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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数据长期遭到西方许多国家的猜度和质疑,实现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指标与国际一致势在必行。通过对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指标的系统比较,剖析我国当前就业和失业统计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其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就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外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国有企业改革,导致不少工人下岗,更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业界对就业与失业问题的关注。近些年来,国内文献对从业人数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劳动报酬等指标进行了探讨,但大多数仅局限在对现有指标定义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上,缺乏对国际常用指标,如工作时间、就业获得和损失等方面的研究。同时,一些学者开始从统计角度研究来源数据之间的一致性问题。有关失业的测量,国际上主要由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调查制度两部分构成。我国公开采用的失业测量指标是登记失业率,反映了劳动力市场的显性失业(即公开失业),却不能很好的反映隐性失业,所以也就不能反映我国的真实失业率水平。
出于统计方法陈旧、指标体系欠科学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统计结果难以得到国际的普遍认同。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罗斯基(Rawski,Thomas G2000)在《中国GDP统计发生了什么?》一文中,通过对中国经济统计资料的重新核算,发现数字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而对我国的统计数字提出了质疑。随后,西方《经济学家》、《金融时报》、《商业周刊》等主流媒体也纷纷炒作,指责中国统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国内,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研究所在其研究成果《2002年: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中,根据德尔菲法统计得出中国2001年城镇失业率为7.1%,而并非国家统计部门所公布的3.6%。
由此可见,我国就业和失业统计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加以改进就无法同国际接轨,也就难以进行国际比较,了解我国的真实国际地位。
针对我国就业和失业统计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国际比较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统计指标和方法人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指出我国就业和失业中存在的问题,并就业和失业统计指标的重新构建提出一些建议性思考。
一、就业与失业统计指标的界定及比较
有关就业与失业统计的指标,可以进行比较的方面很多。但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所提出的标准,本文将主要从人口活动状态的分类、就业和失业统计三个方面进行。(一)国际劳工组织(ILO)对人口活动状态的分类国际劳工组织通常将人口分为经济活动人口和非经济劳动人口。经济活动人口实际上就是劳动力人口,是指总人口中已经参加或要求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即从事经济活动的全部就业人口,加上要求从事经济活动而尚未获得工作职位的失业人口。非经济活动人口是指总人口中除去经济活动人口的其余部分,包括劳动年龄内(16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未参加或不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它实际上是除失业人口以外的各种不在业人口。
(二)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就业与失业指标的比较
根据第13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及不充分就业统计的决议》(1982,日内瓦),就业被界定为在参照期内从事任何一种工作以获取薪酬或利润(或实物报酬)的人员,或者在此期间生病、休假或产生争议等理由而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决议还规定凡在家庭企业或农场从事无薪酬工作至少每天1小时以上的人员,应被包括在就业统计中。国际劳工组织将失业者界定为在参照期内无工作,但目前能够工作并寻找工作的某一特定年龄以上(通常是16岁及以上)的所有人员。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就业”的明确定义,与其近似的是“从业”的概念是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国家统计年鉴和各地统计年鉴上所用的“从业人员”实际上就是统计意义上的“就业人员”,是通过国家统计局的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辅之以城镇劳动力情况调查制度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搜集汇总得到的。有关失业通常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已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的人员。由于我国城镇就业与失业人员只包含城镇中非农业户口,失业登记的统计范围也基本上仅限于户口在本地的城镇人口。加之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从业人数的统计口径不同,因此我国的失业率只能是一种不准确的估计。
在西方发达国家,在进行就业度量时,往往不只采用单一的就业率这一指标,而是结合其他指标(见表1)全面反映就业的真实情况。对于失业的统计,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是按照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标准所进行。同时,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也表现为一些差异。有关具体情况如下(见表2)。
综上所述,尽管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就业与失业统计方面有所差异和分歧,但是总体上讲来,这些国家基本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可供国际比较的体系。反观我国对就业与失业的统计体系,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距,基本上依然采用过去的统计体系。虽然近些年来很多学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改进办法和措施,但是不成系统,难以做到与国际接轨。
二、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的主要缺陷
通过国际比较,不难看出,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指标体系的欠缺和统计方法的不科学,下面将逐一列出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中的缺陷,为我国的失业与就业统计体系改革明确方向。
(一)就业与失业统计口径的欠科学
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的年龄口径不统一。我国将劳动就业年龄规定为:男16—60岁、女16-55岁,同时规定登记失业年龄界限为:男16—50岁,女16-45岁。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或其他大多数国家的统计标准,通常只有年龄下限规定(16岁),而没有上限规定(德国、意大利和俄罗斯除外)。随着人们生活、医疗条件的改善,我国的人均寿命已经超过70岁,有些城市甚至已经超过80岁(如上海),而对劳动就业年龄却不做变动,致使部分超过退休年龄仍然在岗工作,没有纳入就业统计之中;同样,部分年届退休,身体健康良好,有劳动能力并有工作要求的人(符合我国失业的定义),却没有包含在失业人口中。
(二)就业与失业统计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的就业与失业统计还存在几大“死角”,主要是农村、非正规部门和国企下岗人员都没有或不完全纳入就业与失业统计之中。仅就我国城镇就业与失业而言,通常以“城镇就业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替代,其统计的范围与国际通行的就业与失业统计相比要小很多。它是以户藉为依据、是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是户口与就业等各种社会待遇挂钩的结果,城镇从业人数和登记失业人数主要来源于传统管理部门数字和自愿登记失业数据。不包括城镇非常住人口;没有把农村人口纳入失业率统计范围内;也没有把城镇常驻人口中全部失业人口包括进来。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有9亿农村人口,官方统计农村有5.614亿劳动力,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计,中国农村2004年就业不足人数高达1.6亿人,占农村劳动力人数的28.5%。
(三)“工作时间”定额过低
在我国的调查就业与失业统计中,用“1小时”的工作时间来界定就业和失业,显然太低,不能真实准确反映就业与失业的情况。按照国际惯例,就业统计范围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时间累计取得的报酬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失业统计的范围与之相反。有关就业统计时间标准,通常规定周工作时间35至40小时。而对于失业,美国规定在调查周内工作不满15小时,法国规定不满20小时即为失业。按照5天工作周计算,要求每天工作至少不少于3小时。对照上述标准,我国用“1小时”工作时间界定就业与失业明显有着不合理性。
(四)统计调查方法单一、指标设计不完善
我国目前所公布的“从业人数”和“就业率”大多是传统统计管理部门和部分抽样调查综合的结果,调查方法传统、单一,指标也不能全面的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真实状况。同样,对于失业统计,我国在名义上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采用两套口径“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人数”、“调查失业率”。可是在实际操作和使用中,我国只是采用“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使得我国的失业统计无论是调查方法还是指标设计上过于单一,必然导致失业统计结果偏低。据上海劳动部门估计,每年上海不去劳动部门登记的失业人口约有2万人。另据一份抽样调查报告,在3000名失业人员中,未去劳动局登记的失业者占25.5%。
三、改进我国就业与失业指标改进的思考
鉴于以上所列举的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准确反映我国就业与失业水平的现状,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本国就业与失业统计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就业与失业统计体系。
(一)科学、合理界定统计口径
第一,对就业与失业“正名”。我国要同国际进行接轨,首先要在就业与失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上接轨。将我国所使用的“从业人员”和“待业”、“停薪留职”“下岗”、“在职失业”、“剩余劳动力”等不规范或有争议的用语分别采用国际规范性术语“就业人员”和“失业”来替代。考虑到我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还可以分别采用“城镇失业”和“农村失业”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定义,切不可将农村视为失业的绝缘区。第二,放宽或不限年龄上限。国际劳工组织对就业与失业人员只有年龄下限,没有年龄上限。我国过去所设劳动年龄上限受一定的历史条件限制,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现在可以考虑将我国就业与失业年龄与国际标准一致。至少也要保持同法定退休年龄相一致。
(二)拓宽统计范围
我国劳动就业与失业统计覆盖范围狭隘,主要表现在:农村几乎成了统计的“真空”;改革中的国企统计有失公允;城镇中的非正规就业统计还没有规范。农村人口中存在大量“隐性失业”是个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一部分人员的就业与失业统计,有学者提出应用边际劳动生产率函数进行推算,也有学者(戴昌钧教授2008)建议结合耕种面积、人均农业生产资料和土地肥瘦等可测数据建立模型进行推算。还有学者建议在我国户籍改革并没有实现“城乡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前,失业统计要以常住人口抽样调查为主,同时监测流动人口的失业情况,这样即可以使失业统计更完整,同时也能从宏观上指导和调控流动人口的就业。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遗留的“在编不在职”的怪现象,国家和企业统计部门应加强这一部分人员的就业与失业统计工作,实行跟踪调查和再就业登记工作,建立统一信息化管理,防止重复计算和漏等现象。针对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住户调查方法、产业活动单位调查法和劳动力调查法。最后一种方法主要采用问卷形式进行,有着覆盖面广、成本小、时效性强的优点,也是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ILO)确认为调查非正规就业的最合适的方法。
(三)提高“工作时间”定额
如前所述,国际惯常按照工作时间的1/3来确定就业与失业,按照我国周工作时间40小时计算,可以把在调查周内工作确定为13或14小时作为就业与失业的标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物质财富还不甚丰裕,普通劳动者1小时/周的工作时间所得根本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用此来界定我国的就业与失业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劳动力市场状况。为此,本文提出如下思路:(1)根据全国的CPI指数和当地的消费水准测算出一定时期内由各地(省、市)的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标准(可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替代);(2)以同类在岗职工同期的平均工资收入除以总工作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计算出劳动者的单位时间收入(采用美国等西方国家劳动生产率原子论计算方法);(3)在前两者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物价、地域等因素得出劳动者家庭生存所必需的工作时数。通过上述方法可以通过“工作时间”定额来进一步界定就业与失业。
(四)改进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
调查统计数据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的方式、方法,我国现行的统计制度基本上原有制度的沿用,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时代的要求。要真正客观体现我国就业与失业的状况并进行国际比较,必须改进这一调查制度。
首先,我国应以抽样调查法作为就业与失业统计的主要方法,辅以登记调查等其他方法。在实施抽样调查方法中,要实现各类机构(包括官方和民间)的通力合作,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经验,加大抽样的比率(美国为1:1600,我国当前为1:18238)。
其次,加大调查频度,完善统计方法。目前,我国公布的就业与失业统计数据是以年计的,这对实时的就业与失业没有太大的指导意义。可以借鉴OECD国家通用的x—12 ARIMA数据模型,根据就业人数及其他就业数据的季度调整推算误差,然后再对数据进行实时修正。
再次,增设就业与失业统计指标。例如:增设“城镇不充分就业”统计指标;“农村失业”统计指标;“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指标;“城镇隐性失业”和“农村隐性失业”指标等。甚至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不同行业间设立二级指标,作为就业与失业统计的有益补充。当然,就业与失业指标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整个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既要有科学理论与方法论指导,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能体现就业、失业现象的基本特征,又要能与劳动统计指标体系结合起来,使之成为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既要有反映就业、失业人员的数量方面的指标,又要有反映其素质方面的指标;既要有总量指标,又要有反映结构和分布情况的相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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