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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来源: 刘晓莉 编辑: 2010/01/22 13:23:23  字体: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全世界约有140个国家开征,已成为39个国家的主体税种,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1]据统计,1994年,全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后的第四大税种。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1980年我国首次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其中规定免征额为800元,该法案主要针对外籍人员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1987年我国对境内居民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开始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扣除额是400元。当时是按综合收入征税,即把纳税人的工资,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加总。

  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个税种合并,对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规定每月费用扣除额800元。成为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

  2005年10月,我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此次修改将工薪收入的纳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

  2007年8月15日,将个人所得税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进行调整,利率下调至5%征收利息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至每月2000元。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

  1、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看,个人所得税作为经济发展的内在稳定器,对于保障财政收入和促进社会公平分配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科学、合理设计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其功能与作用,不仅涉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更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2、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本意看,首先是调节收入分配,其次才是筹集财政资金。但从我国税制运行情况可见,个人所得税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了更重要作用,而在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方面作用却不明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立法机关应提起重视,在全面调研并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我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课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分类课征的方式,按照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规定税率进行课征,目前征税项目一共有11 个,对于11个不同类别的所得,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表格。尽管分类所得税简化了征收程序,但是这种税制不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在公平性上存在缺陷,容易造成不同项目、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同时,由于分类征税实行分项征收分项扣除费用,分项越多扣除费用的次数越多,容易造成纳税人人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

  2.税率设计过于繁琐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两种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应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别划分过多,税率计算繁琐,程序复杂,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不利于征收与管理。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制造了逃税的动机。

  3.费用扣除难以体现公平

  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导致税负不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有一定差距。[2]2008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北京市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875 元,上海市为4109元, 而中部的河南省只有1744元。居民收入差距导致消费支出水平也不一样,低收入地区的居民用于衣食住行医教等生活必需消费方面的支出要大大低于高收入地区的居民。因此全国使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

  4.税收征管不到位

  一是,实际工作中缺乏记录个人取得收入的制度、纳税人编码制度、财富实名制等相关配套制度,对税务机关收集汇总信息不利;二是,税源控制不力,代扣代缴不到位。大多数单位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进行代扣税款,对不固定发放的其他形式的奖金、实物等不扣缴税款,导致代扣代缴难以全面落实到位。基础性配套制度不健全,影响了税收检查工作的开展;三是,违反税法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也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只有追缴税款、补税罚款的权力,从而刺激了纳税人偷税的动机。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策

  (一)逐步建立混合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可以区分不同项目分类征税,也可以将各种项目加总求和综合征税,还可以将分类征税和综合征税的办法混合在一起征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运行近三十年来对增加财政收入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渠道日益多元化,尤其是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在个人所得中比重增加,分类征收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具体改革方法:对资本收入性收入如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继续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收;对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采用综合所得税模式征收。

  (二)优化税率

  各国实践表明,高税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诱使纳税人逃避税收,甚至阻碍经济增长。因此应减少税率级次,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制的复杂性与税收征管成本。将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为五级,降低最高累进税率至40%。将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一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统一税率、统一扣除、统一按月预征,年终结算方式。简化税收计算,利于征管,降低税负,预防纳税人逃税动机。

  (三)建立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

  以每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单位,在综合考虑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和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额,不同负担的家庭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额,从而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首先应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赡养人口,健康状况、人口年龄、正在接受教育情况、家庭住房等因素,如赡养父母的,每一个老人,应该允许扣除500-700元,如果老人有残疾,应该扣除1000-1500。另外,赡养、抚养其他残疾亲属的,应该允许扣除一定的数额。从事社会公益捐款,捐款数额应当允许扣除。同时与相关政策相结合,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政策,综合考虑家庭纳税能力。这样才能体现考虑各个家庭状况不同的原则,实现税收公平。

  (四)建立个人收入控制体系,强化税收征管力度

  首先,建立个人收入实名制制度。即无论是个人银行储蓄存款、个人证券投资、还是个人保险资金、个人房屋产权、个人车辆产权等办理,完全实行实名制。努力实现税务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的联网。其次,建立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综合管理制度,加强税源管理,避免税收流失。最后,强化执法力度,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一旦有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严管重罚,以此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预防和杜绝偷税漏税行为。

  参考文献

  [1]李嘉明,王延省。个人所得税改革遗留问题探讨[J].特区经济,2007,(4):173

  [2]马佳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收入调节功能的思考[J].中国林业经济,2008,(5):41

  [3]夏琛舸。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261-262

  [4]秦晓东。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2)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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