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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税及其在我国转型方案的选择

来源: 丁代红 编辑: 2009/08/04 10:18:31  字体:

  摘 要:阐述了增值税的概念及其三种类型,即生产型、收入型及消费型增值税,并通过对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进行利弊分析,认为应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进行中国增值税税制的改革。

  关键词:增值税;类型;利弊;税制改革

  1 增值税的概念及其类型

  1.1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value-added tax),是指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亦即商品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扣除非增值因素后的余额。

  1.2 增值税的类型

  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在各国增值税制度中的内涵与外延不尽相同。这种差异主要源于各国对外购投入物品的扣除或抵扣规定不尽一致。通常情况下,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外购投入物品包括:①原材料及辅助材料;②燃料、动力;③包装物;④低值易耗品;⑤外购劳务;⑥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各国增值税法律一般允许将前述第①-⑤项列入扣除项目,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予以扣除。但对第⑥项即外购固定资产价值的扣除处理则因国而异,有的不允许抵扣,有的允许部分抵扣,有的则允许全部抵扣。因此按照各国立法规定的增值税内容和抵扣项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及消费型增值税3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其课税基数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 销售收入-外购商品及劳务支出

  = 折旧+工资+利润+租金+利息+直接税

  从国民经济总体看,作为增值额的课税基数相当于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因而这种增值税称为“生产型增值税”。一般而言,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人力资源丰富,不鼓励购买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而减少利润总额,因而从保证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规定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

  (2)收入型增值税。

  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将当期固定资产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予以扣除,其课税基数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 = 销售收入-外购商品及劳务支出-折旧

  =工资+利润+租金+利息+直接税

  由于作为增值税税基的增值额相当于国民生产净值或国民收入,因此这种增值税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实行这种增值税的国家,多出于既能鼓励投资、又可保证财政收入的考虑。

  (3)消费型增值税。

  实行这种类型增值税的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增值额时,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全部的购入固定资产所纳税款。从国民经济整体看,增值税课税基数只包括消费资料的价值,而不包括资本投入的价值,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显而易见,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及时取得,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因此其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在现实的企业经济活动中,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严格控管,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与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结合;消费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各国推崇,但其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均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具体到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我国实行的为生产型增值税。

  2 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利弊分析

  2.1 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

  如上所述,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为何我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而非消费型增值税,虽倍受诟病仍不改初衷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征增值税时的经济形势和经济运行模式是分不开的,应该说生产型增值税的选择适应了当时的经济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不允许抵扣,其课税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部分用于课税的基础价值大体上相当于按产品流量法计算的一国生产的最终产品流量的货物总价值,或者大体上能相当于按所得或成本法计算的生产要素所得的总和。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或者说同量的税收收入可以在较低的税率条件下取得,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针对这种经济过热,过去我国通常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经济膨胀在短时期内迅速实现“硬着陆”,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和浪费。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新一轮经济过热兴起,抑制投资膨胀成为经济生活的重点。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性基础。

  (3)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失业率迅速爬升,而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的。因其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下岗或失业人员除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外,大多进入了私营企业及其他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可见,生产型增值税为解决下岗或失业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提供了制度性保证,无疑是符合我国当时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国情的。

  (4)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当时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采用政治动员的方法,辅之以专管员管户的落后模式,征管效率非常低下。近年来我们对征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税务干部培训,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购置了一批较先进的征管设备,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同时中国经济小规模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选择消费型、收入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业务相当复杂,再面对如此众多的纳税人,我国的征管水平难以应付。

  2.2 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给经济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肯定生产型增值税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及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也日益显现。其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切断了增值税的征收链条,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悖于增值税建立的初衷。由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而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包含了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以折旧形式构成的产品成本,产品销售收入作为增值税的课税基础需按比例征收增值税,因此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固定资产及其折旧进行了重复征税。

  (2)造成增值税税负不公平。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课税基础中包含了固定资产折旧,因此造成了流转环节越多,对折旧课税的次数就越多,税收负担就越重;反之,流转环节越少,则重复课税的次数越少,税收负担则越轻。因此存在因流转环节不等而导致税负不公的现象。

  (3)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有悖于我国的产业政策。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对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不予抵扣,造成了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谁就先纳税,显然对投资是严重的压抑。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产业与基础产业而言,其资本构成中固定资产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企业,因此对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予抵扣的生产型增值税对该等企业的影响尤为严重。

  (4)削弱了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使购入固定资产产生的进项税额以折旧方式构成产品成本时造成成本失真,使同类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失去了可比性。并且现行退税政策并未考虑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实行彻底退税,因而不利于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5)增值税的发票交叉审计功能弱化,增加了征管难度,使税源流失难以控制。由于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身价倍增。当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尚存一些漏洞,导致不少企业利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从宏观政策上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扩大内需、鼓励投资、促进出口、支持技术进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当务之急。在这种形势下,及时消除增值税抑制投资的弊端,实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虽然近一时期国家的宏观调控重点是抑制投资过热,但从长远来看扩大内需、鼓励投资应为宏观调控的方向。正因为如此,国家已在东北这一老工业基地展开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试点工作。

  3 关于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理性思考

  基于对上述有关生产型增值税的种种弊端的认识,一些人主张在我国立即采用消费型增值税,颇有代表性的论据就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大部分国家诸如西方发达国家以及韩国、秘鲁、墨西哥等国均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少数国家实行收入型和生产型增值税,并引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副部长爱伦•泰特所说的“凡是不彻底的增值税都会产生问题”作为否定我国现阶段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依据,似乎只要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制就完美无缺了。笔者认为,这种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采用何种经济政策、实行何种税收方式,最重要、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本国的国情和政府财政状况。虽然从纵向进行比较,现时中国的财政状况已有明显改善,但如果进行横向比较,或者从财政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则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仅就税制改革而言,可行的方案只能是增收的方案,任何减收的方案都是不切实际的,是与国情不符的。增值税转型问题也是如此,税制改革效果如何,收入是第一个衡量标准。因此对于别国的增值税制度我们只能借鉴,不能照搬。中国经济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经济体制的转型不是可以一步到位的,必须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过渡期。这一过渡期不是几个月,也不是一年、两年,而是需要较长时期,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立即在全国范围内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是不现实的。当前,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强化税收征管。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硬化投资约束,为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刘隆亨.税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学礼.财税理论与改革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3]王敏钦.新增值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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