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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存在问题与建议

来源: 周寒 编辑: 2009/08/25 11:26:14  字体:

  摘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来,由于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以致在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浅谈了这些问题及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从两年来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来看,由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问题

  1.1自行申报的起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弹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自行申报的起点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国外很少采用的纯粹分类所得税制,最大问题是极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

  1.2纳税人“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够,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好充足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1.3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目前税务部门易于监管的以工薪所得为主的高收入行业纳税人申报情况良好,而真正难以把握的是私营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等,这部分高收入人群究竟有多大比例很难掌握,对他们的收入信息收集整理难度大。

  1.4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

  1.4.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1.4.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1.4.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5关于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办理申报的规定需要完善。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1.6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可能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1.7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申报情况的保密问题。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等多个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失。对此,尽管《办法》有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纳税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2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2.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税务机关应以税法宣传月、个人所得税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影响力广泛的税法宣传活动,充分借助于网络、短信等现代信息手段,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涉及范围广的媒体作用,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多样性、多渠道地宣传辅导,特别是对于高收入的涉外企业,要印发中英文对照版宣传材料,要做到使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本知识家喻户晓,使纳税人在耳濡目染中提高对税法的认知程度和遵从程度,提高自行申报纳税意识。

  2.2尽快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建议尽快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以纯所得为课税对象,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并最终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从个人收入总额中扣除各项相关成本,以及赡养纳税人本人、纳税人所抚养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这样才能正确反映纳税能力,起到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的作用。

  2.3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符合标准口径的已缴税完税证明。

  2.4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明确规定,以准确计算每个人的年所得。

  2.5完善有关提醒申报的规定。可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2.6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7制定举报有奖的条款。在税务人员普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所以应当在《办法》中制定有关举报有奖的条款。

  2.8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参考文献:

  [1]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s].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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