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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增值税政策。
《通知》规定,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去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原有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进行了梳理调整。
该《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分为四类: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产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同时,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产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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