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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忽视税收政策对经营策略的限制,就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涉税违法风险。本文结合实际管理经验,谈谈企业营销过程中潜在的虚开发票风险。
企业销售方式潜在的虚开发票风险
企业的商品销售方式林林总总,但无非是采取一定的销售策略,通过企业的销售部门、销售处和业务员,将商品交付购货方并收回货款。
如果生产企业与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生产企业直接向一般纳税人企业供货,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付款,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一般不会涉及虚开发票问题。
但是,如果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是增值税的终端产品,销售对象有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甚至还有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消费者,商品销售的实现由销售处或业务员促成,虚开发票的风险随之产生。
第一种情形,生产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商品销售给自己的业务员,由业务员寻找客户。假定生产企业以不含税1万元的出厂价将商品交付业务员,业务员以1.5万元的市场价销售给某下游企业A。由于企业A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专用发票,业务员要求生产企业给企业A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业务员收款后以1万元的出厂价上交,专用发票以1.5万元的价格开具,导致发票的购货方与付款方不一致,实际销售价格与发票价格不一致。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生产企业的行为属在明知收款数额与开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业务员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虚开。
第二种情形,业务员在下游企业B、C、D间经常开展业务,由于企业C、企业D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员与企业B订立秘密协议,要求生产企业将专用发票全部开具给企业B。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业务员的行为属介绍他人虚开;购货企业B的行为属于恶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生产企业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在不清楚或无法判断购货企业的实际收货数量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不存在主观故意,但由于销售业务员是自己的员工,也就难逃法律责任。
企业采购方式潜在的虚开发票风险
一家企业销售的实现往往是另一家企业采购的完成。如果生产企业与上游供货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或者采用招标的形式,由供货企业直接向生产企业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付款,按照规定索取专用发票,一般不会涉及虚开发票问题。
但是,企业的采购行为往往通过采购员来实现。生产企业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备用金,采购员在寻找货源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当采购员找到货源并洽谈好价格后,生产企业将货款汇出。正规渠道是将货款汇到对方企业的银行账户,而有的企业却将货款划拨到采购员的信用卡上,由业务员支付。
如果采购员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采购商品,或者从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不索取专用发票,而是从非法的“开票公司”购买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从A公司进货却使用B公司的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对验收的商品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企业是否一致并不知情,认为票、物相符,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随之产生。
业务员炒单带来的虚开发票风险
炒单,是指业务员接受了某公司的采购订单,不通过自己的生产企业而私下到别的厂家做订单商品,以自己生产企业的名义卖给签订订单的公司,自己独得利润,同时采用欺骗的手段由自己的生产企业出具发票。
有些业务员,只要有利可图,不仅为自己的企业服务,也为其他公司服务;不仅营销自己企业的产品,也经营其他公司的产品,甚至有自己的前店后厂。在营销过程中,偷梁换柱,更换标签,以次充好,是他们常用的手段。在企业对业务员的“户籍”不知情时,往往替他们“背黑锅”,承受着随时被追究虚开或者接受虚开专用发票责任的风险。
潜在的虚开发票风险的防范
企业的管理者,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在制定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时,多了解一些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多掌握一些税收政策。企业的会计核算部门,对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等环节要层层把关,严防虚开或取得虚开发票问题的发生,同时应发挥自己的监督、预测和决策职能,对规范企业营销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制定符合税收政策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加强备用金管理,严格控制备用金数额。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大宗采购业务采用银行存款结算,购销汇款要针对企业收付,不能针对业务员的信用卡。严格规范业务员行为,不断加大业务员队伍培训和管理力度,精心打造忠诚实干、遵纪守法、务实高效的营销队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业务员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嫌利用虚开发票牟取私利的业务员,企业经营者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如果对业务员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姑息迁就,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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