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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往来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购销往来帐,另一种是其他往来帐。顾名思义,购销往来是指企业购销业务引起的债权债务,他们是通过“应付帐款”、“预付帐款”和“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科目核算的。除购销往来业务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务的核算,被记入其他往来帐中,也就是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正常往来帐的核算内容应是体现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的多少,是不应该存在税收问题的,那么问题出现在那里呢?
(一)增值税
在企业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业务,企业出售货物,产品已经发出,货款也已经收到,帐务处理如下:借 银行存款,贷 应收帐款,应收帐款出现贷方余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企业没有开出销项发票。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二是已经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确定:(1)采取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增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正确的帐务处理应该是这样的,企业在收取货款时,将发票开出,根据发票金额做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在收取货款的当期就应该正确核算该项业务的应纳增值税额。因为我国的税收核算方式主要是以票记税,只要企业开出销货发票,就要计入收入帐,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而且必须上缴该税额。所以尽管税法中已经对纳税义务时间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发票在企业手中,开不开发票,何时开发票企业能够自行灵活掌握,这就涉及到企业纳不纳税,何时纳税的问题。有些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交不起税,就从发票上做文章,拖延开具发票的时间,甚至有的为了躲避税收,对一些销售业务根本不开发票,销售货款长期挂在往来帐中。甚至有的销售业务通过现金结算的,货款不存入银行帐面。而是作为帐外资金管理,这样的事件并不罕见。谁能说得清这样的企业到底有多少?涉及的税额到底有多大呢?很多行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它不仅仅只会影响到增值税的正确核算和征收,同样影响了不同行业不同税种的税收工作。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等。这样的问题如若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我们的税法不就成了一纸空文?它所造成的损失也是无以计量的。
(二)企业所得税。
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的会计核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企业的发票管理是税收工作的重点。因为多种税种的税基都是发票上的销货金额,它也是税务部门查补税额的主要依据,如果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没有采取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那么我们的财政将有大量的税收流失,这也不能不说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重大失误。企业常发生这样的业务,销售货物给体经营者,取得的是现金收入,购买方不要发票。帐务处理是这样的,借:现金,贷:应收帐款,应收帐款体现贷方余额。实际上该项应收帐就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该笔业务正确的帐务处理是应该根据发票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从而核算产品销售利润。如果企业不开出销项发票,产品收入就不会在帐面体现,增值税就会漏交,相应的利润也不能够体现,企业所得税就不会被计算。另外,企业的现金核算也是非常灵活的,类似的业务,记入往来帐中的金额是否真实,或者销项发票虽已开出,但是发票金额是否是如实开具,或者根本就不将该笔现金收入记入财务帐中,现实中上述现象是不能排除的,这一切都将影响到企业收入和利润的核算,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三)印花税
我们都知道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的特点。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有较高的自觉纳税的法制观念。因为印花税是一种小税,往往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所以企业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也是良莠不齐。
就拿常见的购销合同来说。企业订购生产用原材料(金额省略),支付货款时,企业做如下的帐务处理:借:预付帐款或应付帐款,贷:银行存款;再看,企业购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帐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贷:应付帐款。这样的业务在企业中是常见的,而且这样的帐务处理似乎也没有什么,实际上这里面就潜在着印花税的问题。那就是这样的购销业务到底有没有合同?按税法规定,企业应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但是许多企业没有对购销合同进行专门管理,他们通常是按业务的性质,根据自制凭证和发票入帐。企业购什么货,购多少,销什么货,销多少,货款收支又是多少,这一切都由企业自己掌握和处理。即使企业的购销合同有专人负责,而税法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税基是购销合同金额,企业签署多少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又有多少,由企业自己掌握。所以企业在计算和申报应纳印花税额的时候,能够留有余地,根据自身觉悟来计算,这样就会出现少申报或不申报印花税的现象。即使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并缴纳印花税,税务部门又有什么根据判断其税额的正确性呢?针对这种情况,税务人员不能掌握一个明确的查收依据,势必造成这种税收工作的不准确性。在一些大型企业中,帐面上的购销金额要远远大于他们所纳税的合同金额,而且能够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对其进行解释,没有纳税的那部分的购销金额就真的没有合同吗?这种情况税务部门无法控制。用一个中小型企业来估算,正常经营情况下,年营业收入应达到三千万元左右,如果暂不考虑其购货量,营业收入都按有合同来计算,应上缴的印花税额为九千元左右。小到一个企业、一个城市,大到整个国家,全年的购销额有多少,应纳税额有多少,入库税额又有多少?这是不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和深思的问题。在我们现在这种经济过渡时期,我们的全民纳税意识还没有那么高,我们的税法是不是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呢?
(四)个人所得税
企业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把应该支付暂时又没钱支付的费用记入“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职工薪酬”帐上。就拿“销售费用”来说,许多企业为了鼓励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持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关系,不同程度的发生一定数量的销售佣金。有的企业由于资金紧张,这种费用有时不能及时兑现,就将费用记入“其他应付款”,体现欠款。帐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贷 其他应付款。记入应付款中的金额是没有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在企业付出该笔费用的时候,根据帐面金额全额支付,这样个人所得税无形之中就被漏掉一块。因为各企业的销售政策五花八门,所以费用核算方也就一一不等,对这样的业务有关部门没有一个专门的规定,所以企业运行起来有一定的随意性。为了避免税务机关的查询,有的企业还将这样的业务挂在“应付职工薪酬”帐上,以奖金的形式发放。我们有没有注意过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中真的只包含职工的工资及其合理的相关费用?有没有注意过其中有多少是不记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又有多少是应记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应记的个人所得税真的如实核算和上缴了吗?这里面所隐含的问题是不是值得研究和深思的呢?
二、企业往来帐中税收问题的管理措施
(一) 加强企业往来帐的管理,定期对企业往来帐进行核实,通过函证或其他有效的方式,使企业能够向税检部门提供核实报告,使企业的往来帐对外有一定的透明度。
(二)完善税收政策,增强执法力度,加强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三)提高对发票管理的认识,加强对发票的各项管理,重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使税款及时缴入国库。
(四)重视企业各种营业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
(五)强化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和企业的微观管理相结合。建立一个懂财务、懂税收、高水平、高素质的税务稽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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