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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中的亏损。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不同,其处理方法也不同。
一、亏损弥补的方式及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
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企业亏损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的,企业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后续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存续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计量,相关损益计人当期所得税费用。以后年度经复核发现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弥补亏损的,应调整相关项目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利润分配——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同时,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应予以调减,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上述调减的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经年度复核,又发现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调减的金额应予以转回。
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处理。如果税前补亏五年期限已到,但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不足弥补往年亏损,应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销,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利润分配一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同时,应转回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同上。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用企业年终净利润来弥补。
二、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一)境外亏损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际上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模式,其纳税单位已不是原内资税法的独立核算单位,因此,理应对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外资分支机构统一计算盈亏、实行汇总纳税。但企业发生在境外同4“国家内的盈亏允许相互弥补。这也体现了我国在处理跨国所得税事务时所坚持的“来源地优先”的原则,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
(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在主表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依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减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核定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由税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特殊重组:原有亏损可弥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重组是在企业并购交易发生时,就要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组。特殊性重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重组的条件,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五)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能弥补亏损
根据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六)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依法亭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弥补亏损额的纳税填报列示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税发[20081101号),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本行如为负数,就是纳税人当年可申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注意”纳税调整后所得“是确定准予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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