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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维修是每个房屋出租者都会遇到的问题,在维修时间上多数房屋出租者都会选择,需要维修的时候就进行维修。此种维修方式虽说很合乎常理,但其却忽略了税收因素。依照税法规定,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此种行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在此忽略不计),假如适当地选择一下房屋的维修时间,那么出租者将会节约一笔不小的税款。
例如:老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租期为5个月,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老王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假如在出租后的第二个月里,老王打算对屋顶进行防水处理,预计投资3200元,工期一周。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整个租期内老王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老王在房屋出租后的第一个月内应纳税款:2000元×20%=400元(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老王对房屋进行维修后第二个月至第五个月应纳税款: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去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如果老王在出租后的第二个月对屋顶进行了防水处理,那么其花费的3200元费用,依照上述规定可以按每月800元费用在以后4个月内扣除(假设老王已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维修发票)。其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如下:[(2000-800)×20%]×4=960元在整个租赁期间老王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400+960=1360元而假如老王将对屋顶防水处理的时间选择在租赁结束以后,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老王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20%×5=2000元(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因此,老王将修房时间选择在租赁期间与将修房时间选择在租赁结束以后,其税负相差2000-1360=640元。
当然,还有一个房屋安全性问题,我们也不能因片面地追求节省税款,在房屋需要维修时不去维修而等到有人租赁时才对房屋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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