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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五金制品厂是一家私营企业。不久前的一天夜晚,该企业一间刚建成不久的钢结构生产车间突然发生倒塌,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此事发生之后,该企业负责人便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该项延期缴纳申请是否会获批呢?私营企业与税务部门就此产生分歧。
私营企业认为,生产车间突然发生倒塌是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据此,私营企业认为生产车间突然发生倒塌,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然而税务部门却认为,该私营企业生产车间发生倒塌并非属于不可抗力,而是由于私营企业负责人为尽快使生产车间投入使用,擅自缩减钢结构支架所致。因此延期缴纳申请不能获得批准。
从私营企业与税务部门各自所持的观点可以看出,私营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主要分歧,集中在生产车间倒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上。
要想确定生产车间倒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不可抗力?纵观《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就会发现其中并没有对不 可抗力的定义做出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却对不可抗力做出过详细解释,“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民法通则》给不可抗力所下的定义看,不可抗力多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从其实质讲它是一种事件,最显著特点就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具有以上3个特点的客观情况,就能够认定为不可抗力。相反,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倒塌事件是否具有不可抗力的3个特点呢?按照正常的施工要求,钢结构生产车间的钢质支架的个数是有一定要求的,但是在实际当中私营企业负责人为使生产车间尽快投入使用,擅自减少了钢质支架。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私营企业负责人的此种行为,应该属于法律中的“过失”。也就是说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应该能够预见擅自减少钢质支架,可能会造成钢结构的生产车间发生倒塌,但是他过于相信自己的决定,认为减少少量的钢质支架不会发生倒塌。
正是由于私营企业负责人这种“自信”,才导致钢结构生产车间发生倒塌。这其中,私营企业负责人存在的是过失,而这并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说私营企业生产车间倒塌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相应的私营企业据此所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也不能获批。
不过,私营企业发生生产车间倒塌也是事实,对此税务部门也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尽量帮助其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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