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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策

来源: 刘玚 编辑: 2010/11/02 16:51:38  字体: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制 税基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本文从改变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完善税收方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使个人所得税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1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从我国实际出发,比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扣除制度的思路应当是:①在扣除方法上采用标准扣除法和项目扣除法两种,由纳税人任选其一。标准扣除按年设计。项目扣除应与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相配合,除应包括生计费、捐赠等项目外,还应包括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特定的保险费用等个人特许扣除。②对生计扣除采用家庭系数法。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支出,可用免税额的形式予以扣除;对由纳税人赡养的家庭成员,应按其年龄构成、健康状况、收入状况区别对待,分别制定系数,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③引入税收指数化条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通货膨胀是不可避免的。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立并正常运转之后,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通货膨胀。所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引入有关随通货膨胀调整税制的指数化条款是必要的。

  从合理制定税率的角度上来看,由于我国个人收入水平较低,部分税率并无实用价值。工薪阶层的收入扣除2000元后只有少部分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部分人中的绝大部分也只适用5%和10%的前档税率,第5~9级税率基本上不发生作用。此外,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同样是勤劳所得,只对工薪所得实行差别课税,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国际惯例。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将各种劳务性所得合并为一类,与工薪所得一样按超额累进税率课征,同时合并税率表中较高的几个档次,减少级次,以简化税制,方便征纳。

  在征管问题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积极推行双重申报制度,采用税务编码,建立纳税人申报档案,并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要实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支付单位代扣并申报税款相结合,一方面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信用卡的普遍推广,可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号码,采用税务编码制度,对纳税人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管理,督促其自行如实申报纳税。

  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策

  2.1合理完善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即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20%的比例税率。由于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工资薪金所得的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很难得到实施。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并减少相应的税收优惠。简化和调整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拉开税率档次,合理确定税率,并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普遍进行了以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这些国家大幅度地降低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和累进程度,改变了一些曾长期坚持的税制建设和经济宏观调控的原则,对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和国民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经历了90年代初短暂的增税后,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各国政府重新减税。减税使得各国经济蓬勃发展,相继走出低谷,税收收入还随经济增长而自然增加。

  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时应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可以进行以下调整:一是改现行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缩短级次为五级,降低较高级次的边际税率,顺应世界性改革税制的发展趋势;二是将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性所得归为一类,总体上坚持从轻课税,以体现对劳务所得的某种鼓励;三是对证券投资不论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其他有价证券(特别是企业证券)所得应同等征税。具体可将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对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一起设计统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的边际税率定为40%,并按年设计,按月或按次预征,年终汇算。同时,对其他应税项目仍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月计征,而税率可适当下调到15%左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低为30%-35%,税率档次可以减少为3~5档为宜。这样有利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上的税制改革相同步,使税收扭曲最小化,以便使市场自由运行。也有助于提高个人纳税的积极性,早日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2.2建立健全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较多,综合所得税制虽然优点较多,但由于我国分配方式复杂,现金流通领域广泛,居民隐性收入普遍,金融资产实名化刚刚起步,税务征管手段落后,没有与实施综合所得税制相适应的信用、交通、通信等手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水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并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中一部分具有延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实施统一的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按分类课税,实施比例税率。具体来说,就是将现行税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5个项目划入综合征税,其他类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应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配套税种。例如可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特种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这些税种将对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能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但综合所得税制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我国这样一个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一定难度。所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时,要完善现行分类所得税制,适当调整应税项目,改进和简化目前各项所得税税负不一、税率档次过多的税率结构,使同一性质所得税负统一。

  2.3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

  从效率观点看,税基的大小将直接影响个人获取各类所得的经济行为。税基过窄或存在大量税收优惠,必然改变个人劳动和资本的相对价格,进而产生个人经济行为的替代效应。这一方面改变劳动资源配置,扭曲资本流向,另一方面个人为实现这种转化需要付出代价,政府为了防止这种转化同样需要付出代价,进而增加经济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降低制度效率。因此广泛税基的建立才是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理想状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发育逐渐成熟,金融商品不断丰富,房屋、土地、科技也走向商品化,其结果是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将大部分资本所得和附加福利纳入征税范围,实物分配和权益所得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损失了相当的税源,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力度。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对于个人证券交易转让所得,目前我国尚未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个人外汇买卖走向火热,但对于个人买卖外汇所得还没有征税。就附加福利而言,我国税法虽然也强调所有工资外收入、现金或实物等都需要纳税,但这种税法还是显得比较笼统,应该在税法中规定直接对附加福利等开征个人所得税。所谓“附加福利”是指单位给职工提供的福利住房或住房补贴、免费餐券、交通通信工具、免费旅游等。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

  2.4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2.4.1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建立诚信纳税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机关要增强税法宣传意识,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传递渠道,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重税法宣传的有效性、实用性。税务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通过街道橱窗,定期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向纳税人印制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变人们对纳税问题的传统看法,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建立诚信纳税,应成为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问题。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把税法纳入国家普法教育规划,组织税务干部深入纳税人中宣讲税法,让税收法规政策深入人心,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富裕起来,并致富不忘国家,积极纳税,在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

  2.4.2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即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它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款流失的有效措施。为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应明确规定:纳税人都有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必须建立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并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

  2.4.3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首先,加强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的行为,体现执法的力度。其次,法律应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执法权力,如能够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协助提供相应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证据或阻止其出境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甚至可以考虑设立税务警察一职,对违反税法较为严重的纳税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武装稽查和武装拘捕。最后,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完善税务信访、举报制度,认真贯彻“有案必查、查办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征纳环境。

  参考文献:

  [1]胡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刍议[J].兰州学刊,2006(2):6

  [2]姚林香.税制调节收入分配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6(2):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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