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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完善建议

来源: 张华 邹丽军 编辑: 2010/11/19 11:14:30  字体:

  论文关键词:货物运输业 税收管理 完善建议

  论文摘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在税收行业管理中有着重要地位。调整税收政策,完善现有管理模式;取得外部支持,形成综合控管合力;细化标准,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电子处理发票信息,推进货运业信息化建设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重点强化了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征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不法行为受到有效打击,税收收入呈持续增长势头。构建货物运输业全方位、多层面的长效管理机制,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成为当前深化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新课题。

  一、当前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等一系列政策规定,通过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人机结合等方式加强营业税征管、规范增值税抵扣,形成了现行货运业管理的基本框架。从管理办法的运行状况和征管实际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政策不合理,纳税人税负不公平。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是货运业政策管理的重点,目前的政策既从纳税人经营资质、运营收入、财务核算等方面规定了标准,也从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等方面明确了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如个体工商户和货运企业即使其他条件和指标相同或类似,但因为注册类型的不同,个体工商户就不能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相同或类似条件的两个货运企业,如果其中一个全部或部分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也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政策规定造成的壁垒和限制,使货运业户在有差异的税收待遇下不平衡的发展。

  从纳税人的税负来看,一是以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税负进行比较: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货运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货运业发票,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3%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对其他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业发票,如河北省执行发票加定额征收方式,即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除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外,征收3.3%的所得税,同时对其不开票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核定其定额并定期征收税款,两种征收方式下纳税人的税负相差近1倍,税负不公问题显而易见。二是以货运企业和个人的税负进行比较:以所得税为例,货运企业中的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征收方式,其他代开票的企业只要不是核定征收,其开票时预征的所得税可在年终进行清算,一般利润率约为6%左右;而作为货运行业另一重要主体的个人,不能通过以上方式减轻税负,要按10%的利润率负担与其实际盈利水平不一致的所得税,这样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营业税税基受到严重侵蚀,税收向低税负地区流动。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共同构成中国的流转税体系,密切关联并广泛调控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方方面面,影响税基的因素也多种多样。目前,从外部来看,主要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产生的影响。据调查,货运市场中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缴纳增值税的业户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主要还是提供运输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但在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只需缴纳4%的增值税,与在地税部门代开货运业发票缴纳税款相比,低了2个多百分点,因而部分应纳营业税的货运户选择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减少了运输市场的营业税。

  从内部来看,主要是各地税部门政策执行不一致产生的影响。随着货运业机打代开发票的推行,各地在代开票环节的政策已执行到位;在自开票纳税人环节,有的地方放宽认定条件、放松日常监管,使一些自开票纳税人受利益驱动,违反政策规定在收取其他货运业户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费用后为其开具发票,形成引税现象,减少了当期税收总量,并造成营业税向实际税负低的地区流动,侵蚀了营业税的税基。

  (三)对货运业户的控管滞后、乏力。一是纳入税务管理的货运业户数明显不足。货运市场中绝大部分的运输车辆属个人所有,经营的流动性、分散性较大,现有的征管力量和手段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大量货运车辆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形成了较大的税收漏洞。二是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能不高。笔者调查发现,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日常辅导、检查少,对其发票的领购、开具,收入的确认、申报等缺乏监管,事前、事中控制不力,自开票纳税人存在着会计核算不及时、账务处理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密等问题,超运能、超运价开票甚至为他人代开票现象时有发生,管理机制不顺畅、监控不到位;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也存在着定额核定不规范,定额税款征收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应用软件和网络平台建设的相对滞后,人机结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存在许多不足,货运业户籍、发票、纳税等方面的信息采集、处理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不能为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监控、反应平台。

  (四)缺乏政府支持和部门配合。总局新的货运业政策出台后,原有的交通运管部门代征固定业户税款,乡村协护税组织清理零散税收的征收模式受到了很大冲击。政府支持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力度的减弱,使货运业的征管得不到有效的外部支持,行业精细化管理的合力和动力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税源底数不清,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从事道路运营和缴纳养路费业户的管理信息;二是委托交通运管部门代征税款或联合进驻征收的效果不好,造成货运业定额税款的大量流失。

  二、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和征管实际的研究与思考,笔者对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想法和建议:

  (一)调整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完善现有管理模式。享受公正、公平的税收待遇是纳税人一项根本性的合法权益,总局加强货运业管理的核心也是要实现营业税、增值税的“双赢”,而现有管理模式在政策设置和效能发挥上尚有不足,需要适时进行完善和调整。一是考虑到税负的平衡,国家应将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5%,代开票的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较符合实际的1%,减少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同时将增值税代开票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6%或在执行4%征收率的基础上,附征2%的所得税,防止营业税和增值税间收入的转移。二是调整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政策规定。对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纳税信誉好的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货运企业,如因运力不足,租赁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的车辆运营的运输企业,只要能控制车辆的实际运营业务,运费收入全部统一核算,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所属车辆单车核算纳税定额、统一开票管理,弥补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造成的管理欠缺;对拥有车辆较多、有固定的经营关系、运输收入超过20万元、具有专业会计核算人员、纳税正常的个体业户,也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打破注册类型限制对其造成的税收障碍。

  (二)取得外部支持,形成货运业综合控管的合力。货运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复杂性、经营活动流动性等特点,给地税部门的征管带来较大难度。解决管理的难题,要能“化零为整”,即把千千万万的纳税人集合转化成为数不多的纳税人,从而使有限的征管力量能够发挥最大的管理效能;要能“安上闸门”,即借助或利用其他部门管理的优势,为税收管理提供有力依托。货运业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只靠地税部门的孤军作战是不能完成的,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手出击、综合控管。有了当地政府的指导和协调,有了交通运管、工商、财政、国税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就能对货运业实施全面的税收管理。具体做法:一是借鉴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模式,由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个体货运车辆必须专门的货物运输公司或联合车队方可运营,由运输公司或联合车队统一办理运费结算并代征定额部分的税款,以实现源泉控管;或者整合运力,鼓励现有货运企业、个体业户联营或者以带车入股的方式新办运输公司,从验资评估、产权划分、章程制定、机构运行、财务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服务,帮助企业逐步达到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这样,货运行业就会形成以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公司或联合车队等运输企业为主体,拥有、控制绝大部分车辆,少部分个体零星车辆为补充的格局,便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管理。二是建立与交通运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在一市或一县行政区划内双方微机联网、信息共享,使地税部门可及时掌握辖区货运车辆底数和变化情况,将正常运营的货运业户全部纳入管理;同时借助交通运管部门管理的优势,在缴纳养路费、办理车辆年检等环节,实行先税后费或先税后验等管理程序,联合进驻征收或委托代征,使代开票货运业户的定额部分税款能够征收到位,堵塞税收漏洞。三是建立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制度。定期从国税部门取得本地纳税人申请抵扣运费的有关数据,与地税部门和本地货运业户开具的运费发票情况比对;利用管理信息,对大型煤炭企业、工矿企业税等运费抵扣大户重点监控,掌握其从外地取得运费发票的情况,并严格税前列支标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促使其取得合法、正规的运输业发票,防止税款流失。

  (三)细化标准,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将货运业的重点定位在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上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结合现有“三级监控、以能定额、验旧购新、定期检查”的管理方式,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一是实行运输业务明细登记制度。自开票纳税人要建立《运输业务明细登记簿》,对其承接每项运输业务的托运方、起止地点、货物名称和数量、运价和运费总额等均进行登记,同时按单车对应登记具体运输的车辆号、运输时间、实际里程、结算价款等内容,由税务管理人员与其账务核算、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稽核、比对,防止其违反规定虚开、假开货运业发票。二是实行“三核查”制度,即核查当期纳税人所属车辆发生的实际运量与其具备的运能是否一致,核查车辆发生的运输收入与车辆的运营费用是否配比,核查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劳务与托运单位反映的情况是否相同,将纳税人的发票开具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从而保证纳税人开具发票所反映的运输劳务真实、准确。三是落实自开票纳税人的审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年审中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有违反政策规定情形,而日常审验中未发现并进行处理的,追究主管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审计、监察及其他部门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以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四)电子处理发票信息,推进货运业的信息化建设。货运业管理要实现精细化、科学化,必须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与地税发票软件、征管系统和国税申请抵扣运费采集软件相衔接的全国统一的货运业信息管理系统,改变现在货运业“人机结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该系统对内可自动接收发票开具及相关申报纳税信息,实现发票电子信息采集;将导入的国税部门申请抵扣运费信息与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电子比对;对比对不符、异常的发票信息自动清分到各省级地税机关登记后,分发主管地税机关限期进行核实、处理;对各地反馈的处理结果逐级上传总局审核确认,以防止利用货运业发票进行骗抵增值税的行为发生。该系统对外可由纳税人通过外网登陆,输入发票号码后,获取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单位、金额等信息,方便纳税人查询货运业发票的真伪,以打击不法分子制作、贩卖、开具假发票的行为。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快推行使用税控器具开具货运业发票,税控器具要控制运输方和购买方(委托运输方)的信息,便于地税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防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信息比对一致的情况下使用其他人的发票骗抵税款,切实做到“以票控税”,提高货物运输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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