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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两税合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从对原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分析入手,对新旧所得税制进行了比较分析,对统一税制的几个原则问题进行了阐述,对我国两税合并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税基;税收优惠;所得税功能;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
1 原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
1.1 不符合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
1.2 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
(1)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
(2)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
(3)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1.3 税收优惠待遇的广度和深度不同
(1)优惠范围不同。内资企业的优惠仅限于福利、劳动就业服务、校办工厂、高新技术、“老、少、边、穷”、受灾企业及第三产业等,且多属于照顾性质;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则普遍适用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区域实行多层次的优惠。
(2)优惠程度不同。内资企业的法定税率同为33%,内资企业可享受18%和27%的优惠税率,而外资企业除了优惠税率(15%和24%)外,还有免二减三、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等多方面的优惠,各地政府还可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使内资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具有很大差别。
(3)优惠的权限不同。内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计算优惠期限,通常有2年、3年、5年三种;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至少有5年的优惠期,因此,实际的优惠期要比内资企业长。
1.4 法律效力及认定标准不同
(1)法律效力不同。内资企业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实行全国人大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者法律层次不同。
(2)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同。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外资企业所得税以在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2 新旧所得税法的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事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中央主管机关、地方政府均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新企业所得税法本身即是有关行政部门、地方利益团体、跨国公司等多方利益博弈和协调的结果。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两税”法相比,主要概括为“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统一适用税率。现行“两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一些特殊的外企实行24%和15%甚至更优惠的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和18%的照顾税率,造成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新税率确定25%的主要原因:一是内企减轻税负;二是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国家可承受的范围内;三是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税率水平,即实行企业所得税的159个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周边18个国家(地区)为26.7%,由此可看出,我国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竟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统一税前扣除。新税法统一了各项支出的扣除办法,主要在工资、公益性捐赠、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支出扣除项目上作了较大调整:如对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对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捐赠,可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等。
——统一税收优惠。新税法将“两税”进行整合:一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等;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优惠;四是对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如加计扣除、少计收入等),以取代原直接减免税政策;五是在法律设定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等)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等)内新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1)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中的功能定位,还涉及该税种在调节经济中的功能定位。企业所得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为合理?企业所得税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转税已经征了多少,后面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还要征多少,相互间需要衔接配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政府对公平效率目标的侧重点以及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占一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税种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着不同影响,一般认为,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是非中性,会影响资源配置,所得税和统一商品税是中性,不会扭曲资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税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税收不一定无效率。如果一个社会市场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垄断,不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那么非中性税收只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情况是存在垄断,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时,起矫正作用的非中性税收是有效率的。政府运用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投资报酬率,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各国所得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差异,使得低税负国对资本、技术、劳务、人员等资源产生高吸引力,影响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在与整个税收体系的协调中设计税负水平,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出发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原则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都是企业收益额。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它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法条款,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调节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两者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存在差异。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与会计利润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一是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税法计算应税所得;二是税法有限度的承认谨慎性原则,而强调确定性原则,如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不得在税前列支。三是会计利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反映经济实质为原则。这时会计利润的计算融入了人们的主观判断,从某些意义上修正了确定性原则。而确定应税所得时,有时更侧重于形式的规定,如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确认,税法必须以某种标志性的凭证取得为依据确定是否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这也是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是税法强调合理性原则。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和对关联交易非公允价格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会计利润确认原则中实际成本原则的修正。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既要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衔接,又要体现税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3)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标与原则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干预较小、自由竞争机制可以较好发挥作用的客观经济环境来保证微观经济主体自由公平的创新活动。因而,政府应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相应地求税收制度逐步中性化。对税前列支和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重新规定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区别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都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但两者又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由于税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时效性强的政策鼓励适宜使用财政支出形式来解决。二是注意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三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制度调整的适应性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对我国建构和谐的税收关系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4 结语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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