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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徽省滁州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到企业检查时发现,某电器生产企业自行确定每月的结账期为22日,从2005年度到2007年度,累计60680万元的销售额被推迟1个月实现。由于企业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和税收法律法规,提前结账,造成税款延迟实现,该局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140多万元。
为此,滁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醒纳税人,上述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结账是会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指计算并记录本期发生额合计及期末余额,并将其余额转入按规定应转入的账户,或结转下期的会计核算环节。结账期是会计结账的时期,是由会计决算期间决定的,会计期间中起讫时间的“讫”就是通常会计人员所称的“结账期”。《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增值税暂行条例》也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其中“1个月”、“期满”都要求纳税人不能随意规定结账期。提前结账不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也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推迟了国家税款的实现和缴纳,企业应重视结账期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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