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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发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中没有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他想不通,于是向老师请教。
老师:什么是服务外包呢?
小王:服务外包是指依据服务协议,将某项服务的持续管理或开发责任委托授权给第三者执行。我们单位是按境外公司要求进行的针对性软件开发,属于信息技术外包(ITO)。
老师:是不是属于委托研发?
小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属于技术开发类的委托开发,我们单位属于受托方。
老师:相关知识产权如何约定呢?
小王:也是按照《合同法》进行约定的,一般约定归委托方所有。
老师:受托研发应该适用营业税什么税目?
小王:应该是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范畴。
老师:那么受托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该怎么处理?
小王:这个还要与研发成果的权属相结合,像我们公司受托研发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委托方,相关的研发费都应该归属于服务的直接成本。
老师:既然没有归集研发费,怎么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
小王:怪不得财税〔2009〕63号文件没有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规定,这还是根据服务外包性质决定的。但有件事我想不明白,尽管是受托研发,但这个过程也是从无到有,也属于开创性研发,难道税法就不鼓励?
老师:委托方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呢?
小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同时,该文还特别强调,“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按照这个规定,研发费整体上还是享受到税法给予的优惠,不过税收优惠给予了委托方。但我们前面讨论的是权属归委托方的受托研发,如果权属归受托方或者归委托双方共有,该怎么处理呢?
老师:这个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值得完善的地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受托方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以下免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委托方还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其中一项技术开发费重复享受税收优惠。部分企业就滥用税收优惠,将研发团队另设公司,从事控制下的“委托研发”,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上述滥用税收优惠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小王:看来政策制定真不容易,需要考虑多个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立法还需要有全球眼光。
老师:服务外包虽然是热门,但具体到政策落实,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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