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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征收环境税的思考

来源: 陈桂华 编辑: 2010/11/01 14:28:48  字体:

  摘要: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应尽快研究开征环境税,构建起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体系。

  关键词:环境问题 环境税收 完善税制 国际合作

  一、环境税的涵义及特征

  (一)环境税的涵义

  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从环境税的内涵上看,可将其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所谓狭义的环境税,就是特指环境污染税,是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和程度,而向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一种特别的税种。而广义的环境税则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

  (二)环境税的特征

  第一,科学技术性。污染税的征收必须通过环境监测、根据标准来进行,离开科学测定,环境税无法实现依法征收。

  第二,专用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对于环境税收入的使用采取专款专用的原则,虽然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该原则将造成税收刚性,降低经济效率,但大多数学者同时也承认,在目前环境形势严峻、环境税率尚未达到最优水平时,专款专用是现实可行的次优的解决办法。

  第三,过渡性。环境税与其它税收不同,它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通过税收手段的调节作用改变经济当事人行为达到对环境的保护。当政府设计某一环境税种的目的是为淘汰有损环境的产品的使用时,这一环境税种往往具有时间性,它将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二、我国征收环境税的必要性

  (一)水土流失、森林砍伐及土地退化现象日益严重。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1/4以上的国土荒漠化,草原出现严重的退化、沙漠化、盐渍化趋势。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以平均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40多亿元,平均每天近1.5亿元。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最高水平,水环境污染相当严重。

  2003年,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58.7万吨,烟尘排放总量1048.7万吨,远远超出环境承载能力,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消减任务还未完成,机动车尾气污染、农村污染、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等问题日渐突出;2003年,七大水系407个重点监测断面中38.1%的断面满足I-III类水质要求,城市河段污染突出,各大淡水湖泊和城市湖泊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沿海河口地区和城市附近海域污染严重,赤潮发生频次增加,面积扩大。

  (三)资源严重短缺、利用率低、浪费严重

  一是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我国的土地、森林覆盖及水资源的人均占有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0%、13%和25%;可耕土地仅为我国总土地的10%;矿产资源探明量虽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拥有量则仅居世界第80位,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二是能源的使用效率很低,我国的能源利用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率一般在50%-80%;在资源短缺的同时,资源利用却存在惊人的浪费。

  三、关于我国征收环境税的思路与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制

  1. 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并科学制定其税额标准。我国目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只对矿产品及盐的生产征税,对于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水、河流、草原、森林、动植物、地热资源等缺乏税收调控,造成了资源的过渡消耗。因此条件成熟时,应将上述资源逐步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同时科学合理的确定资源税税额,使其既起到调控作用又不影响该资源的合理利润水平。

  2. 进一步改革消费税制度。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对过度耗费自然资源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如那些难以降解和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环保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等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二是提高税负,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以及引起公害和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消费品课以重税;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进程。

  3. 完善所得税优惠措施。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通过所得税对资源再利用给予充分的鼓励,即对资源再利用的产品和产业给予减税和免税政策;对那些改进技术和工艺,改善环境所发生的费用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不仅让其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加以扣除,以体现对资源充分利用的奖励和补偿。

  (二)开征新的环境税

  1. 能源税。由于能源的生产和消费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又可能对大气的坏境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对能源税的改革产生了极大的兴趣。我国在改革能源税的同时,应利用税收中性原理,在提高高污染能源税收的同时,降低清洁能源和低污染能源的税收。

  2. 空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锅炉、工业窑炉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有害气体的浓度,从量计税。

  3. 水污染税。现行的水资源收费,主要在污水排放的环节,这种“偏重消费环节”的收费制度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需要在开采和使用两个环节,同时利用税收和收费的手段,以建立合理的水价格体系。水污染税,即对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和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三)加强税收部门与环境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分工

  对于征收环境税,如果由税务部门全权负责征收,这显然会增加税务部门的担子;如果由环保部门全权负责,环保部门并非国家征税机关,由环保部门来征税似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配合,对环境税进行征收,将有利于发挥两个部门各自的优势。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所以我们应该注重对环境税征管的分工管理。

  参考文献:

  [1] 普传一,《资源与环境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张会萍,环境税及其国际协调[D],厦门大学,2002.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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