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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去年底我与一名退伍军人在福建省内某地合伙创办了一家小型的三类汽车修理场。从业人员2人,就我和这名退伍士兵,经营范围是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想咨询一下所要缴纳的税收标准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答: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你的汽车修理厂缴税标准和能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将可依据下列政策考虑。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第二条“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明确,下岗失业人 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5.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福建省财政、省国税局、省地地税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5〕99号)规定,经福建省政府批复同意,我省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政策中规定:“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因此,如果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经营的汽车修理场每月销售额达不到上述起征点的,就不需实际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由于你们所从事的汽车修理场主要提供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经营业务,系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若你们实现的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征收率将从2009年1月1日起统一降低至3%,即每月应交增值税数额为这家汽车修理场实现的销售额乘以3%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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