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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该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该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但是,由于税法不认可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所以,在进行所得税纳税处理时需对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纳税调整。必须注意的是,对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与其他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纳税调整相比有其特殊性,检查人员对此需全面关注。
案例:某检查组去一家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A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检查,A公司在被检查年度的2月,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了96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检查员小毕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在与A公司沟通核实后提出了调增960万元计税所得额的意见,但A公司提出了不同看法。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他们对相关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折旧额进行了相应调减,并且已经从被检查年度的3月份起按照调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提了折旧,至被检查年度末,共计少提折旧180万元,如果因不承认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全额调增计税所得额,那也应该允许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并进行税前扣除。但小毕认为,为了严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扣除。由于小毕的解释让人无可置疑,A公司遂接受了小毕的意见并在检查底稿上签字确认,小毕就此形成了检查意见并交由检查组长老赵审核。
老赵审查后觉得,虽然从表面上看,检查底稿取证比较充分,但小毕没有注意存在勾稽关系的底稿之间的联系,如A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已经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减,且计提的折旧已经按照调减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但在对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纳税调整后,检查底稿中没有反映对折旧扣除情况进行调整的问题。为此,老赵询问检查时A公司对此有无意见,小毕遂介绍了A公司提出的不同看法。
为了摸准情况,老赵不仅核实了A公司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对相关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折旧进行了调减,而且确认A公司仅是对不允许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并扣除的问题有意见。为此,经验丰富的老赵简单做了两点解释:一是税法对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没有规定不允许扣除,仅是规定“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即在纳税年度内是可以扣除的;二是企业因执行会计准则(或制度)而需进行的纳税调整,既可能出现调增计税所得额的情况,也可能出现调减计税所得额的情况,调减同样属于纳税调整的范畴。检查人员应该实事求是,不能只调增不调减。所以,A公司因执行会计准则而少提的折旧,应予补提并相应调减被检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实际上,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进行纳税调整并不复杂,复杂的是由纳税调整引发的相关涉税事项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如上述案例中,因执行会计准则而少提的折旧能否补扣除的问题。事实上,纳税检查不仅可能出现调增计税所得额和补缴税款的情况,也可能出现调减计税所得额和调减税款的情况,这同样是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表现。所以,检查人员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而且在检查中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被检查单位应该进行纳税调整的所有事项,要本着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精神,切勿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只知查增,不知查减,要确保执行税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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