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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销售是指超过一次性收现能力的销售,也即分期收款销售。其表现形式有二:一是累计大额销售,如某公司一年累计销售额10 000万元;二是一次大额销售,如某公司的一个销售合同就是10 000万元。这两种销售形式都存在节税筹划的空间。大额销售的节税思路基本有二,一是依据税法,尽量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节约税款;二是在法律许可范围的最后一天划转税款,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对于延缓纳税,笔者建议在签订大额销售合同时一定要遵循两个原则:“1号原则”和“末号原则”。所谓“1号原则”,就是在签订收入合同时,收款日期一定要签在1号。这样,款项就不属于上期的收入,能起到延期纳税的效果,同时收到的款项(资金)又能最大化使用。如果是签订支出合同,就要遵循“末号原则”,在合同上约定于某一期间的最后一天支付所欠款项。
案例1:累计销售返点的节税思路和技巧
由于累计销售返点(即折扣)是事后行为,所以只有在确定了累计销售量后才能确定返点的点数,这就给实务中的财务处理带来了麻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如前所述,累计销售返点是事后行为,事前无法把返点的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因而也就无法扣除。对此,笔者给出的建议是:对达到一定销售数量的返点,如50万元,可以在下次(或下一年度)供货时采取让利(或折扣)50万元的方式,把利益让渡给对方,并把这50万元的让利以折扣的形式开在下次供货的销售发票上,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该文件,对累计销售返点的处理程序如下: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把要开的红字发票对应的以前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拿到税务机关认证,然后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折扣额(累计返点是多少就开多少的红字发票)。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了进行发票管理,税务机关规定了“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但累计销售是全年的销售,如果最后一次供货量低,就有可能出现“供货500万元返点600万元”的情况—拿500万元的供货蓝字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认证开具“返点600万元”的红字专用发票,这肯定不能通过。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给销售公司的折扣政策是这样的:年不含税累计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没有折扣;超过100万元,返点1.5%;超过1 000万元,返点3%;超过5 000万元,返点4%;超过10 000万元,返点5%;超过20 000万元,返点7%。企业与各个销售公司签订基数销售合同(按上一年的销售水平),分别约定供货周期(对临时追加的供货有应急措施)。
依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该企业具体的销售奖励措施,笔者设计了累计销售返点的运行模式和财务处理方式。①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文,每年对各个销售公司初次开票时,都按发票额和对应的返点比例(如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按1.5%的奖励比例返点12万元)填写《申请单》,去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额,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随时减轻相关税负。②以后开票供货时,按累计发票额及其对应的返点比例,同时考虑上次的返点额,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比如上次开800万元,这次1 000万元,累计1 800万元,按3%的比例返点54万元,但上次返了12万元,要扣除,本次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折扣额为42万元(54-12)。依此类推,在供货均匀的条件下,都可以这样处理累计销售返点问题。
如果遇到临界点问题,比如已经开票销售了19 800万元,并按相应的奖励比例5%返点990万元,但年终最后一次开票供货300万元,累计销售到了20 100万元,执行7%的返点率,返点额为1 407万元,减掉以前的返点990万元,尚有417万元要返。返点额417万元超过了蓝字发票额300万元,对此,笔者建议①与销售公司商议,把“超额”的返点额递延到下一个年度:如300万元的销售发票到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开具30万元红字发票,递延额为387万元(417-30)。②提前预测销售公司的累计销售额,对于可能出现的“超额”问题,可以在上次销售开票时,依据“先返还”的方式(限于信用客户),把“超额”的部分提前开进红字发票中去。
案例2:大额销售要利用分期收款节税
对于大单销售业务,如果一次不能收回全部货款,一定要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因为依据税法规定,签署分期销售合同可以按合同上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否则就按合同全额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下面通过案例对比分析普通销售合同和分期收款合同的税负差别。
1.签订普通销售合同
某企业签订一个1 000万元的普通销售合同,但这1 000万元实际是分三个年度收回的:第一年收回500万元,第二年收回300万元,第三年收回200万元。
依据税法规定,对这1 000万元销售收入在第一年要全部确认为收入,计算缴纳各种税金。这批货物的进价为600万元(现金付款500万元,尚欠100万元约定在第二年支付),销售费用为150万元。第一年税金及其他相关指标计算如下:应缴纳增值税为(1 000-600)×17%=68(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68×10%=6.8(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 000-600-150-6.8)×25%=60.8(万元);合计纳税为68+6.8+60.8=135.6(万元);账面利润为1 000-600-150-6.8-60.8=182.4(万元);现金流为500-500-135.6=-135.6(万元)。该企业在本笔销售上第一年的现金流为-135.6万元,涉及本销售缴纳的全部税款,账面利润为182.4万元;第二年收回现金300万元,支付100万元货款,现金流为200万元,账面利润为0;第三年收回现金200万元,现金流也为200万元,账面利润为0。
2.签订分期收款合同
依据税法“分期收款”的优惠政策,该企业可把普通的销售合同改为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销售总收入为1 000万元,但这1 000万元分三个年度收回,第一年1月1日收回500万元,第二年1月1日收回300万元,第三年1月1日收回200万元。同时对货物成本600万元相应分摊。
依据税法规定,销售收入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各种税金。分年度计算如下:
第一年应缴税金及其他相关指标:
应缴纳增值税为(500-300)×17%=34(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34×10%=3.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300-150-3.4)×25%=11.65(万元);合计纳税为34+3.4+11.65=49.05(万元);账面利润为500-300-150-3.4-11.65=34.95(万元);现金流为500-500-49.05=-49.05(万元)。
第二年应缴税金及其他相关指标:
应缴纳增值税为(300-180)×17%=20.4(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0.4×10%=2.0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180-2.04)×25%=29.49(万元);合计纳税为20.4+2.04+29.49=51.93(万元);账面利润为300-180-2.04-29.49=88.47(万元);现金流为300-100-51.93=148.07(万元)。
第三年应缴税金及其他相关指标:
应缴纳增值税为(200-120)×17%=13.6(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3.6×10%=1.36(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0-120-1.36)×25%=19.66(万元);合计纳税为13.6+1.36+19.66=34.62(万元);账面利润为200-120-1.36-19.66=58.98(万元);现金流为200-34.62=165.38(万元)。
列表对比分析如下(见表1):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签订普通销售合同与签订分期收款合同,三年的合计纳税、账面利润和现金流是一样的,但不同的是:签订普通销售合同第一年就把税款交齐了,现金流为-135.6万元,同时把全部账面利润也确认为182.4万元。但因为没有现金做保证,账面利润这个指标比较虚,企业也很难经营。而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后第一年就可降低纳税86.55万元(135.6-49.05),第二年和第三年逐渐交齐剩余的税款;现金流出量在当年也同时减少了86.55万元,并逐年增加。这两个硬指标让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至于第一年账面利润减少147.95万元(182.4-34.95),是因为把尚未收到现金的500万元没有算入本年收入;同时把150万元的销售费用也全部在第一年“消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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