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1 09:44 来源:张冬奇
一、研究的意义
河谷型城市往往受大江大山的阻隔,路窄、弯急、坡陡、道路网络性差、交通不便,而公共汽车一直是此类城市市民出行的首选交通方式。随着老百姓对城市公共交通需求的日益增加,传统的管理体制已无法满足河谷型组团式的空间拓展要求,而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城市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政府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手段。世界城市的经验表明,区域化经营应该在政府的监控下,实行有序竞争,适当控制进入者的数量和规模,并逐步推行公共交通线路及区域许可经营。
二、国内外城市相关政策分析
新加坡、香港区域化经营模式。新加坡、香港的公共交通之所以能成为公交发展成功的典范,与其严格而完善的监管密不可分。新加坡、香港的公交法规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都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区域经营企业区域经营权的授予、线路开设规定、服务标准以及违规的处罚等细则。特别是对于违规的处罚相当严厉,形成了包括经济惩罚、警告、取消区域经营权、承担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完整的措施,对于企业形成很强的约束和督促作用。
区域化经营模式下新加坡、香港政府与企业职责分工。新加坡的政府与企业职责分工为:政府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在必要时直接参与企业经营与管理;企业仅负责营运,并按要求提供服务。香港的政府与企业职责分工为:政府立法实现宏观调控、监督服务、负责道路设施建设;企业负责营运、按要求提供服务并负责运营设施的建设。
三、区域化经营的策略分析
(一)公交区域经营主体划分方法
公交区域化经营主体的划分是决定公交区域化经营效果的关键因素。企业过多或过少都不利于形成适度竞争的发展格局。
区域化经营企业数量确定原则与标准包括:体现规模效应。特许经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实现规模经营的服务水平和效益。适度竞争。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应保证适度的竞争,避免企业因恶性竞争或垄断而导致公交服务质量下降。易于监管。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应便于主管部门对运营企业的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进行有效监管。保证运营效率。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应保证公交行业的运营效率达到最大化,为乘客提供高质量的公交服务
区域划分原则与标准:区域规模适中。一方面经营区必需具备一定营运规模,以实现规模经营的服务水平和效益,另一方面经营区域规模不宜过大,以避免出现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经营区的划分应保证规模适中,满足区域规模经营和适度竞争的双重要求。土地利用一体化程度较高。经营区的划分应保证区内土地利用的一体化程度较高,社会经济活动联系较为紧密。交通需求以区内出行为主。经营区的划分应尽量使经营区产生的公交出行需求以区内出行为主,保证经营区70%以上的出行需求为经营区内部出行需求。与行政区划一致。经营区的划分应尽量与行政区划保持一致,以更方便有效地适应各行政区整体发展的公交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公交企业争取区级政府的政策、资金支持。资源搭配上优劣互济,合理配置。从中长期看来,经营区划分应使线路优劣互补,基本满足远期的收益盈亏平衡,以减轻政府负担,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补贴。
经营主体整合方案。公交企业整合的成功与否是公交区域特许经营能否成功的关键,也是保障特许经营后公交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整合应坚持循序渐进的策略,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
分析现状所有企业的营运情况,按企业的注册地和线路资源的主要分布区域划定企业属地;当企业线路资源在不同经营区分布相同的情况下,按车辆资源的主要分布区域划定企业属地;当企业线路与车辆资源在不同经营区平均分布的情况下,将企业数量较少的区域作为该企业属地。
(二)区域化经营政府与企业分工
区域化经营需要在政府和企业良好配合互动下才能得到良好实施,政府与公交企业各司其职,具体分工可参考下表。
(三)行业监管
区域化经营模式下,因一个区域只有一个经营主体而容易形成垄断,为保证公共交通公益性,需有强有力的行业监管措施以使公交企业不以逐利为目的而是将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为经营目标。
企业服务质量监管:制定服务标准,保证公交系统可达性、舒适度、方便性、安全性;依据服务标准,结合各区线路实际情况,与各区域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协议;定期抽查监管,保证企业履行服务协议,提供适当服务。企业运营状况监管:定期监察企业运营状况,为制定和落实公交经济政策提供依据;防止因企业经营不善对公交服务造成影响。票价水平监管:防止企业擅自调整票价,保证公交系统票价符合政府制定的票价政策。违规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监管,防止企业违规操作,保证区域化经营模式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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