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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对农村人力资源的教育和培训,从基础教育到职业技能培训、技术推广、进修深造等,都有一套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国外发达国家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生产与生活并重,有立法和相应的奖励政策措施,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与足够的经费保证,并且有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发达国家农民已基本扫除文盲,文化科技素质较高,如美国大部分农场主是农学院毕业生;日本农民中大学毕业生占5.9%,高中毕业生占74.8%。根据各国农业资源条件、地理状况、人口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国外农民教育培训的代表国家主要是日本、德国和美国等。
一、日本的农民教育模式
日本是东亚模式的代表国家。东亚模式是指人均耕地面积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很难形成较大的土地经营规模的农业生产特点,以政府为主导,以国家立法为保障,以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培训主体对农民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目标的农民教育培训模式。
(一)开设农业高中
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日本专门设立农业高中,培养农业劳动力,普及农业知识和技术教育。日本农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包括自营农以及从事有关农业产业的技术人员,并十分重视两者的兼顾。1994年日本农业年鉴统计显示,在日本各都道府县中设有农业高中378所。在日本各都道府县中,设立农业高中最多的是北海道,有32所;其次是千叶县、福冈县、宫城县、福岛县、长野县等。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提倡全民终身学习、终身教育。因此,不管从事哪个行业的人,都面临一个如何不断学习和不断提高的问题,农民也不例外。在日本,为农民提供继续教育和深造机会的机构主要有农业者大学校、农业大学校,民间团体设置的进修设施以及实施国内外留学制度。
(二)国内外留学制度
为使务农青年学到广博的知识和科学的经营方法,开阔视野,日本采取了把青年派往国内外先进农家或团体去进修的做法。派遣工作主要由社团法人全国农村青少年教育振兴会和社团法人国际农业者交流协会负责。该团体开展这项事业的经费由政府补助。
1 国內留学制度。日本的国内留学制度是从1963年开始执行的,留学人员由社团法人全国农村青少年教育振兴会派遣,到1992年底为止,共派遣1.78万人在国内留学。国内留学制度的主要做法是:派遣未满30岁的务农青年或即将务农的青年在国内接受教育。
2 国外留学制度。国外留学是把日本的务农青年作为实习生或进修生派往欧美等先进农业国家的农家或团体去学习、实习。该项制度自1952年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外出学习的人员超过了1.2万。
(三)农业技术普及教育
对农民进行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也是日本农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除日本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这项工作之外,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农协和农业青年俱乐部等几个农业组织和团体也有对农民开展农业技术知识普及的义务。
1 农业改良普及中心。根据日本《农业改良助长法》的规定,日本实施协同农业普及事业,即中央和都道府县联手对从事农业者在农业以及农家生活方面给予技术指导。普及职员分专业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两类。
2 农协。日本农协也积极开展农业教育活动。每个基层农协都配备了营农指导员,并在一个或由几个基层农协设一个农业管理中心,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生活方面对农家进行指导。各县农协几乎都有进修设施,且大部分设施均提供食宿,并配备有现代化的视听机器,如电视、录音机、录象机、计算机、幻灯机等。因此,农协在组织农业技术指导、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 农业青年俱乐部。农业青年俱乐部是日本农村农业青年的群众性组织,也属于学习农业技术知识的团体。该俱乐部的大多数活动是以市町村为单位,会员年龄在25岁以下,25-30岁及30岁以上的约占1/3。
二、德国的农民教育模式
德国农民教育是西欧模式的典型代表。西欧模式是指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农业经营单位进行农业生产,以政府、学校、科研单位、农业培训网四者有机结合,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的模式。
(一)农业职业学校
农业职业学校受州农业行会的管理,业务受州、县教育部门管理。农业职业学校同其他行业职业学校学制一样,培训时间为三年,按六个学期分段进行。第一阶段主要是在职业学校进行一年的基础教育,每周四天在学校接受培训,一天在企业培训。第二、三年回到企业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元制”职业培训的经费是由企业和职业学校共同负担。其中企业承担约四分之三。企业所承担的培训费包括培训设备、培训人员工资、受培训人的津贴和社会保险费。职业费用由州政府承担,学校建设费用由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担,日常开支由地方政府负责。
(二)农业专业学校
在初级职业学校学习三年毕业后,可继续上农业专业学校学习三个学期。主要学习内容是经营管理,主要目的是由生产向经营转变,第一学期是每年11月至第二年的3月,集中学习专业理论。第二学期在学校学习时间共20天,其余时间回企业接受教育,做一般性实验。8月检查实验情况,即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程度。第三学期是10月至第二年的3月,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市场学、农村经济学、农业会计、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税收、农业机械等。
(三)高级农业专业学校
农业专业学校毕业后,工作一年可继续上高级专业学校(年龄一般在21-22岁),学制一年。主要学习企业管理和营销,一个班的学生大致为10-18人,不超过24人。在一年学习中60%的时间集中上课,40%的时间分成小组按专业方向讨论、实践。主要培养企业管理人才。毕业后部分人员将成为国家认可的“师傅”或企业主,自己经营或帮助别人经营某一企业。部分学生还可以继续深造。
(四)高等农业大学
高等农业大学是指专科大学和本科大学。德国目前有农业专科大学十所,学制为四年。主要是应用技术的学习。农业本科大学七所,学制六年。读完本科可获硕士学位,也可再继续攻读博士学位,高等农业大学主要培养科学研究方面的人才。
三、美国的农民教育模式
美国农民职业教育是北美模式的主要代表。北美模式是指适应以机械化耕作和规模经营为主要特点的农业生产,通过构建完善的、以农学院为主导的农业科教体系,实现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三者的有机结合,从而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农民培训模式。
(一)组织技术培训
在赠地学院和农业试验站建立后不久,人们逐步认识到,仅仅依靠大学教育难以实现全面教育农民的目的,单靠实验研究也难以有效地在广大农民中推广新技术。许多农民因受贫困的限制无法入学,受工作的限制难以接受正规教育。为提高农民教育水平,还必须建立完备的成人教育和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因此,各种程序不同、内容各异的短期培训班、巡回讲习班、函授教育及农村“流动图书馆”应运而生。目前,联邦政府农业部设有农业合作推广局,各州有推广服务中心,各县有推广站和由农民组成的推广顾问委员会,全国有专业推广人员1.65万人。全国还有3500所中学开设农业职业教育课,约有三分之一的高中学生选修。在农村开办农民培训班,利用冬闲对青年农民进行系统培训;还举办农民进修深造班,向成年农民传授新的技术知识。
(二)开展中等农业教育
在重视高等农业教育的同时,美国的中等农业教育也得到迅速的发展。实施中等农业教育的学校,既有独立设置的农业中学,也有一般的普通中学。美国的普通中学非常重视对学生进行素质、技能教育,为其将来走上社会作职业准备。1928年,美国创建的未来农民联合会是选修农业课的中学生组织。它帮助会员提高对农业的兴趣,提高文化修养,在各年级都有其分支机构,现有会员500多万人。此外,对农民进行农业科技教育的另一种形式是农民集会或农业展览会。各级政府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农业集会或农业博览会,与此同时安排各种农业讲座及农民所关心问题的讨论会。农学院的教授和研究人员常常参加这样的聚会宣传农业知识,介绍新产品,开展良种评比竞赛,提高国民对保证农业资源环境的意识,使全社会了解农业、重视农业、尊重农业。
(三)建立农业科教体系
美国农业科教体系的建立并完善共用了50-70年的时间。除各州农学院、实验站和推广站以外,美国农业部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机构。农业部下设农业生产局、处。联邦农业研究后来还逐渐建立了四个国家级研究中心和十个地区中心。到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相当完整而庞大的农业教育、研究与推广体系,这种体制的特点是:首先,便于将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其次,因大学与试验站同为重要的研究基地,统一管理可以避免重复研究;第三,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推广工作紧密联系,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够迅速反馈,从而使研究人员在选题时更有针对性,更有助于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第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可以将最新的研究成果与推广工作中的问题介绍给学生,开阔他们的视野,引导学生去研究和解决一些急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第五,这也是是最重要的一点,“三位一体”的模式有助于以更快的速度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新的研究成果通过教育与推广很快为农民所掌握。在美国的农学院做推广是教授的一项重要职责。
四、国际比较的经验与启示
(一)基本比较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德国农民教育的独立观察,可以领略到各自农民教育的历史演进和教育特征。但是,如果从农民教育的组织形式和组织体系、动力和利益机制等方面,对它们做横向的国际比较,那么就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美日德三国在农民教育上的多样性差异及其内在规律,而正是依靠各自种种行之有效的农民教育,才促进了各国农业在20世纪的现代化发展。因此,这种农民教育的多样性差异和内在的教育规律,可以为我国具体有效地开展农民教育、制定农民教育政策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共同特征分析
尽管东亚模式、西欧模式和北美模式的发展历程、表现形式和实施区域有所差异,但从本质上看,三种模式也呈现出一些基本的共同特征:
1 农民培训管理法制化
立法贯穿于三种模式发展的全过程,内容涉及农民培训的各个要素和各个领域。例如,日本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先后颁布了《社会教育法》、《青年学级振兴法》等大力支持农民培训;韩国政府先后于1980年11月、1990年4月制定了《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和《农渔民发展特别措施法》,为培养农业后继者和专业农户,从法律上提供保障,在制度和政策上把韩国农民培训事业具体化。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农业培训局法》,198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农民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而《史密斯一休斯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则使美国的农民学历教育实现了中等化发展;1969年《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则使联邦德国形成了“双元制”的农民农业学历教育体制。可见,农民培训管理的法制化是这些国家农民培训事业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保障。
2 农民培训主体多元化
培训主体即培训机构和培训者。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尽管各国培训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已形成了多元化的主体结构,它们主要包括:一是各级农业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二是高中等农业院校;三是企业与民间的各类培训服务机构;四是各行业协会、教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五是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六是农业远程教育网。培训者主要由专职培训者与兼职培训者相结合,专职培训者主要侧重培训工作的设计、组织和管理等方面。
3 农民培训体制科学化
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这些国家已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农业院校为基地,以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相结合的农民培训体制,并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国家统筹规划农民培训工作,如日本、韩国、英国等国家都制定了农民培训规划或计划。二是由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和统一协调农民培训工作,其他相关国家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如法国农业部不仅主管从农民职业教育到高等农业教育、从农民学徒培训到成人教育等,而且还负责中等与高等农业学校校长的任命、教育经费的核拨、课程的设置和人员的管理等。美国在联邦政府农业部设置了农业合作推广局,负责农业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三是中高等农业院校是农民培训的主要阵地,并形成了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四是广泛吸收社会中介培训机构参与,甚至包括教会和农协组织等。
4 农民培训方式多样化
随着农业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农民培训课程的设置及其授课方式日益灵活,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其主要表现为各国农民培训机构除开设与农业科学知识相关的专业课程外,更多的是根据本地区的农业特点以及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的需要开设课程。这些课程范围广、门类多,具有较强的实用性、科学性和灵活性。例如,韩国的“四H”教育和德国的农业实践和理论教学紧密结合的“双元制”等。与此同时,各国农民培训形式也日趋多样化。既有多类型、多层次的中等农业教育和高等农业教育,也有各种类型的短期、长期培训和面向全社会的农业推广教育。有的国家还根据教育程度和培训目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如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农民培训就分为基础农业培训、改业培训、专业培训和晋升技术职称培训等。
5 农民培训投入规范化
规范的财政投资体系和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是直接影响农民培训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有关资料显示,英国农民培训经费的70%由政府财政提供,美国财政每年用于农民教育的经费达600亿美元,德国农民教育投资占国家教育投资的15.3%。从农村培训投资渠道来说,各发达国家在注重发挥政府拨款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也十分注意多方面筹集经费。如20世纪50-60年代,英国在农村普及农业教育过程中曾釆用集资的方式解决教育经费问题。法国政府一方面在对农业进行补助扶持,以促进农业教育发展,同时还拨出专款支持农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活动,如全国农艺研究所获得的年度预算为3104亿法郎,其中一部分用于人员培训和技术推广等活动,另一方面,直接对农业教育进行大量投资。日本在战后对农业实行直接投资和长期低息贷款,特别是在农业教育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韩国规定农渔民后继者可以申请获得后继者培养基金贷款2000-5000万韩元,年息为5%。
(三)国外农民教育培训的启示
结合我国农民教育培训的实践探索和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农民教育培训经验,对我国农民教育培训有以下几点认识和启示:
首先要通过立法措施为农民教育培训提供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农民培训的专门立法工作,在总体上尚未启动,甚至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我国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仍处于加快启动和共同推进的阶段,建立全国性的农民培训专门立法,条件尚不甚成熟。但在局部地区可先行试点,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条例的形式,加快农民培训立法的进程,为今后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农民培训的立法和法律支持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其次要加强体系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教育培训。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的教育培训需求日益多样化,建立完整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使技术培训、职业教育、技术推广、继续教育和义务教育有机衔接,更好地满足农民教育培训需求。按照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我国对农民培训的补贴属于“绿箱政策”不受限制。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国大多将农民培训作为政府为农业提供服务的主要领域之一,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培训提供资金支持,并激励企业和其他民间组织加强农民培训。近年来,我国政府坚持将解决“三农”问题列为“重中之重”,明确提出各项支农措施的力度“只能加大,不能减弱”。因此,加强对农民培训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将是今后几年的大趋势。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通过“间接”拨款、发放补贴和优惠贷款等方式,从经济利益上诱导相关企业、农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培训的具体方式;将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与鼓励农民培训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做法,以及在主要依靠经济诱导基础上协调整合利益相关者行为的独特经验,都值得我国参考,以便更好地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果。目前,我国的农民培训工作虽已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农民培训工作的展开应建立在调动各类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的基础之上。如果企图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加强农民培训,只能产生欲速不达的效果。
第三要将加强农民培训与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培训质量有机结合起来。既要鼓励各种政府或准政府的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培训市场的竞争,又要努力改善各类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3期民办培训机构的成长环境,通过促进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公平竞争,形成主要依靠提高培训质量争取培训资金和政策支持的良好氛围。目前,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民培训的政策文件,大多强调要对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资源实现整合。我们认为,在当前农民培训需求不断扩大且加快分化的背景下,整合集成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作用,对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对现有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资源的整合,应建立在鼓励不同类型培训机构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主要服务于培训农民而不是救活培训机构,否则,就难以保证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通过严格教师录用标准、重视实践技能和完善教师进修制度等措施,保证培训师资的质量。目前,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政府对于农民培训工作虽然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对如何通过提高培训师资的素质,增强其对培训质量的支撑能力,尚待给予进一步的重视。
第四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民培训体系,提高农民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农民培训应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以市场为导向的特点,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类型的农民,采取适应其需求的培训形式,以提高农民培训的效果,使农民培训活动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如根据农业产业链不断延伸的需求,促进农民培训链的有效延伸、农民培训内容的调整及其领域的拓展,加强农业产前和产后培训;并将强化农民技术培训同增强农民的职业和综合能力,甚至创业和合作能力结合起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结合农业推广活动,以提高农民素质为核心,加强农民培训的独特方式也值得我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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