富的积极性和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更可能使财产所有人形成不良财产观,在生前大肆挥霍,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起征点也不宜定得过低,100万元应较为合适。起征点过低,征税面宽了,会引起较大社会反响,与开征目的不尽一致。
(三)征税办法要简化,只征收遗产税,不单独征收赠与税单独征收赠与税,固然有防止纳税人以赠与方式避税的意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健全,也无其他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税务部门难以掌握公民的财产赠与情况,实际上很难做到对赠与征税。我国台湾地区在1973年以前只征收遗产税,从1958年开始研究征收赠与税,终因情况复杂难度大,直到1973年才正式出台,历时十余年,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赠与税的复杂性。所以应先开征遗产税,待实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再考虑单独设置赠与税。为了防止因转移财产造成偷税漏税,应该规定,对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的赠与并入遗产征税。国际上有采取这种做法的,如英国规定为7年;新加坡规定为7年;我国香港定为3年。
(四)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死亡时有遗产的,应就其境内外全部遗产征税;对不在境内经常居住的我国公民及非我国公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只就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征税。
(五)统一立法和地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把遗产税作为地方税管理,税法、税率全国统一规定,地方不得改变;收入和减免权归地方,以调动地方征收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公布,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社会基础和法律依据已成熟,它将和个人所得税相互配合,共同调节国家和个人收益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安定,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我们应该抓住时机,尽快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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