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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必然性

来源: 邢福义 崔瑞华 编辑: 2010/09/25 08:49:25  字体:

  【摘要】本文根据各国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存在的分歧,介绍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关税征收的不同主张及其原因,借以提出征收电子商务关税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并分析了这一论点的原因。最后,根据所提出的观点,本文论述了我国对电子商务关税的一些应对措施。

  一、引言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一种新型商务模式,它是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方式,如:网上营销、网上客户服务,以及网上广告、网上调查等。电子商务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业务作业方式和手段,是全球信息流动在国际贸易领域得以实现的形式,其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地域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等内在特征,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而且对传统的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的税收问题,特别是关税问题。对于电子商务关税征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意见,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发达国家主张免征关税,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征收关税,而分歧的关键就在于其各自的经济利益。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不同态度及原因

  (一)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主张实行电子商务的零关税政策并且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主要内容是:免征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等等。然而,发达国家的这一主张,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他们本身的经济利益。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已基本趋于成熟。特别是美国,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龙头,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实行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政策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一方面,发达国家以“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为理由主张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而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的真正目的是要利用零关税这一政策进行全球范围内的电子贸易扩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提倡零关税的真实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经济霸权地位。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态度及原因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萌芽阶段,有的甚至还未开展。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对于发展中国家,免征关税诚然可以买到比较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客观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还属于幼稚产业,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国际传送,发展中国家的信息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另外,零关税还会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产业。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免征关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弊大于利。

  三、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必然性

  现阶段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关税征收上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但是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发展,二者的分歧会逐渐减小,而且趋于一致,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成为必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由电子商务发展不平衡的相对性决定的

  由前一部分我们可以知道,发达国家主张免征关税,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存在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处于起步和萌芽阶段,零关税就为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提供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良机,有利于其维护经济利益。然而,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平衡性只是暂时的,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不平衡会慢慢缩小,以致消失。这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利益空间变小,实行零关税对于发达国家不再具有优越性,零关税的主张也就会慢慢消失。

  (二)电子商务征收的关税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逐步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认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电子商务像传统贸易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达国家如此,对发展中国家亦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

  由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长远来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取向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目前发展的不同程度而产生了分歧,进一步说,这种分歧的消失是一种必然,只是时间的问题。

  四、我国对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应对措施

  (一)采取“软着陆”的方式

  我国征收电子商务关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怎样才能保证既不被发达国家侵害,又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目的呢?本人认为可以制定一个过渡期,采取“软着陆”的办法。目前阶段应征收较少的关税,程度较轻,使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个调整的时期,同时也为国家法律、财政部门提供研究、思考的时间。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的不断成熟,关税的征收可以逐步调整,使之有利于我国的利益。这样就避免了不征收与硬性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二)建立多边或双边关系

  由于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方面存在分歧,因此,我国应更注重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双边或多边关系,相互协助、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只有通过双方或多方的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合理征收、严格监管、避免双方矛盾的目的,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

  传统贸易方式情况下,海关征收关税是以物流为基础,但是在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下,由于交易的“无址化”、“无形化”、“无纸化”、“无界化”的特征,海关难以追踪、识别交易双方的交易数据,即便可以追踪、识别,也难以衡量其交易价值,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新的征管体系。众所周知,只要有交易的存在必然会有资金的参与,而参加交易的人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交易的数据也会存留在银行计算机中,如果能够较好的监控企业在银行的资金流,便可以清楚的掌握其电子商务交易状况,所以,电子商务关税的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的一种方法。

  参考文献:

  [1]孙振玲.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财政与税务.

  [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3]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理论和政策研究.我爱学习网.

  [4]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及对策研究.会计之友,2006,(4).

  [5]蒋灵卫.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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