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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是设备价值评估最基本的方法。用成本法评估时,重置成本和成新率是两个重要的参数,他们的乘积构成了成本法下设备的评估价值,他们的准确程度将直接影响设备评估价值的准确性。文中根据评估的实际经验,对于这两个参数确定的具体方法、应用的范围、前提和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论述,供评估人员参考。
机器设备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机器设备在企业在改制、销售与投资、抵押贷款、终止和清算等经济行为发生时都需要对其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为了准确地估价,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评估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机器设备评估的基本方法也不外乎这三种。由于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发达,对于市场法的应用还不多,虽然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对于绝大部分设备,尤其是非通用设备的价值,很难用市场法来确定;而收益法的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及收益年限较难预测,在实际中都受到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通常适用于整体资产的评估,单独设备的评估一般不采用。成本法充分考虑了资产的损耗,评估更趋公平合理,是有利于企业资产保值的评估方法。因此成本法也就成了评估机器设备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确定重置成本和成新率两个参数,对这两个参数的正确估价,是设备价值评估的重要环节。
二、重置成本的确定
重置成本是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的重新购建某项全新状态的资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货币总额。由于重置成本包括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选择。如果二者资料可同时获取,要选择更新重置成本,如果不能同时获取,选择时应以容易取得的资料为准,以减少评估失实。对企业来讲设备的来源有自制和外购两种,这两种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
(一)外购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理论上讲外购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有重置核算法、物价指数法、功能价值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统计分析法。但这些方法都有不足之处:重置核算法计算烦琐,需要资料多,有些不易获得,影响工作效率;物价指数法需要的是资产的类别或个别价格指数,一是不易获取,二是指数往往有滞后性,使结果产生差异;功能价值法及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是在一种假设的条件下,认为被估资产与类似资产的价格同生产能力成线性或指数关系,这种情况往往是不存在的,注定会产生误差;统计分析法是对前四种方法确定后的再应用,他把企业同一设备进行重置成本评估时,按类别抽取若干,再按账面历史成本比例推断出重置成本,这就要求所有设备的历史成本必须真实可靠,对于评估人员来说,对历史成本真实性的审验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只能凭经验加以判断。所以,在资产评估的实践中,对于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通常根据设备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来询问生产厂家含税出厂价格,在考虑一定的运杂费(重量、体积、价值、距离等因素)和安装调试费(根据设备类别加以确定)来确定,大型设备或生产线还考虑设计图费、管理费用等。除非询问不到生产厂家,或询问到但已不再生产此种型号设备,那么,可以采用其它方式确定重置成本,再进行修正。
(二)自制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自制设备可以分为标准自制设备和非标准自制设备,这两种设备其重置成本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
1.标准自制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标准自制设备是指其材质、设计、规格、型号、功能与正规的专业生产厂家一样,按照国家或部颁标准设计制造的。他不以自制设备实际耗用的料、工、费等现实价格计算确定,这是因为,自制设备没有形成规模效益,料、工、费等成本偏高;设计时的保险系数过高,造成功能浪费。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商品,价格较低者最受欢迎,因此评估时遵循替代原则,采用正规专业厂家生产的设备的重置成本乘以一定的系数(一般取经验数据为0.7~0.9)来确定。
2.非标准自制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在实际评估实践中,许多企业针对自己生产、工艺等实际需要,自制了体现本企业特点的非标准设备,这些设备一般无法获取市场价格资料,评估时经常使用核算的方法即综合估价法来确定其重置成本,非标准设备价格主要由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分摊、利润和税金、非标准设备设计费、资金成本(制造、安装调试周期长的)。基本思路是在初步设计阶段有较详细总图而无详细零件,可以得到主要材料消耗量和主要外购件消耗量时,以主要材料费为基础,根据其与成本费用的关系指标估算出相应成本,另外考虑一定的利润、税金和设计费,从而求得该设备的重置成本。
三、成新率的确定方法及注意事项
机器设备成新率的估算方法很多,可以分为技术鉴定、专家鉴定、使用量使用年限估算、失效计算和成本、费用估算等五大类。这些方法在有关书籍中有详细的介绍,只要条件适合,资料齐全,获得方便,哪种方法都可以运用,这里不再赘述。只是在成新率的分析计算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到设备的设计、制造、实际使用、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情况以及设计使用年限、物理寿命、现有性能、运行状态、技术进步和政策法规等因素,不能遗漏,并针对设备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运用过程中必须明确下面一些问题,以保证评估的准确性,减少评估失实。
(一)可用设备的成新率不能过低
设备在继续正常使用前提下,包括一些超期服役的设备,确定其成新率均应不低于15%,这基本反映了我国国有企业以往在设备更新方面和设备实际技术状态方面的客观现实。这些都是评估师应该把握的,决不能为了使企业股票上市和实现投资回报变得“容易”而丧失职业道德,故意把可用设备的成新率定为10%,造成国有资产的减值。
(二) 已不再生产或市场上不存在的设备成新率的确定要考虑与重置成本的关联关系
在评估实务中,对一些老旧设备,制造厂家可能已经停产多年,往往无法查到现行市场价格,对于这一类机器设备,如果是用替代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其更新重置成本,在确定成新率时必须充分考虑功能性贬值;如果用替代产品的市场价格并考虑了新老产品在性能上、技术上、材料上的差异后作为重置成本或以物价指数调整被评估设备的历史成本得到的重置成本,这时成新率中就不要再考虑功能性贬值,以免重复计算。
(三)对于大型、成套设备或生产线采用加权平均方式确定成新率时要具体分析
对于大型、成套设备或生产线成新率的估算应在分结构鉴定其新旧程度的基础上,再根据各部分的权重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其总体新旧程度。加权平均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把一个整体分成几部分时,各部分是否独立,是否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如果存在相互影响,要把谁影响谁,谁依附于谁弄清楚。依附设备的成新率不能高于设备本身的成新率。二是在应用技术鉴定和观测法时分别测定成新率再加权平均,应用公式时应慎重,不能用简单的加权平均方法确定成新率,只能根据孰低原则选择较低的成新率。
(四)采用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时,要正确理解评估中的各种年限
1.会计折旧年限与设备的耐用年限不同,评估人员不可以使用会计折旧年限作为设备的使用寿命;
2.要注意设备的耐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的计算口径一致性,如果按两班工作制作为标准,计算口径则都应换算成该口径下的年限;
3.对于更新改造过的设备,由于设备的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先进,经济寿命延长,应注意增加尚可使用年限或相对减少已使用年限,通过加权平均投资年限的公式加以计算;
4.对于国家明文规定限期淘汰、禁止超期使用的设备,如压力容器、运输车辆、严重污染环境及高能耗等设备,其尚可使用年限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日期,而不论设备的现时技术状态如何。
(五)注意采用修复费用法确定成新率时的适用条件及因素调整
1.待修复设备必须是国家允许修复的设备,对国家已明令淘汰,报废的设备不得采用修复法评估;
2.修复费用是否包括了设备的改造费用,防止重复计算修复费用和功能性贬值;
3.对于一些专用设备或进口设备,修复一个零部件的价格要贵很多,有时高达装整机时价值的3~5倍,这时评定成新率时设备的修复费用要作适当调整。
用成本法对设备价值进行评估,关键是确定重置成本和成新率,这两个参数的确定方法都有各自的特点及应用前提和范围,实际操作中只要具体分析,不断完善,就能使评估方法更科学、更实用,更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评估失实,为各种经济行为提供一个更客观、公正、合理的设备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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