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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合资企业资金来源一般为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债务资金的手续费和利息支出可以计入在建工程或当期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权益资金不能在税前成本中列支。铁路合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资本结构(债务性资金和权益性资金比例)达到既降低企业税负又可承受由此带来财务风险的目的。
铁路合资企业要利用债务资金必然要签订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税法规定,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者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签订了100000万元贷款合同,但实际只履行了20000万也要交100000万元应交税金就造成多负担印花税税款,这样可以保守估计借款金额实际履行时如有超过金额可以按差额补签合同补交印花税不会造成税负增加。
1铁路合资企业投资阶段的税务筹划
铁路合资企业一般是新设立单位筹集完资金进行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较多。
铁路合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可以和税务局协商代扣代缴施工单位税款,有的地方政府为鼓励建设单位到辖区内缴纳税款,还有税收返还(如企业发展基金)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工程跨不同区域的代扣代缴建设单位可以争取优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铁路合资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应注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是指《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十三)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因为建设单位提供甲供设备一般价值较高,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为施工单位减免一定数额税款,也可以在签订施工合同总价是予以考虑。如果建设单位与税务机关在甲供设备界定扣除上有争议,可以考虑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复议。
2铁路合资企业运营阶段的税务筹划
铁路合资企业运营阶段涉及税种主要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本法铁路合资企业应为居民企业,铁路合资企业应就其在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铁路合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应为25%,但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具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铁路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 和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路合资企业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可以享受这一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这就需要对收入项和扣除项进行分析:收入项:由于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分季预缴下一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对预缴所得税清缴完再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应退所得税一般要等来年有利润再抵减比较麻烦。在计算各期收入时应注意分清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等)、免税收入(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和应税收入的范围。对税法允许分次确定收入的业务,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确认不同时期的收入,跟一次确认收入相比,可以取得延缓纳税的效果。
扣除项:企业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是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不能在税前扣除白白增加企业税负。铁路合资企业固定资产一向是金额比较大的,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在企业成本中所占比重就比较大,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大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工作量法等可供选择,铁路合资企业固定资产一般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铁路合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选择税法规定最短年限。如果铁路合资企业有符合《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样企业前期少缴所得税后期多缴所得税,就获得了延缓缴纳税款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要同时满足发生额的60%和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个条件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业务招待费是收入的8.33‰(5‰/60%)时是最优的,要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职工医药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薪金、职工教育经费 、待摊预提等的扣除都作出明确规定,在计算扣除是要仔细分析斟酌,既要不违反法规又要用足相关规定,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
铁路合资企业运营以后可能要承担大额贷款利息,刚运营收入可能也不多,有时要造成亏损。这就需要依法正确进行亏损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就要明确亏损弥补期间是从发生亏损第二年起连续计算五年无论这五年是亏是盈,实际弥补亏损时要先亏先弥补后亏后弥补。铁路合资企业要设立弥补亏损辅助账,逐笔登记亏损发生年度、金额、弥补亏损年度、金额、尚未弥补情况等,保证亏损正确弥补。
总之,铁路合资企业税务筹划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又要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达到合理税负,取得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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