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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器设备评估准则
(一)由于无法搜集到有关可比交易案例的信息,难以采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
(二)《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七条(五)应当明确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现实工作中无法逐一落实设备的权利受限情况,只能在评估时假设涉及抵押的资产已解除抵押。
(三)《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三)了解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可能引起机器设备贬值的各种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合理估算各种贬值;功能性贬值工作中确实存在,但难以量化。
(四)实务中工作中有关参数难以搜集,例如综合估价法,适用于通用非标设备的评估,但与此有关的成本利润率、成本主材费率、非标设计费率的确定却缺乏依据,使得实务工作中难以采用该方法。
(五)对有获利能力的设备,由于收益、收益期限难以预测,折现率难以确定等因素,使得收益法的应用受限制。
(六)对于机器设备,按评估值收取评估费不大合理,同样的一批设备,成新率为90%还是20%使得评估费差别较大,而实际工作量是一样的。对于设备搬迁费评估,工作量大,评估值低,按现有标准计费实在不合理。
(七)设备搬迁费如何评估准则中未提到,建议完善。
二、《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一)《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对评估值的影响难以把握。
(二)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实务工作中很难衡量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三)采用收益法时折现率或资本化率难以确定,有些客户会要求解释折现率的确定过程及依据,为工作增加难度。
(四)由于难以搜集到可比的企业交易案例,市场法无法采用。
三、不动产评估准则
不动产评估理论与实务都比较完善,而且房地产估价与土地估价规范与规程层级都属国标。建议协会考虑将评估准则上升到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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