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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

来源: 董建卫 柳颖君 编辑: 2009/02/17 10:53:35  字体:

  摘 要: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稳步推进,改善银行公司治理成为一个迫切而又重要的任务。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银行公司治理与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有很大的不同。通过对银行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影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公司治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另外,由于银行的债权人结构与一般企业的债权人结构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债权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与在一般企业中的作用也有显著的不同。

  关键词:银行;公司治理;银行公司治理

  一、银行公司治理概述

  与一般的工商企业相比,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有以下特点:一是高负债经营。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自有资本金占总资产的比例极小,主要是通过各种负债吸收到资金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二是银行负债的债权人主体多元化。一般的工商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但是发行股票吸收的是资本金,不属于负债,间接融资主要是指从银行贷款。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企业的债务融资方式主要为间接融资,即向银行借款,因而在我国工商企业债务的债权人一般都是以银行为主。相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来说,银行负债的债权人多种多样,有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家户和个人,还有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三是银行业务活动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一个运行良好的银行体系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的发展,反之,一个有问题的银行体系会阻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可能会带来国民经济的崩溃。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这些特点,使得银行公司治理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一些特殊性。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问题,也就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问题,当然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也是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性安排问题,但是相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更多,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复杂。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主体不仅包括前三者,而且还包括了政府、中央银行(也即货币当局)和债权人。

  二、政府行为与银行公司治理

  政府行为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划分政府在商业银行参股和不参股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政府参股又可以分为政府控股和非控股两种情况。在政府控股的情况下,政府实际上成为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张维迎认为,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在政府参股但非控股的情况下,政府成为银行所有者中的一员,政府也就因而取得了合法合理的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但是,考虑到政府在整个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政府所取得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不对应的,政府所取得的控制权大于对应于其剩余索取权的控制权,也就是说,考虑到剩余索取权的实质是一种风险的承担,政府因得到控制权而取得的收益和其为了取得这份收益而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称的。这种情况会产生如下两方面的结果:一是由于取得了和其剩余索取权不对应的控制权,政府便会有进行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即政府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应用和经理人的聘用进行影响,实现其政治目的,由于政府的政治目标和商业银行其他所有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政府的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便会伤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承担了和他们的控制权不相对应的风险,即承担了政府行为带来的风险;二是政府和自然人有一个本质的区别,那就是自然人可以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政府不可能作为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而只是风险的转嫁者。当政府通过参股获得部分银行的控制权时,政府会运用这一部分控制权为其政治目标服务,而风险最终会转嫁给纳税人。在政府不参股的情况下,政府没有获得银行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政府并不承担银行业务经营的风险,但是,政府同样可以利用其在整个经济体系的特殊地位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施加影响,取得一定的间接控制权,这样的结果仍然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对应,风险和收益的不对应,同样会产生我上文中所分析的两种问题。

  其次,划分政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分析。对于政府行为的目标,一种很有影响力的观点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依照此种观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是不一样的:中央政府追求中央政府的利益最大化,而地方政府追求地方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通过影响全国性银行的资金应用和经理人聘用来实现其自身的目标,而地方政府则通过影响本地的小银行和大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来实现其自身的目标,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问题我在上文中已经做了一部分的分析,下面补充一点上面没有提到的。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标不同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影响全国性银行的总行,而地方政府影响地方分支机构,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标的不同,就会造成全国性银行的总行和地方支行目标的不一致,造成银行内部治理的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前面分析了政府对银行的控制行为对银行公司治理造成的影响,下面分析银行的寻租行为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银行向政府的寻租行为可以分为银行经营者的寻租行为和银行所有者的寻租行为。我用银行的经理人来代替银行的经营者、董事会代替所有者来进行分析。由于政府对于银行的经理人的聘用有影响力,所以银行的经理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向政府寻租,为了寻租成功,经理人在经营方面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政府的要求,结果是经理人的经营目标更加趋近于政府的目标,而偏离了银行所有者的目标,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银行董事会向政府的寻租行为也是为了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考虑到董事会是股东的代表机构,可以说董事会的寻租行为与所有者的利益一致,但这种寻租行为对于银行的公司治理同样有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如果寻租成功,银行会取得某些方面的垄断,得到垄断利润,这会使的董事会疏于对经理人进行监督,也会使得对经理人经营业绩的评价成为难题,另一方面,如果整个银行体系都向政府寻租,则所有的银行都会极力去寻租,疏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会使整个银行体系的公司治理水平下降。

  三、监管机构与银行公司治理

  在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管,但是理论界对于是否有必要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却存在着争议。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主流的观点是,管制会扭曲信息,错误的配置资源,还会限制竞争,从而提高了消费者的成本,但是不论理论界如何激烈的争论,没有一个已经实行了银行监管的国家去尝试取消监管。

  监管机构对于银行公司治理的影响可以从正效应和负效应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正效应:一是与一般的行业相比,银行业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般的公众很难了解商业银行真正的经营状况,无法对银行的质量进行合理的判断,通过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管,可以为公众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对银行形成正确的判断,最终再通过投资者在市场上“用脚投票”的行为,对银行的经营者形成外部的激励和约束,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二是从商业银行的发展史来看,银行业更容易形成垄断,垄断不仅会降低整个银行业的效率,也会恶化银行的公司治理,原因在于银行一旦取得垄断地位以后,就会得到垄断租金,垄断租金的存在掩盖了银行真正的经营状况,使得银行所有者疏于对经理人进行监督,也使得外部的投资者很难对经理人的工作努力情况进行判断,从而从内部和外部两个 方面恶化了银行的公司治理。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可以促进银行之间的充分竞争,限制银行业的垄断程度,进而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

  负效应:一是对于监管机构的目标,一般认为是维护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商业银行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或者是市场价值最大化,换句话来说,由于法律赋予了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权力,监管机构在事实上取得了银行的部分的控制权,但却没有取得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必然会为了自身的目标而伤害银行所有者的利益,因为监管机构并不必为其行为承担损失。二是监管机构对银行业的监管,会对银行的所有者、债权人以及市场上的投资者的行为产生影响。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首先会对人们的判断和预期产生影响,人们会认为,由于存在监管机构的监管,银行的经营是健康的、稳定的,这种心理的判断和预期会使得银行的所有者疏于对经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使得债权人也疏于对银行进行事前的调查和事后的监督,使得市场中的投资者也疏于去更多的搜集有关银行的信息,以形成科学的投资决策。这三种行为的结果是恶化了银行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也就是说,监管机构的监管实际上对银行公司治理产生了一种替代效应,监管机构的监管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参与人产生了一种负激励。三是在监管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同时,存在一个监管监管者的问题,就是说谁来监管监管机构?监管监管者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无法解决监管监管者的问题,那么那个最后的监管者就会有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根据公司治理的一般理论,解决监管监管者问题的方法一般是赋予那个最后的监管者剩余索取权以进行激励。但是对于银行监管的问题,显然是不能通过赋予剩余索取权来解决的,因为监管机构作为一种组织,它可以获得剩余索取权,但是却不能承担风险,只会转嫁风险,因而通过赋予监管机构以剩余索取权的方法是没有用的。那么,可不可以由政府来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呢?如果由政府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同样存在监管监管者的问题,即如何去监管政府。考虑到赋予政府以剩余索取权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如何去监管政府成了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四、债权人与银行公司治理

  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在正常经营状况下,企业所有权为股东所有,而当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或重组阶段,债权人成为企业所有权的拥有者,由债权人取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二是债权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不同的借款人在风险和收益方面进行比较,然后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借款人,这就使得借款人必须要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因而债权人的这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公司治理形成了外部的激励和约束。三是债权人在对借款人提供融资时,往往会对所提供资金的用途提出要求,并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这样做的结果是债权人在公司的内部治理中发挥了作用。

  债权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用脚投票”方面,即债权人通过对不同银行的比较和选择,从外部对银行的经营形成激励和约束。

  五、结论

  正确处理政府与银行的关系。政府对银行的控制,从本质上来看,是国家信用对银行信用的一种替代。这种替代在特定的时期对于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这种替代的消极意义也慢慢的显露了出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应当在保证银行业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对银行业的控制,主要发挥市场的作用,来促进银行业效率的提高。

  提高监管水平,转变监管方式。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不高,监管效率低下,而且主要采取行政方式进行监管。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必须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转变监管方式,主要是把过去的行政监管方式转变为市场监管方式。

  促进银行业的充分竞争,提高信息披露程度。由于银行业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垄断的问题,进一步促进银行业的竞争,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对于改善银行公司治理水平,提高银行经营效率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银行业的垄断程度较高,信息披露程度较低,这一点尤为重要。

  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是非常的完善,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可以使得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到银行去存款,这样可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形成一种外部的激励和约束,促进银行提高经营效率,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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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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