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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合法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出于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责任和维护客户合法经济利益的考虑,我们对贵公司**花园项目二期工程建安成本相关数据进行了以下涉税分析。特提请贵公司管理当局,对下列建安成本有关涉税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和重视。
一、建安成本数据提示
贵公司开发项目的建安总成本*****万元,包括下列****元在内:
1、开具的前期费用****万元。截止2009年9月,经贵公司和**双方确认的文书证明,已开具建安发票15份,结算工程款****万元。实际开具建安发票24份,列入该项目开发成本****万元。两者差异****万元。
2、自购的建筑材料****万元。以公司名义开票购置钢材水泥****元,其中:钢材****万元,水泥***万元,且订合同时间为2008年,如2008年12月5日,签订钢材订合同****元。
3、后期的绿化费用****万元。前期的绿化工程由**公司承办,项目金额为***万元,后期的绿化完善工程由其关联子公司完成,费用金额****万元。
二、建安成本存在问题
**花园项目二期工程虚增建安成本6480万元
1、建安工程项目结算同实际建安成本差异4,000万元
(1)、建安合同金额:13,850万元
(2)、双方确认结算金额:16,500万元
(3)、已开发票列入成本金额:20,500万元,多开票9份4,000万元。
贵公司解释多开票4,000万元为该项目工程的“前期费用”。一是税票无建筑商印章,二是开支项目未有列示清单,三是前期费用无预算,四是未有取得相关的发票对应。若税务机关一旦查出,将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能承担巨额的税额支出。
2、以贵公司名义购置建筑材料1,480万元列入装修费用。一是供货合同在工程竣工且销售的情况下签订和采购,与事实不相符合;二是简单装修售房条件下,少量的装修工程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于情理不符:三是购置的建筑材料(甲供材料)未有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显然,该项装修支出也不会得到税务机关认可。
3、后期绿化费用1,000万元列入开发成本。绿化工程前期投入220万元完成,在此基础上另外开支1,000万元的绿化费用,且由关联企业承担该项目的实施,税务机关对此行为如何评价可想而知。
三、建安成本对比简析
1、该项目工程建安成本畸高
该市地方税务机关2008年商品房建安造价标准为1,540元/㎡
贵公司实际建安成本3,909.55元/㎡)
2、差异额2,369.55元/㎡
3、差异率253.86%
四、涉税分析
1、从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一些约定事项看,可以验证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比如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就可以大体划定计入开发成本的项目范围。一般来说,在包工包料的总包方式下,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支出项目应为“工程费”而不应是其他项目。在总包方式下企业以大量“材料费”计入开发成本的现象。这时的材料费虽然取得或可以取得相应的发票,但已明显与合同约定的条款不符,能否计入开发成本总额需要推敲。
2、从财务核算角度看,合同标的金额就应当是开发成本的金额,所以,该金额对于财务核算及涉税事项意义重大,应是税收审核所应关注的首要因素。从理论上说,合同标的金额应与最终的支付金额完全一致,但由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出现,一般会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差额,所以,最终确定的金额应以实际收支的金额(企业收到发票的金额)为准。成本项目有4种状态:一是有合同又有发票,应该确认成本;二是有合同无发票,可以暂时确认成本,但最终应以实际支付金额确定成本;三是无合同有发票,一般情况下将不予确认成本;四是无合同无发票,不能确认成本。从这4种状态可以看出,一个成本项目的支出缺少了合同金额就基本失去了确认的可能。
3、以上简析可见,该项目工程建安成本畸高,涉税风险极大,若地方税务机关实行查帐征收有可能补缴巨额的税金,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如果开发商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或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鉴证报告》有问题,或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税务部门应按核定办法扣除开发成本。如深圳市2008年商品房建安造价标准为1,540元/㎡(深地税发[2007]206号),地税部门将制定《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造价表》又没有正当理由,地税部门也将按核定办法予以扣除。
4、对该项目进行先期税负风险提示,其目的是根据操作实务得到的预先防止问题,协助企业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项目结算税负风险,有效解决商业目的与税务目之间的分歧。
责任编辑: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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