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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外商直接投资(FDI)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制定税收激励政策来吸引FDI。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对外投资也在不断增长。本文从中国主要对外投资国中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韩国、俄罗斯和澳大利亚——研究其FDI税收激励政策及发展趋势,这对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和调整FDI税收激励政策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FDI 税收激励 政策调整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对外投资不断增长。200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559.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11%。截至2008年底,中国近7000家境内投资主体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2万家,共分布在全球174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为1839.7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规模的日益增加,据估算中国“十一五”期间累计对外投资额可能超过800亿美元,2010年的投资额可能超过200亿美元。中国将成为全球重要的对外投资母国,在发展中国家中的排名将进入前三位。
国际经验表明,影响对外投资规模的主要因素有人均收入水平、GDP总量、出口规模、国内投资能力、外汇储备规模、国内市场生产能力过剩状况、本币升值预期等。而税收作为东道国体制和法律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被视为影响FDI的重要因素之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对103个国家的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只有四个国家没有对外国投资提供任何激励政策。税收对投资的引力效应主要体现在各国税收激励政策的使用上。由于投资者的投资愿望取决于投资的预期收益,而税收优惠能使投资者减轻税收负担,增大其投资的收益值,故其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有效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增长。所以,在投资环境和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总是流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因此,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税收激励政策的作用,而且实践也表明,税收激励政策能够产生吸引FDI、促进经济增长的效应。
因此,现阶段研究世界各国尤其是我国主要对外投资国的FDI税收激励政策,对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和未来FDI税收激励政策的战略选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在中国对外投资存量前十位的国家中选取了新兴经济体韩国、转型国家俄罗斯和发达国家澳大利亚作为代表,研究了其外资企业经营期间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探讨了各国FDI税收激励政策调整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重要启示。
一、各国FDI税收激励政策的研究
(一)韩国FDI税收激励政策研究
韩国属于成功运用税收激励的国家之一,其政策的制定在横向上力求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纵向上则与该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历程相联系,以期达到税收激励政策与该国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有效配合。韩国对FDI的税收激励措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重点由限定在出口导向型企业向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转变,从8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开始大幅度减少FDI的税收激励,直到1997年金融危机,韩国政府为消除其不利影响,又开始重新扩大过去对FDI很有限的税收激励。
目前韩国对FDI税收激励政策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产业配套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为加强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韩国政府选定了高新技术产业(467个行业)以及产业配套服务业(111个行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产业配套服务业需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对国民经济的技术推动效果良好,并对产业结构的高度化以及加强产业竞争力有利的技术;从最初引进到国内之日(高新技术外商企业的申请受理日或技术引进合同的申请受理日)起没有超过三年的技术,或者是超过三年但其经济效果或技术性能方面比已引进技术更优越的技术;其所需工程或服务的大部分都在韩国进行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支持服务业可以获得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包括部分和完全的公司所得税减免、地方税减免等。
第二类是对外商投资地区的优惠。为了吸引大规模的外国投资,韩国实施了FIZ(Foreign In-vestment Zone)制度,即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府建立吸引FDI的外商投资区,它不是一个限定的地区,而是外商希望投资的区域。FIZ内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制造业外资企业:外国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外资比例超过50%,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1000人;外国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300人。第二类是外国投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时的新建设施:旅游饭店业和水上宾馆业;国际会议设施;“综合休养业”和“综合游园设施业”等。第三类是外国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建立后勤服务业的设施,如分销中心或港口设施。外商投资地区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相同。
第三类是对自由贸易区的优惠。除了FIZ外,韩国政府对自由贸易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企业也给予了税收优惠,相应条件为:经营制造业或物流业的外资企业,且需要重新添置厂房设备;对于制造业,外方投资额需高于3000万美元,雇佣员工规模达到300人以上;对于物流业,外方需高于3000万美元。符合条件的,自取得收入起前三年免税,后两年减半征收。此外,已有的出口自由区也视为自由贸易区,即进驻出口自由区的外资企业也享受相同税收优惠。
(二)俄罗斯FDI税收激励政策研究
近年来,俄罗斯政治局势比较稳定,经济持续增长,外国投资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进入俄罗斯的外国投资大幅增长。2006年俄罗斯吸引外资名列发展中国家第三位,2007年跃居全球第七位,2008年列第五位,可见俄罗斯正逐渐成为全球投资中心之一。目前,俄罗斯为吸引外资而逐步减少对外国投资者经营活动的限制,使外国投资者享受等同于俄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因此,从原则上说,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成立的外资企业,应同本国企业一样,承担同样的纳税义务、享受同样税收优惠,即实行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
但为加快吸引外资投向某些产业或地区,俄罗斯政府对外资还是采取了某些比国内企业更优惠的减免税政策,并先后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目前俄罗斯对FDI税收激励政策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对一些优先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长期以来,流入俄罗斯的外资多集中于证券投资,属于以短期赢利为目的的金融投机游资,不利于满足俄罗斯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需要。为了规范国外资本的流向,将外资吸引到实际生产领域,俄罗斯税法规定,在外国投资者所执行的优先投资项目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不少于按联邦法生效之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回收期超过七年的特殊情况下,俄联邦政府将延长对上述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根据俄罗斯海关法和政府税收法规,外资重点投资项目可以享受优惠;俄地方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利用地方财政收入或预算外资金向外资提供税收优惠、担保、融资及其他形式的支持。
第二类是对外商投资行业的优惠。根据俄罗斯联邦统计局的资料,近两年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采矿业,占吸引外资总额的80%。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外投资者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及有关活动,俄罗斯政府及时修改和补充了《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该法极大简化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企业所得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
第三类是对外商投资地区的优惠。目前,俄罗斯参照其他国家的先进引资经验,在境内设有一定数量的特别经济区,但以联邦立法形式加以管理的特别经济区只有两个:加里宁格勒经济特区和马加丹经济特区。而其他特别经济区基本是通过条例管理的,其级别低于前两个特区。在两个特别经济区内,外国投资者同时享受俄联邦税法和地方法规所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并且实行专门的税收和海关制度。在特别经济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部分免交应向联邦财政交纳的税费,同时区内企业在特别经济区生产的商品运往俄罗斯其他地区和境外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并且不受国家非关税外贸调节政策影响。
(三)澳大利亚FDI税收激励政策研究
长期以来,澳大利亚政府致力于把澳大利亚发展成为一个吸引长期生产性投资的国家。从9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的FDI占GDP的比率有了稳健增长,到2008年,FDI占GDP的比率更是达到了34.4%,超出了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体的平均水平。其原因在于澳大利亚实行了简化外资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以及保持宏观经济稳健增长的措施。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除了通过不断完善宏观投资环境来提升国际竞争力外,还制定了鼓励外资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多是为外资进入澳市场提供服务和便利。
澳大利亚对FDI的税收激励政策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对在澳建立地区总部和营运中心提供优惠政策。对于在澳大利亚建立地区总部和运营中心的跨国公司,澳联邦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外国公司拥有或租赁的计算机和相关设备可以免除销售税,免税期为两年;外国公司建立地区总部的费用可从税收中抵扣,抵扣期为获得第一笔收入的前后各一年。
第二类是对外资投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考虑到与大城市隔离而导致商业和生活成本增加等因素,澳大利亚税收制度允许对边远地区的居民和雇主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减让。根据澳大利亚税法规定,边远地区系指距离具有1.4万居民的人口中心至少40公里远,或离具有13万居民的人口中心至少100公里远的地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是附加利益税(Fringe benefits tax)方面的减让措施。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由澳雇主按其支付给雇员及其亲属的非现金利益总值的485%向政府缴纳附加利益税。对于边远地区的雇主,政府可以考虑参照其提供给雇员的房屋附加利益(包括与房屋有关的利益,如电、煤气和其他居民燃料等)以及假日旅游利益,对雇主进行税收减让,免征房屋附加利益税。二是所得税方面的减让措施。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对边远地区居民给予一定程度的边远地区所得税减让,以对其面临的恶劣气候条件、与大城市的隔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生活成本增加等方面给予补偿。根据距人口中心的隔离程度,对个人所得税减让的最大幅度可达每月1173澳元,同时还可考虑其受赡养者人数给予额外的所得税减让。
第三类是对外资投资的项目性税收优惠。对于能给澳大利亚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外资项目,在有限的、特殊的情况下,澳大利亚投资局协助提供税收减让等投资鼓励措施,但此类项目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二、FDI税收激励政策的调整趋势及启示
(一)普遍采用国民待遇原则
9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摆脱“内外有别”的观念束缚,更加广泛地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基本上都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在大部分税收优惠的制定和实施上内外一视同仁。例如,俄罗斯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成立的外资企业,实行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这意味着,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曾长期实行的外资超国民待遇现象将逐渐减少,以往各国外资独享的优惠在范围和幅度上都会大大缩小和降低。同时,各种带有歧视色彩的外资控制政策将逐步被取消,外资进入的程度和行业限制、股权比例限制和外汇比例限制等将放松,作为附加条件的各种业绩要求也将迅速减少。
(二)调整税收优惠方向,以产业和科技导向为主
目前,各国对现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向进行调整,一方面要强化其产业、科技导向功能,另一方面要弱化其地域导向功能,从而形成以产业导向为主、地域优惠为辅的政策特点。鼓励的重点产业集中于高附加值和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受到更多的重视,一些国家还对农业、渔业、采掘业及旅游业实施了投资激励。例如,韩国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产业配套服务业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俄罗斯对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也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有些国家为了建立起与跨国公司的持久稳定关系,还采取了某些特殊的激励措施来吸引跨国公司在那里建立地区营业总部。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对于在澳建立地区总部和运营中心的跨国公司,提供了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改变税收优惠方式,逐步转向以间接优惠为主
目前,各国更多采取一些间接优惠方式,从目前的以直接优惠为主转向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配合运用多种优惠手段,提高政策的实际效果。各国政府在大力压缩优惠税率和定期减免税适用范围的同时,扩大对加速折旧、盈亏抵补、投资抵免、税收信贷、再投资退税和投资准备金制度等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放宽科研与开发费用各项扣除的标准,更好地保证税收优惠的好处确实落到外商投资者手中,而不是被投资母国政府征去。间接优惠方式不仅有利于减少避税与偷逃税现象,保障税收收入,有利于人世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它不像直接优惠方式那样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来自某些方面的抵消因素,从而在发挥对FDI的引力效应时机会成本较大。
从上述发展趋势和税收激励政策研究中,我们还可以得出两点重要启示:
第一,既要保持税收激励政策一定的连续性,也要及时调整。东道国对FDI税收激励政策的制定应当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其连贯性,关于各种政策摇摆式的变动都会带来开放程度波动的后果。但当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一国对FDI的需求也会有所变化,因此东道国政府应当及时修订、调整本国的税收激励目标,使其与一国经济发展战略联系起来。例如,韩国的税收激励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正确把握优化投资环境与提供税收激励之间的关系。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促使世界各国对国际贸易和FDI依存度普遍提高。因此各国除了不断完善宏观投资环境外,还制定了鼓励外资的各种税收激励政策。然而,税收激励毕竟是一种市场不完善情形下政府诱导投资行为、矫正市场失灵的辅助性手段,其过度应用必然影响市场机制在配置跨国公司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在经济自由化和全球化趋势下,更会妨碍多边贸易与投资规则的推行。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各国明显加快了政策的调整步伐,引资政策由早期的一揽子优惠政策向完善投资环境方面转变,税收激励政策更多的也是为外资进入市场提供服务和便利。总之,正确把握两者之间关系是一国市场环境变革与FDI政策的核心要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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