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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编辑: 2009/08/10 13:37:02  字体:

  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在充分酝酿和经过几年试点后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利改税是改革的方向。

  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出台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之后,国务院决定加快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步伐。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听取财政部关于利改税问题的汇报。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问题作了重要指示:关于利改税的方向,不能走利润包干的路子。要下决心,除极少数企业外,都集中搞利改税办法。利改税步子可以加快。关于改革的原则,提出要管住两头:一头是要把企业搞活;一头是国家要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关于改革的步骤,先大面积解决企业活的问题,要求又活又不致出大问题,征收地方税的问题,放到后一步再研究。第一步先实行税、利并存,大企业缴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国家与企业合理分配,可以按财政部提出的利润递增包干、定额包干、比例包干办法,也可以搞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于1982年12月~1983年1月派联合调查组,分赴上海、天津、济南等地,对6691户国营工、交、商企业进行了系统的调查测算工作。财政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和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并于1983年2月25日向国务院作了报告。同年2月28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并责成财政部召开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研究修改试行办法(草案),制定具体规定并部署工作。

  1983年3月17日~2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文件,讨论修改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办法(草案)》以及有关征收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处理的几个具体规定,部署了利改税工作。会议期间,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对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若干问题作了说明,并全面阐述了利改税的优越性。4月12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报国务院审查。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实施1983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办法。同年6月1日,国营企业普遍实施征收所得税。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下,利改税第一步工作进展比较顺利。至9月下旬,除煤炭部、邮电部等部门所属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外,其余的中央所属21个部(局、公司)的利改税方案都已核批下达,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利改税方案也都核批下达,落实到企业。到1983年底,全国有盈利的国营企业,除微利企业及经国务院或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继续实行利润包干等办法的少数企业外,实行利改税的工、交、商企业共有107145户,占盈利企业总户数的92.7%。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国营工、交、商企业共实现利润633亿元。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工、交、商企业共留利121亿元,比1982年增长27亿元,增长28.2%,大大超过工业产值、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的增长幅度。企业留利占税利总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7%上升到17.9%。

  实践表明,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有其积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利改税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它突破了长期以来对国营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理论禁区,第一次把国营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纳入了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纳入了固定的轨道,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第二,利改税打破了长期以来国营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扩大了企业财权,调动了企业积极性。第三,国营企业按规定上缴所得税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企业在健全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了压力和动力。第四,利改税后各类各级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向中央和所在地方纳税,有利于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组织社会化生产,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在解决国家企业分配关系的探索中取得了初步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第一步利改税,税种比较单一,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后利润的分配办法仍然比较纷繁,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还没有定型;企业之间留利差别悬殊等问题。

  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第二步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为解决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存在的缺陷,加快完善利改税制度的步伐,1983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利改税制度的设想,全面阐述了第一步利改税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加快税制改革步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设计第二步改革方案的设想。通过对利改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带动整个经济改革,成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1984年1月12日,田纪云在《经济日报》发表题为《关于完善利改税制度的几个问题》的署名文章,进一步阐述了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原则。文章指出:在拟定第二步改革方案中,要解决中国经济体制政企不分的弊端。通过完善利改税制度,使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同条条或块块脱钩。由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经济利益的做法,改为不分隶属关系都依法向中央和地方缴纳不同税收的办法。以利于把企业应有的经营管理权真正交给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真正“从政”。

  第二步改革方案的设计1983年9、10月间,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组织联合调查组,分赴上海、湖北、四川、陕西等地,拟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并作了调查研究和测算工作,初步论证了改革方案的可靠性。1984年,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财政部对全国各类企业1983年的有关财务、税收数据进行了普查,先后设计和测算了20个方案,反复研究论证,并听取了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在此期间,还多次向国务院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作了汇报。1984年4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财政部关于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汇报。经过讨论后改革方案初步确定下来。1984年5月15日,国务院在向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1984年10月在全国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

  1984年6月22日~7月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工作会议,着重讨论了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重大意义,研究了第二步改革方案,修改了财政部草拟的各种税收条例草案,以及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草案。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委主任宋平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开幕大会上作了报告。他指出:企业改革是城市经济改革中首要和基本的环节,为此首先要解决好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财税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有利时机,积极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并且为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创造条件;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要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在政策上使企业感到有奔头,有更大的后劲;要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体现国家的奖励和限制政策,并缓解价格不合理而带来的一些矛盾,以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会议认为:利改税的路子要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国务院办公厅于1984年7月发出了《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领导,从财政、税务机关抽掉精干人员组成利改税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及早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之后,财政部于8月10日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1984年9月7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9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交的议案,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同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出《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第二步利改税报告的通知》,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同意《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同年10月,国营企业普遍实施了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进一步改进了国营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是国家直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税种,也是利改税的关键性税种。它在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中已经建立,根据第二步利改税的要求,在内容上作了适当改进,并由原来财政部的暂行规定改为国务院的税收条例,其法律作用更强了。

  第二步利改税确定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比例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同第一步利改税时相比,国营企业所得税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制定了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小型国营企业改按新税率征税,平均税负比原来降低了3%~5%,也使每一级的实际税负趋于合理。二是对饮食服务行业征收了统一的所得税。对一部分税后利润较多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调节税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调节企业由于资源、价格、技术装备、地理位置等客观因素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作为利改税改革的辅助措施。调节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步利改税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改变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缓解价格不合理的矛盾,强化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把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纳入法制轨道、政企分离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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