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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2010-12-28 09:58 来源:李崇军

  摘 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以金融危机为背景,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剖析,从而提出参照美国伞形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一套有自己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将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较为现实的选择。

  关键词:金融危机;监管体系;启示

  1 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

  自2007年夏天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国资产价格泡沫依次破灭,众多持有次级房贷的银行和与之相关的金融机构纷纷破产,金融产品风险及流动性短缺进一步扩散,从而引发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持续动荡。房地产业持续低迷、房价暴跌、抛售银行股、银行提挤现象加剧,使得短短数月内,华尔街五大投行三家倒闭两家改制,正式宣告次贷危机演变成为金融危机。时至今日,本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已扩至全球,并严重和持续地摧残了实体经济,有学者将目前的状况描述为经济危机。

  2 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结与检讨

  金融监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美国金融业能够领先其他国家和地区,从另一侧面表明它的监管体系基本适应了市场发展,并具一定优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也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体制,是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混合体。在这个监管体系中,存在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换言之,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介于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之间的金融监管模式。其中,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美联储为其伞式监管人,负责对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要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监管人的监督。伞式监管人和功能监管人的共同作用,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

  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创新加速、交叉出售、风险传递加快,原先的监管体系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本次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笔者认为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以下不足:

  (1)“双重多头”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监管重叠与真空。监管重叠是由于监管机构众多,对某一行为均具有监管权力而发生的现象。监管重叠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在监管过程中会产生不必要的内耗和监管资源浪费,但理论上可通过合理权力划分的方式得到解决。而监管真空是指所有监管机构的职权都无法触及某些金融风险。由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法定的统一最高监管组织,因此在类似于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管其一”的机构设置,极易使得各监管部门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出现对某些金融市场行为,尤其是对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出现空白。因此,貌似全面监管的“双重多头”机构设置事实上是存在监管重叠和盲区的。

  (2)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的全面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遗憾的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并未适时地进行调整,从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在没有足够金融风险管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市场和开展新兴业务实质上变成了积累危机的行为。美国分散的监管体制决定了在风险蔓延的过程中,并没有机构对此负责,现有的监管体系与各类金融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并不适应,加之监管者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明确授权,使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成为一种缺陷。

  (3)监管机构本身职责并未履行到位,次贷源头贷款质量监督缺乏。在次级贷款发放时,特殊客户层没有抵押资产、没有连带保证,监管部门只是事后对贷款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并未职履行事前监管的相应职责。由于这类贷款机构都积极介入资产证券化进程,因此财务状况很难及时反映其贷款质量,因此直到最后资金链断裂时,监管当局才能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4)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乏力。次贷产品属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因此信用评级成了投资者决策重要甚至是惟一的依据。但美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在将信用评级制度纳入联邦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之后,并未建立相应的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本身的监管与问责机制。正由于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乏力和这种权重责轻的制度错位助长了信用评级业的道德风险,为危机的全面蔓延和爆发埋下了隐患。

  3 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再思考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业兴起并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在金融改革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就金融监管体系而言,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和事业机构组成,并设置了除上述四部门之外,包括财政部等在内的多部委领导参加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是,“会议”并非法定监管机构,也无法律授权,与会主体各顾其利且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故而跟像是“搞平衡”,会议目的往往难以达到。因此,多头监管、自律组织弱化、法律配套措施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等缺陷仍然是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顽疾,尤其是多头监管,一直以来并未得到较好解决,监管权力分散,既不利于监管的实施,也有违效率原则。金融业的自身特性需要独立和统一的监管,以迅速应对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化解并减少市场风险。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划分的分业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为及时疏导和控制混业经营过程中累积的系统性风险,旧有的分业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虽然此次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诸多不足,但鉴于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尚未形成规模和分业监管模式相对固化的事实,参照美国伞形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一套有自己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将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较为现实的选择。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即成立 “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职权由法律直接赋予,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与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协调开展工作。在其下分设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根据各自的专业分工而形成“一统三”的功能型监管体系,而央行则专门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鉴于美国伞状监管模式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尤要明晰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形式加强在“金融监管委员会”领导下的各监管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在此过程中,首先应特别注意强化金融监管功能。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行业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业务进行统一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其次,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一线,从金融机构业务末梢出现的隐患抓起,防止问题从个别性演变为普遍性;最后,应正确认识、把握金融创新和风险控制的关系。尽管这次金融危机与大量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出不无关系,但这绝非是禁锢国内金融市场改革和推动金融创新的理由。事实上,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发挥活跃交易、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同时也可能凭借杠杆效应掀起金融波澜。因此,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应注重风险管控机制的配套建设,“放得开,管得住”。只有结合我国金融业现实发展的水平和承受力,在提高整个金融系统效率的同时增强其安全性,中国经济才能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学出版社,2003.

  [2]叶辅靖.全能银行比较研究——兼论混业与分业经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Charls P. Kingdleburg,朱隽.叶翔译.疯狂、惊恐和崩溃——金融危机史(第1版)[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4).

  [4]刘淼赢.以美国模式为视角析我国金融监管权法治重构[D].湖南大学2006级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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