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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实践证明,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促进出口增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出口退税功能的正常发挥,迫切需要综合研究加以解决。
关键词:出口退税制度;问题;完善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从历史轨迹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体现着深刻的国际背景和历史背景。概括地讲,我国出口货物退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制度的导入期。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鼓励对外贸易发展,国家零星出台了一些关于出口产品退(免)税的规定,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文革期间,取消了对出口产品退(免)税的规定,税收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联系被完全割断。1979年国家开始下放对外经营权,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1980年底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税收的规定》,1983年7月财政部下达《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发《产品税条例(草案)》。这一时期的退税政策,因受政治等因素影响,政策缺乏延续性、变动较大,而且主要是时断时续的财政补贴措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出口退税。
第二阶段为制度成长期。主要是1985年至税种改革前的1993年这一段时期。1985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报告》,形成了我国进出口税收制度的第一个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文件。1987年12月,财政部下达《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9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发《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1991年1月,国家税务局、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此后,国家税务局先后又作了若干具体补充规定,对出口产品的退税范围,退税计算依据、退税税率、退税库别、退税管理、退税检查及违章处罚等都作了明确规定。1992年12月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至此,我国具有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色的出口产品退税管理机制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制度的成熟期。主要是1994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以后到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10年期间。199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出口货物退税(免)税管理办法》,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又进一步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通知》,随后又逐步实行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办法。2001年配合国家金关工程,国家税务总局推行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出口退税电子系统,实现了同海关对报关出口货物电子信息的数据共享。这10年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设计思想和政策目标逐步走向成熟,地位和功能日益突出。
第四阶段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期。即2004年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后。出口退税经过近10年的快速发展,在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需要,按照“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的思路,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改革要求,按照“简化凭证,提高效率,加强控管,优化服务”的思路,对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这次改革为我国对外贸易长期、持续、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改革后退税资金退付更加及时,退税效率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制度也进一步走向成熟。
二、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现实问题
1、出口退税率不合理。我国对出口商品确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曾经实行17%的退税率,但后来由于骗税猖獗及国家财力有限而将退税率两次下调(退税率为3%、6%和9%);尽管政府在1998年和1999年为刺激经济增长又将退税率上调,但大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尚未达到17%的法定退税率。征退税率不一致,将使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在难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化含税量的情况下,其结果将是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出口退税资金来源难以保障。从理论上说,出口退税是返还出口货物在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出口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应作为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国家无需另行安排资金。但在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出口退税款由中央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当年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安排出口退税款的规模,往往使当年的应退税款与实际退税款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按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所提供的数据,到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高达2477亿元,仅去年的新增出口退税欠款即创下750亿元的历史新纪录。可是到2003年国家财政所做的退税预算指标却只有1230亿元左右。这就意味着,在今年全年之内,不要说今年新出口货物的退税款毫无着落,即使是去年以前的退税欠款差额仍无法弥补。这是潜在和隐蔽的财政赤字,如任其发展,将会成为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
3、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不完善。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容易造成出口企业偷漏税。首先是造成企业偷税:我国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附加税,“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进项税实行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企业被抵扣的这部分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形成漏税。其次是造成企业偷税:由于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的现行退税率都低于征税率,征退税间的税率差按规定进入成本,“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的审批,实质上成了对出口货物征退税间的差额作进项转出的审批,从而增加了企业应缴税金,导致少数企业不愿主动申报、缓报甚至隐蔽申报,不做征退差的增值税进项转出,继而造成偷税。
4、出口退税骗税现象造成严重影响。近年来,出口骗税现象不断加剧,骗税活动团体化、多元化,手段多样化,范围广泛化,出口骗税现象的存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干扰了正常的出口贸易的管理秩序,不利于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的公平竞争,成为出口退税政策效应发挥的严重障碍。
三、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建议
1、稳定税率,按我国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要求确定各类商品的退税率
由于我国设置了不同档次的增值税税率(17%,13%,农业生产环节免税),所以退税税率也应分档次设置。作为WTO的一员,通过制定非中性税收政策以政策导向促进外贸出口的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征多少,退多少”的中性政策成为确定退税率的基础。但征管技术的落后使得客观上存在的增值税征收不足,且税收减免也使得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负,所以退税率应低于法定征税率。有资料表明中央财政来自于出口退税企业实际增值税收入仅相当于应缴税款的60%,所以可以确定10%,8%,4%左右三个中心退税率,并随我国税法的完善和征管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另外还应根据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不同种类商品退税率进行调整。对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鼓励出口商品,如机械、电子、纺织品等出口时采用优惠退税率,体现优惠政策的导向性,以促进竞争和民族工业化发展,加速出口产品结构优化。当然退税率的提高也要考虑到财政负担,在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首先调高鼓励出口的商品的退税率在目前企业面临改组、兼并和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下显得尤为重要。
2、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的合理负担,保证退税来源。中央与地方退税负担上的不合理,既造成中央财力吃紧,税款无法当期足额退还企业,还使得地方对退税工作不积极,对骗税问题管理不严。让地方参照增值税分成比例,中央与地方财政的返还及地方间收入的转移情况,由地方也分摊一定的退税可以缓解以上状况。当然出口环节免税。冲销了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客观上会使得地方税减少,为了不影响地方政府的分成收入,应将免抵部分纳入分成基数以调动地方积极性。在某些外贸发达的地区,地方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外贸企业是当地经济的龙头,地方政府很愿意也有能力在退税上给予支持。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进口环节“两税”与关税同步减免,既减少了财政收入,弱化了退税的能力,还削弱了国内产品的竞争力。所以应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逐步将其改变,以“以产顶进”等方式鼓励使用国内达到有关标准的替代品,控制加工贸易的规模,使海关代征的两税成为退税的来源之一。还可考虑由财政发行短期债券弥补每年未退税缺口,逐步将其缩小会使得出口企业税负减轻,生产经营好转,由此带来的积极效应必然会弥补发行公债的利息支出。
3、完善“免、抵、退”,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目前我国实行的“免、抵、退”办法是符合国际趋势的,但还存在不同类型企业同种商品退税办法不一的不公平现象。如由于外贸企业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并退还以前进项环节所纳增值税。而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又因往往分不清内外销,使得外销产品也可能被追加交纳增值税,从而使得前者税负较后者要低。当前应尽快调整退税主体,加快自营向代理的转变,并将外资与内资企业的退税政策和操作管理统一起来。
4、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加强骗税防范。加强海关、税务、外贸、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理顺增值税管理体系,加强退税与征税机构,特别是跨地区的征税机关的横向联系,并保持与海关,外管的信息交流,完善退税工作,有效防范骗税发生。建立退税企业信誉等级制度,进一步规范单证,简化出口退税手续,全面推进电脑退税,解决好税务部门征、退联网以及海关与税务部门的联网问题,提高退税效率,缩短退税时间,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利用“金税工程”杜绝利用虚假发票骗税现象,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完善退税队伍的管理建设,建立健全申报、奖励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使我国退税政策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出口退税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0)
[2]刘雪琴.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及影响[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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