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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目标是人们通过会计实践预期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标准。从国外对会计目标的研究情况来看,在20世纪70、80年代,会计理论界主要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两学派的观点,相对于某一环境,它们都具有一定合理性,由于环境变化,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说明会计目标应建立在会计所处经济环境的基础之上。我国会计坚持中国特色的同时,正实现国际趋同;而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明确符合国情的会计目标进而进而建立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尤为重要。
分析我国的会计经济环境,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是关键。因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宏观因素作用的产物;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识别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从而形成我国的会计目标。
本文在阐述美国和德国的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应的会计目标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情况,提出在中国当前会计环境下,应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为主;当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并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全面影响时,再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定位于“决策有用观”,与国际惯例接轨。
一、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与相应的会计目标观
(一)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和“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所有者(股东)如实反映资源的受托者(企业管理当局)对受托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应主要反映企业历史的客观的信息,即强调信息的可靠性,主要面向过去。在受托责任学派看来,受托责任之所以存在,首要原因在于资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为使受托责任能够较顺利地履行,就必须要有明确的受托、委托关系的存在,任何一方模糊或缺位,都将影响受托责任的履行。
德国采用的就是“受托责任观”。德国的资本市场相对不发达,却有发达的银行业。德国企业以中小型为主,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而不是通过发行债券或者权益性证券向资本市场融资。因此,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表现出强烈需求,而投资者则是通过银行间接与企业发生关系,也就不十分关心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银行则成为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这就决定了德国企业会计信息要优先满足债权人的需要,考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德国大股东的持股目的,并不是通过股票买卖获得收益,而是控制被投资企业,大股东的代表或控制董事会,或直接成为管理层。因此,德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倾向于较低水平的公共披露及提供较少的公共会计信息,会计不注重决策而偏重利益关系调整的政策,会计目标就倾向于契约执行。
(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有用观”
美国具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和两权彻底分离的情况,投资者必须利用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通过资本市场以股票或其他证券买卖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所以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因此,其会计目标必然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强调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信息,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满意程度成为会计目标实现程度的标准之一。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两个特点:(1)一般股东对企业影响力薄弱。美国证券市场高度发达,但公司的股权则非常分散,弱化了股东权力。美国企业的大股东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等),但机构投资者却不能对被持股企业产生直接影响。(2)经营者实际操纵企业。美国董事会在法律上拥有极大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却常常被经营者操纵。作为主要股东的投资机构和个人股东,对公司事务干预能力有限,董事会人选一般由经营者推荐,董事会决议一般由经营者提出。许多企业的董事长由首席执行官兼任,外部董事的监督作用也非常有限。
由此可知,美国企业对经营者的内部约束机制相对弱化,经营者实际控制着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外部约束机制,尤其是资本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便显得非常重要了。公司的外部资源提供者主要依赖于资本市场、“以脚投票”的方式和破产接管机制(银行等债权人)进行治理,这就导致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产生了使财务报告具有决策有用的倾向。他们会利用各种方式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实施影响,发展强大的独立审计以限制公司报表编制者的会计剩余控制权,以致使决策目标得以发展,而契约目标受到制约。
二、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比较
综上所叙,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都是以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为前提,都需要对外提供信息,但它们的不同观点也非常明显。
首先是各自的立场不同。受托责任论是站在经营管理者角度,为了解除自身的经济责任而行使的一种义务,会计主体处在主动报告的地位,提供的主要是资产管理和经营业绩的信息,他们并不考虑这种信息对投资人是否有用。而决策有用论是站在以投资人为主体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立场对会计主体提出要求,会计主体是被动的,要求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对决策有用,不仅要求提供受托经营业绩和资产管理方面的信息,还要求提供诸如管理者情况和市场占有率等非财务信息及面向未来的背景及前瞻性信息。
其次,服务对象的广度也不同。受托责任论认为,信息服务的对象就是唯一的资产委托人。而决策有用论则提出信息使用人已由单一逐步向多元转化,包括投资人、债权人、潜在投资人、管理部门和董事会、雇员、竞争对手、主管部门、学术机构、新闻媒体等在内的法人或自然人都是信息使用者,信息提供人应着眼于这些用户的需要。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目标定位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如下特征:
(1)资本市场不发达、不完善。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资本市场都不会在企业资本筹集上发挥主要作用,企业大量资本的取得,仍大都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只有少部分资金从资本市场筹集。在我国市场和法律、法制均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不规范是普遍的,证券市场能发展到多大规模,尚有争议。
(2)股权高度集中,资本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强。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虽然每一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股份很小,然而一旦公司经营不善,人们便可“用脚投票”。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只是给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因为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仅为30%左右,而国有股、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则高达70%,即使能将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全部买进,也不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资本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非常有限。尽管国有股会有某种程度的减持,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国有股依然会占重要比重。
(3)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董事会本应在监督经营者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着董事会地位模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缺乏独立性,即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甚至兼任党委书记,企业财务会计直接对其一人负责,其他董事无权介入公司决策。可见,公司董事会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尽管我国可通过立法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来保护中小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但只要股权集中,便会有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特征,与美国的股权分散型相差甚远,比较接近德国的机构控制型。
从长期看,“决策有用观”是会计目标的必然选择,但“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假设基础上的。而在中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证券市场刚刚发展还很不完善,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需求严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障碍,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我国会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应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为主,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受托人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免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利用虚假会计信息获取非法利益。随着中国会计环境的健全,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并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全面影响时,再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定位于“决策有用观”。总之,会计目标应是不断发展的,而并非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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