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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朋友的公司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该公司接到一笔订单,为客户生产一种新材料,合同价款150万元。客户在使用该材料后,产品质量未能达标,检查结果是原材料的质量出了问题。为此,客户向小王朋友的公司索赔。双方于2007年2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公司向客户赔偿170万元,包括货款150万元,连带损失20万元。事后,小王的朋友问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申请退回?小王就此问题咨询了老师。
老师:首先要弄清楚,为什么要缴纳增值税。
小王:货物发出了,款也收到了,正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按规定当然要缴增值税。
老师: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整个交易中,企业除了相关投入却没有回报,还赔偿了20万元。
小王:这正是我纳闷的。关键是相关税款已经缴了,也找不到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理由。
老师:如果税务机关给你退税了,而客户又凭借你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岂不是国家受损失了?
小王:还确实是个问题,是不是可以进行退货处理?
老师:可以退货,但退的是对方产品的货物啊。
小王:确实是个问题。
老师:如果对方不退货呢?不肯将发票给你们怎么办?
小王:是啊,尽管该批货物对其无使用价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经营行为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赔偿金是从销售方获得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对方收到赔偿不用缴增值税,又能获得抵扣,况且损失是由我们造成的,主动权在对方手上,对方退票的可能性不大。
老师:双方的赔偿是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的吗?
小王:是的。
老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70万元的赔偿对应的就是货款150万元和连带损失20万元,这150万元货款应该理解为“退货”.
小王:退货就可以按退货处理,这样增值税就不用缴了。
老师:那么你朋友的公司生产出的劣质产品,使用的材料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
小王:我朋友的公司正常生产,却产出劣质品,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符合进项税转出的规定。
老师:税法只是经济规范体系中的一环,对于经济性质本身的认定,还需要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税务处理也应建立在认定后的经济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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