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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新是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但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我国市场环境中,往往受到各种内外部环境的制约。本文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特殊性展开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为理顺创新型中小企业治理机制提供基本的理论依据。
创新型中小企业,一般是指具有较健全的创新机制,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形成以技术、品牌、制度、管理、文化等全面而持续的创新能力,并借此获取超额利润的中小规模企业。同时由于自身特点,决定创新型中小企业独有的公司治理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是带有层次性的“共同治理”模式,在此基础上的经营业绩评价需要各有侧重地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
创新型中小企业特有的治理模式是以其所处的经营环境为根本的。研究创新型中小企业治理模式,首先应以此作为切入点。目前我国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与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有所相似,但仍然在下列特点上具有其特殊性:
(一)资本集中程度高
中小企业资本的集中程度远高于其它企业,而创新型中小企业更甚。中小企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诞生期或成长期,多是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即使建立股份制,其资本结构也以一两个股东高比例绝对控股为主体,而且也不无例外地陷入“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中。虽然在部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激励机制中,部分经营管理者和技术团队可持有企业股份,但通常是比例极低的股票期权,无法改变创新型中小企业资本高度集中的局面。
应该说这是中小企业特有的生命周期特征,创新型中小企业也不例外。然而,资本集中度越高,出资者(大股东)承担的风险便越高,显然与下面所述的投资风险混合存在。
(二)投资风险大
收益与风险是一对“双生儿”,投资风险大正是创新本身所带来的:创新为企业带来高速成长,是因为在短期内缺乏竞争者,而这也是风险的根源。中小企业从创意的酝酿到推广乃至真正实现,不确定性程度极高且难以被测评,大量投资尚未回收。此时的风险具体表现为:技术风险——是否成熟稳定,模仿难度如何,能否通过中试并实现产业化;市场风险——市场能否接受并推广,销售渠道建设投资庞大;制度风险——创新机制能否稳定现有员工并吸引更多人才;能否真正实现持续的创新能力等等。
另一方面是初创企业的存活风险: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诞生期或逐步进入成长期,是典型的初创企业。据统计:美国民营企业寿命1-5年占68%;6-10年占19%,超过10年的只占13%。可见初创企业“死亡”的风险尤大。而这一风险在我国更为突出,这与我国目前的经营管理环境和竞争环境密切相关。
两重风险的相互作用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显然高于一般成熟企业。
(三)创新能力强
“风险较大”既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劣势,也是其存在之必然共性。而“创新能力强”却是它们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解析了之所以是创新型企业的个性特征。
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是全面而持续的,是依靠创新机制运作而实现,并非仅靠某人某时的灵感迸发。这种持续的创新能力在中小企业群体中更为突出。按照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的观点:创新的主要来源是中小企业而不是大企业,中小企业是我国真正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的决定性力量。受市场优胜劣汰法则的驱使,中小企业既无历史体制约束,也受到市场竞争刺激,创新能力更容易激发和释放。这正符合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和经济学“破窗”原理——生产力的创造是在破坏中发生,新企业的发展是以老企业的毁灭为前提的,即先破而后立。由此可见,创新能力不完全依赖于物质条件,而主要依赖创新机制和环境以及与此关联的企业家精神和团队协调创新。这些条件正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具备的。
二、创新型中小企业特有的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是现代企业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实现高效运作和协调“委托代理矛盾”的基础。从上面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特殊性的分析可见:出资人(大股东)承担着最主要的风险,为实现资本的逐利避险本质,在治理结构上应该更强调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力度。但与此相反,过度的约束控制却会导致企业创新能力的“窒息”。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既有效保障投资者的资本风险,又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和团队创新能力正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治理模式的特殊性所在。
理论上,公司治理可分为“股东至上”和“共同治理”两种模式。
在“股东至上”模式中,投资者和经营者是较单一的“资本雇佣劳动”关系,是典型的“投资者控制型”。常见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初始阶段,即诞生期和成长期。此阶段出资者具有绝对的优势和话语权,经营者和科研人员仅依附资本而存在,对企业财富创造的贡献并不明显。此模式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
尽管创新型中小企业同处于诞生期或成长期,但却与一般资本密集型企业有较大不同。归纳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治理模式有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创新型中小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诞生期和成长期),初创企业投资风险高、资本高度集中的特点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尽管这不能直接带来创新能力,但却是创新能力的物质基础。这决定了公司治理模式首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和风险。
第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持续创新能力”并不完全依赖资本的集中投入,而依赖于企业自有的创新机制和团队力量。因此,经营管理者和技术团队对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推动作用,达到甚至超过资本的作用。诸如技术参股、MBO等创新体制;聘请职业经理人和咨询机构等管理体制,使经营者和技术人员直接参与经营决策。这要求治理模式中应充分体现各内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第三,当企业步入成长期中期,成熟期的部分特征略现。由于前景逐步明朗,技术风险向市场风险过渡。银行等稳健借贷资本逐步进入企业,既是主观的要求,也是客观的必然。部分规模较大、业务量稳定的客户也愿意与企业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债权人和客户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均希望更多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
可见,在上述各利益相关者的交互作用下,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再是一般中小企业单纯的委托代理关系,各利益相关者又不可能实现完全平等的“共同治理”,而且在投资者、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三者间存在明显的层次性。各方或投入物质资本或投入人力资本,维护和推动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实体,其目的都是获得单个产权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利益。由此可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并非“股东至上”模式,但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共同治理”。
三、结论
笔者认为:尽管创新型中小企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诞生期和成长期,但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公司治理模式是具有层次性的“共同治理”模式——以投资者为企业存在的基础,内部利益相关者是企业发展创新的动力,外部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经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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