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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参与企业并购行为研究

来源: 肖冉 编辑: 2010/04/02 15:10:47  字体:

  【摘要】纵观全球不难发现,政府对企业并购的指导甚至干预乃大势所趋。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地域的限制和经济发展的水平的局限,政府指导或参与企业并购不仅具有经济学层面上的合理性,而且我国政府的双重角色决定了它参与企业并购的必然性。不过,在政府参与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政府行为的“后发劣势”。

  【关键词】企业并购;政府行为;后发劣势

  企业并购(M&A)包括兼并与收购两种行为。兼并(Merger)即优势企业(不一定是大企业)吞并、吸收、合并弱势企业(不一定是小企业)资产的行为,收购(Acquisition)是出资者购买企业的资产或者股份的行为。用更加学术的语言表述,并购是“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并购是利用资本增值资产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自我发展的重要捷径。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企业并购交易额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中西部少数民族承担了产业转移的重任,在完成此项任务的过程中,并购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政府在其中担任的角色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政府指导、参与企业并购具有经济学层面上的合理性

  企业并购在西方发达经济市场中由来已久,而且经久不衰,对其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如同其它经济活动一样,纯粹的市场行为作用于企业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失灵”。毫无疑问,资本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资源,市场对资本具有天然的配置能力。但是,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市场在通过企业并购配置资本这种资源时并不是万能的,它自身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政府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指导并参与企业并购,可以达到市场化并购中可能达不到的效果:

  1.社会利益最大化。我们知道,资本对于利润的追逐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扒粪运动”就是对资本损害公众利益的最好揭露,它告诉人们,不受约束的资本是怎样象不受约束的权力一样造成罪恶的。也许是巧合,“扒粪运动”后不久,以主张国家干预为主要内容的凯恩斯主义便大行其道。显然,政府对企业并购进行不越位的管理,是使企业并购达到社会和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制度保证。

  2.克服可能发生的垄断。资本具有垄断偏好,因为垄断可以获取超额利润。对同业的企业并购来说,并购的结果是产量的提高、成本的递减和收益的递增,但同时也使得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数量上的减少,竞争必然减少进而维持原有价格。这样的并购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只会使资本获益而使公众的利益边缘化。

  3.保证信息的充分共享。对于具体的并购主体和客体而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并购利益的判断上必定存在信息误差。政府通过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建立股权公开市场、制定资本转让法规等行为,使公众和参与并购活动的各方具有尽可能相同的信息知晓权。

  二、政府对企业并购的指导乃至干预全球皆然

  阿道夫·瓦格纳在他的著作《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指出:现代国家的政府职能已经从单一的政治职能扩大到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就着手社会福利的设计。在凯恩斯主义登堂入室后,政府更加主动地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防止垄断、保护公共利益、促进资本主义的经济活力,西方政府在企业并购方面,奉行的是参与乃至干预政策。在企业并购案例中,美国是以并购数量多、并购金额大著称于世的。汤姆森金融证券数据公司公布的数字还显示,2000年第一季度美国公司兼并案2270宗,涉及的资产总额高达5370亿美元。与此同时,单个并购案例的规模在不断扩大。近年来,并购规模在数百亿美元甚至上千亿美元以上的并购也屡见不鲜,如美国在线公司与时代-华纳公司的并购金额达到1819亿美元。政府参与并购也是许多并购案例中一个鲜明的特征。1996年,美国波音公司兼并美国麦道公司就是在美国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美国政府参与这项巨大的收购计划的目的,就是增强美国飞机制造业在民用航空器领域的竞争力,使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处于下风。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政府参与企业并购的又一例证。三井、住友、三菱等综合商社的成功后面均有日本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帮助他们通过并购发展成为世界级的大型企业集团。近年来,日本在处理银行坏帐方面,政府更是伸出并购之手来解除金融危机。

  在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更多地出现了政府参与企业并购的情况。例如韩国,上世纪50年代发展起来的三星和双龙等企业集团和60年代以及70年代发展起来的现代、大宇等企业集团,无不在政府的悉心呵护下以年代企业集团为目标发展起来的。在这些企业成为“大树”的过程中,政府不仅仅是给予资金、政策上的支持,在企业兼并方面同样给予极大的帮助,以利于他们做大做强。可见,参与企业并购,是一个全球性的政府行为。

  三、我国政府的双重角色决定它必然参与企业并购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绝大部分社会资产(包括企业资产)属于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表现为政府资产的一种形式。我国政府除了必须完成其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外,它还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它作为资本所有者,与任何其它类型的资本所有者一样,必须对其拥有的生产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

  双重角色决定了我国各级政府参与企业并购的必然性。首先,政府履行其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它必须保障充分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金融安全。如果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政府就必须承担其社会责任,避免大量企业破产进而避免大量工人失业。其次,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它有通过并购将其拥有的资产增值的动机。第三,作为政府雇员的地方官,难免政绩动机,他们可以运用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话语权对企业并购产生推动作用。

  在具体的企业并购活动中,我国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时,一般都推动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合并,使外地企业给本地企业注入资金,从而达到增加本地经济总量、创造就业机会的目的。通过外地企业为本地企业注入资金的并购方式,地方政府还可以获得更多税收、提高行政绩效、进而达到发展一方地方经济的目的。在行使企业所有者职能时,政府主要是围绕更是运作做文章,通过并购使原有企业产权发生改变,进而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改善治理、提高改善管理水平。例如,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将汽车产业作为当地经济支柱来组合企业,他们或者直接通过行政命令组建大型汽车集团,或者通过资产并购推动大型汽车企业兼并小型企业,形成产业链,以增强地方汽车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汽车产业。

  四、减少政府参与企业并购中的“后发劣势”

  前文所述,我国政府参与企业并购原因,既有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面,也有作为资产所有者“身不由己”的一面。在具体参与企业并购活动中,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时,政府主要是参与并购双方或者多方的协调、解决一些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利用政府的信息优势为并购行为服务等待。但是,当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行使其职能时,往往更倾向于直接决定并购行为的具体事宜。同时,政府还利用其社会资源配置者的优势,为其以资产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动用一些非市场化是手段,诸如股权折价优惠、土地价格让渡、税收优惠或者其它政策倾斜。政府这样做,毫无疑问,必然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增加了经济改革的制度成本和社会成本。用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的话说,政府过多的控制社会资源并滥用这种权利,反而可能形成“后发劣势”。

  如何才能增加企业并购的公平性、避免出现“后发劣势”呢?这是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

  1.尽快完善企业并购的法规体系,避免政策寻租。不久前,我国颁布并实施了《行政许可法》,为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为社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了有利武器。《物权法》为保护各种不同所有者主体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企业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司法》的修改工作仍然在进行之中。尽快完善《公司法》中有关企业并购的相关条款,可以约束并购中的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的侵权行为,保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

  2.完善以政资分开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运作机制。前年开始,我国各级政府成立了国资委,各级政府委托相应的国资委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利。但是,国资委管理国有资产这种模式仍然在探索中,尽快完善一套运作机制对“国退民进”中的权益并购大有裨益。

  3.加强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并购,大量涉及政策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市场、劳动力市场。因此,为了使并购行为经得起阳光考验,政府应该大力发展并依托这些市场。

  4.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水平。为了防止政策寻租和信息垄断,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并购在并购、公平和公开的寻租环境中进行。

  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国有企业和相当规模的国有资产通过并购完成“国退民进”。目前阶段,政府参与企业并购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虽然说,政府参与企业并购有诸多不足,但是我们不能抛开现实国情说并购。国有企业改革在不断探索,成本是在所难免的。事实也证明,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参与企业并购,“不是最好的,但绝不是最差的”。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有义务探索市场化的手段,使企业并购走向市场化。

  参考文献:

  [1]刘涤源。凯恩斯经济学说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2]干春晖,刘祥生。公司并购:理论、实务、案例。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

  [3]李光荣。公司并购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张含宇,韩巍。转轨时期国有企业兼并中政府行为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6)。

  [5]方军雄。政府干预、所有权性质与企业并购。管理世界,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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