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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模式应进一步完善

来源: 张光文 编辑: 2009/08/07 11:12:44  字体:

  2003年7月我国开始全面实施“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34字税收征管模式。该模式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保证了税收的稳定增长,但这种模式也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第一,税收征管模式没有上升到完善、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层面。目前税务部门按照征管模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征管流程再造、集中征收、强化管理等,缺乏法律支撑,不符合依法治税思想。

  第二,税收征管模式强调征收、管理、稽查三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却忽视了三者之间的联系,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征、管、查三个部门如何及时有效地传递信息,制度上没有明确规定;征、管、查三个部门虽然有职责定位,但三者职责之间怎么衔接、制约没有规定,出现了重征收、稽查,轻管理的倾向。

  第三,税收征管模式在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应用方面存在问题。例如,虽然对办税服务厅投入了大量硬件设施,但对软件的开发应用不够。目前计算机一般仅储存纳税人的简单情况,不能提供更多信息,特别是缺乏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的源泉控制方法。

  第四,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纳税主要靠纳税人主动上门,受复杂多样的客观经济情况影响,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部门重新登记,一旦中途不来申报,就成为“在逃户”。还有一些企业通过此废彼立,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后便销声匿迹等手段,逃避纳税等。

  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笔者认为:第一,应加快税收征管法制化的步伐。西方国家税收征管的各项制度,一般体现于综合的税收法典中或单行的征管法中。税收的征管过程,实际上表现为贯彻执行国家税法的过程。我国应加快税收征管模式的法制建设,以法律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尽快制定税务代理、税务稽查和税收处罚等法规章程,严格区分征、纳、代三方的法律责任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保证税收征管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征收、管理、稽查都是税收征管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不能简单地把它们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个手段,忽视发挥整体效能。现代税收征管模式要求应逐步淡化“以查促收”的观念,强化“以查促管”的观念,通过严格执法来带动税收管理。

  第三,应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提供可靠的依托。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即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应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同时,应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一般鼓励纳税人使用因特网纳税,不鼓励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纳税,办税服务厅主要是用来解决一些特殊纳税人的纳税问题。许多国家还对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彻底改革,通过立法的形式推行税收征管部分业务私人化、纳税服务外包等管理方法,把税款实际缴纳工作交由银行负责,使税务人员能够集中精力管理信息而不是现金。我国也应借鉴这些经验,把税收征管工作中核心功能以外的管理对象,如欠税的追缴、纳税信息的采集、对税务部门服务质量的评价和考核等交给社会组织办理,以节约征税成本,集中精力进行税务管理和纳税检查。

责任编辑:Sy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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