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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在发生变化,改制重组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运用。相应的,改组问题的税收政策也是纳税人非常关注的话题,本文就此作简要分析。
企业改组改制的主要形式
(一)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二)分立。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三)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四)整体资产置换。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的双方企业都不解散。
免税改组与应税改组
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改组,除股权重组外,其中均涉及资产转移的问题,即资产由一个企业转移至另外一个企业。在资产转移中,资产是否增值,增值是否征税,这就是所得税政策需要规范的问题。如果税收政策对资产转移中的增值部分征税的话,我们称之为“应税改组”;如果对资产增值不征税的话,我们称之为“免税改组”。不仅如此,实施免税改组的企业,被改组企业原来的亏损,还可以在接受资产的企业中按规定延续弥补。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资产的转移没有取得足够现金流的,或者原股东没有退出股权的,企业可以选择“免税改组”政策;资产的转移取得足够现金流的,或者原股东退出股权的,税收上则适用“应税改组”政策。应税改组政策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而相应的免税改组政策方面则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免税改组”税收政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税,它只是暂时不纳税。虽然转让资产的企业对资产增值部分不纳税,但接受资产的企业只能按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资产隐含的增值转移到了接受企业。当接受企业处置资产时,其增值部分将会体现,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免税改组”实际上只是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如国税发〔2000〕118号就免税改组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规定,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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