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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存在,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的西部,融资渠道更为单一,信用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为了最大限度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了解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问题。本文对成都市担保行业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 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状况
成都市现有备案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36户,注册资本总计35亿元,政策性担保机构25户,注册资本20.3亿元;民营担保机构11户,注册资本14.7亿元,全市担保机构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信用担保机构13家,5000—10000万的3家,2000—5000万的7家,1000万以下的担保机构13家。
2008年各类担保机构完成在保余额超130亿元,同比增加30.68亿元,在保客户3208户,新增户数646户,在保客户增加销售收入超过180亿元,新增入库税金超过15亿元,新增就业岗位1.5万以上。其中,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成都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两家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余额占全市80%以上,充分体现了政府资金在担保行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扣除专项担保中小企业2008年期末在保余额89.94亿元,其中,单笔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2459户,担保余额44.91亿元,占比近50%;单笔担保金额在500-800万元的企业189户,担保余额17.06亿元,占18.97%;单笔担保在800万元以上的企业560户,担保余额29.97亿元,占31.09%。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偿较低,2009年一季度,发生代偿2179.4万元,代偿率0.57%。
二、 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问题
(一) 地方财政力量有限与担保机构所需资本高要求的矛盾
2009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认可合作担保机构全省仅6家。主要依据是银监会原有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规定,虽然该规定2009年初已废除,但注册资本仍是银行评估担保机构合作准入的重要标准。剔除8家大型政策性担保机构后,剩余17家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1441万元,远低于全国担平均,对其业务发展及员工队伍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合理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应成为主要途径。
(二)担保机构独立性要求与政府干预的矛盾
业务干预。政策性担保机构日常经营中受各级政府官员干预问题十分突出,大型政策性担保机构依靠较为健全管理体制尚能从一定程度保持独立性,区县级的中小政策担保机构则很难不受影响。客户推荐、企业调查、项目审批以及保后管理等各个阶段都要不断的面对关系户、长官意志等问题。使担保机构丧失了风险识别管理的独立性,提高了担保机构所承受的风险。
经营管理干预。客户产业结构干预。地方政府一般制定了能适应当地特点的产业发展规划或重点扶持产业,为配合相关产业发展往往要求政策性担保机构为该类产业有倾向的提供大量担保贷款。但行业内大多数中小企业同质性严重,缺乏创新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在面临宏观经济或行业危机时的生存能力更为脆弱,这严重违背了金融行业的风险分散原则,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未得到有效分散,违背了金融行业的风险分散原则。
业务结构干预。地方政府要求政策性业务必须占到一定比例。该类业务具有低门槛、低费率(低于2%)特点,不合理的政策性业务比例使盈利能力较弱的担保机构持续经营更为困难,有损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导致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异化为财政信用担保,丧失其独立性和存在价值。经调查政策性业务超过总量的50%,个别担保机构超过70%以上。
经营目标干预。担保机构成立初期3年是担保企业形成自身风险识别意识、构建风险管理体系的关键时期,随着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经营稳健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将迅速扩大发展。为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各地成立了大量政策性担保机构同时,却往往忽视担保机构自身发展规律和人员缺乏的现状,要求其完成巨额担保贷款额。迫于压力,担保机构人员在开展担保业务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调查不细、风险评估不充分、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增加了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
担保机构人事及财务干预。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政府出资为主,管理层主要从政府调任,业务人员也大多来自政府国资、财政、税务、经济等相关部门,其人事关系往往仍属相关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出于自身利益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顾虑较多,影响其决策的独立性,甚至还存在注册资金挪用现象。
(三)分担银行风险与合作地位不平等的矛盾
担保机构承担着主要甚至全部的代偿责任,但在合作却处在极其不平等的地位。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协议有风险分担比例、保证金比例、代偿率警戒值三大重要指标。
风险分担比例指代偿发生时,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分担比例。成都地区担保机构一般承担着90%以上甚至全部的损失责任,远高于国际担保机构通行的70—80%。
保证金率是指担保机构应根据贷款额按比例存入相应保证金,影响着担保机构资本金扩大倍数。一般认为放大5—10倍比较利于担保机构的生存发展,但大型国有政策担保机构仅能取得5倍、8倍的放大倍数,民营担保机构资金放大倍数往往低于1,这阻碍了民营资本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代偿率警戒值是指担保机构代偿率超过一定比例时,银行有权终止合作。多家银行为担保机构设定的代偿率警戒值为2—3%,对于以次级贷款为业务的担保机构而言,该标准过于苛刻,以注册资本为1亿的担保机构为例,资本放大倍数为5,当5家左右企业发生代偿以后,担保机构就面临着被银行终止合作的可能。
三、 结论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政策性担保机构以较低费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许多出资政府向下属担保机构提出过高任务要求,一定程度导致了担保机构间的不良竞争,商业银行只会选择资金实力较强、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担保机构合作。随着政策担保机构间竞争压低费率,商业银行设置苛刻的合作条款,民营资本望而却步,担保行业对政府更为依赖。
近年来尝试担保引入风险投资,我国风险投资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且中小企业实力较弱,未来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导的传统担保贷款方式仍是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手段。各级政府应适当改变原有考核标准,将贷款企业资产、销售、就业、税收贡献等指标增长率作为主要考核项,使资金真正发挥功效,体现政策性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初衷。同时,应统筹各级财政资金交由优质、大型政策性担保机构托管,代为担保业务开展,使资金得到更为集中有效的使用。银行也应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培训专业人才、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办法、加强业务交流等,帮助政策性担保机构快速规范化,促进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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