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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7日颁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含一个主表和三个附表,并附填表说明,适用于按税法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附表一为《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二为《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三为《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
一、一个主表和注意点
一个主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一张,需要结合附表一、附表二的计算结果,或者说附表一、附表二属于主表的一个组成部分。报表中项目的数字来源与计算方法均有说明,计算公式已列明,易于实际操作。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三个概念。清算期间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资产处置损益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负债清偿损益指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2、五个注意点。纳税人名称与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全称和相应的号码。清算费用需要与清算业务有关;清算税金及附加需要除去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为负数,所在行填零。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二、三个附表和注意点
三个附表分别为: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附表三是附表一、附表二的延伸或者补充部分。三个报表中的项目,均有相关文字说明和数字来源,计算公式已列明,逻辑关系清晰。实际操作中,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方面: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计税基础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3、剩余财产指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其他债务均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或支出。累计盈余公积与累计未分配利润均属于剩余财产部分,是剩余财产进一步延伸项目,指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和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4、确认为股息金额指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法律生效时限规定,应当是自颁布之日起招待,即从2009年7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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