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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进出口税篇

来源: 王文清 柳梅 编辑: 2009/07/27 09:27:54  字体:

  进入2009年以来,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仍然是制约全球经济发展与前进的主导因素。从我国来看,对外经济贸易形势十分严峻,今年1-5月份,进出口总值达7634.91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4.7%。其中,出口额为4261.4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1.8%;进口额为3373.4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28%。外贸出口大幅下滑,使不少出口企业陷入困境,并引发连锁反应。因此,出口退(免)税政策作为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在2009年上半年,调整的方向主要是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税收管理,出台退税优抚政策,突出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缓和外部失衡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速度。

  一、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的主体因素

  2009年上半年我国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调整,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当前外贸形势以及出口退(免)税的需要,及时出台鼓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金融风暴的难关。另一方面,强调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发挥征、退税衔接的作用,做好出口应征税货物的核查,防范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在今年1至6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20余份文件,仅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就有3次,这也是与往年不同之处,主体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外部需求迅速减弱,我国企业出口订单大幅下降,在这个特殊时期,国家完全有必要通过有效的手段,帮助和扶持企业渡过难关。例如,通过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主动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减少对出口企业造成的压力。二是流动资金紧张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受信贷规模和手续复杂的影响,多数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另外,在加上国税机关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时间的限制,企业流动资金形成占压。因此,在上半年国家政策出台的另一个着重点,就是适时放宽货币政策,减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例如,提高出口企业用审批退税款托管贷款的比例额度以及简化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手续等。三是各国间反倾销贸易保护倾向日趋严重,相对我国而言,为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经营,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实行减免关税和进口代征增值税,税收政策调整门槛放低了。四是为了加强出口退(免)税的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以此堵塞税收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还将打击CPU出口骗税做为重点,加大出口退(免)税的监管力度。五是出口企业面临多重压力,税收风险以及结汇风险加大等问题,影响了出口企业参与竞争的能力。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等优扶性的政策。

  二、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上半年出口退税率调整一波三折

  自2009年以来,我国已3次上调出口退税率。2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从2月1日起将3325项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4月,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自4月1日起,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车辆后视镜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锁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次氯酸钙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共计上调了3802项出口商品退税率。6月,再一次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文件规定自6月1日起,将罐头、果汁等深加工产品由13%提高到15%;将玉米淀粉、酒精由0%提高到5%,将合金钢异型材、冷轧不锈钢等由5%提高到9%;将箱包、鞋帽等由13%提高到15%;将部分塑料、陶瓷、玻璃由11%提高到13%;将剪刀等小五金制品由5%、11%分别提高到9%、13%。出口退税率的档次由调整前的0%、3%(用于小规模企业)、5%、9%、11%、13%、14%、16%和17%九档,调整为0%、3%(用于小规模企业)、5%、9%、13%、15%、16%和17%八档,取消了11%和14%两档。

  应当讲,出口退率调整后的效果十分明显。1~4月,全国实际办理出口退税1358.62亿元,同比增长16.8%。从数据上看,通过多次上调退税率使出口退税额同比增长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这些政策调整的背后始终贯穿着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外贸产业转型升级的主线,为出口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完善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限。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果无法实现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顺延一个季度办理;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出台对外修理修配飞机退(免)税政策。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明确,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计算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如果企业使用保税进口的料件,应如实申报所耗用的金额,并在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扣减。同时,政策还明确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报关单、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以及其他凭证。

  明确向我国提供外贷的国家及机构范围。5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256号),明确了向我国提供外国政府贷款的28个国家和机构范围,包括: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在内的,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中标项目,一律不得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不予办理退(免)税。

  补充老长贸合同按原退税率执行的政策。6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明确,如果因以下三类情况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合同完毕: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二是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三是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升级出口退税管理及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6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及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功能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47号),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升级为V8.10版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8.0版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10.0版本、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2.0版本。升级主要调整了出口报关单的海关扩大数据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三)落实优扶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

  提出加快出口企业退(免)税进度。1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及外贸出口的影响,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4号),要求税务机关认真落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政策,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并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同时,还要求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防出口骗税发生。

  简化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行单证备案。

  调整出口退税专项贷款比例。6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银发[2009]190号)规定,将出口企业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从现行的原则上不超过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同时,废止了贷款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70%的规定。

  (四)加强征退税衔接防范出口骗税

  加大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力度。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35号)明确,对2008年和2009年1月至3月的1873种海关税则号的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核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收入处理;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计提销项税额;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并对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及时追缴应纳税款。

  强调上海世博会所需基建物资退税应进行函调。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17号)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负责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防范CPU出口骗税加强重点审核。3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通报部分不法分子(企业)利用虚假出口CPU骗取退税的情况,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部署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实施检查。相继在5月份,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该电子产品审核的同时,注重税收函调协查的管理,以此辨别电子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真伪,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在审核重点上应注意六个方面:一是CPU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二是企业报关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三是出口企业经营CPU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四是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的;五是资金运转情况异常,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情况非常明显的;六是出口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

  (五)新增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

  3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新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还将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扩入了出口加工区的经营项目范围。这为实现我国自由流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综合发展与前景开拓提供了便利条件。在税收政策上规定,对进入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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