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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各项评估准则发布以来,我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各项评估准则,包括组织评估师参加新准则的培训班、组织各层次的评估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准则学习和讨论,并将评估准则的要求深入贯彻到每一个评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评估准则对于提高整体执业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指引和规范评估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在执业过程中,以及参加评审会阅读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时,也碰到一些,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对准则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方面
(一)关于评估方法的选用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评估方法的选用,应恰当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方法。实际操作中存在这种情况,企业,尤其是其上级主管部门,一味强调用两种方法,但是没有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有些项目本身就只适合用一种方法的,评估师在解释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压力,导致生搬硬套地拼凑出第二种方法来(通常是收益法),明显降低了报告质量。另外,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如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也是一个难点。是选其中一个结果还是在一个结果的基础上调整,还是将各评估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如果用加权平均,如何确定权重又是一个难点。
(二)关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问题以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难点在于如何量化的问题上。这两方面的定性分析,都应该没有问题,问题是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实际操作上也只能不考虑这些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只是披露相关问题,供报告使用者自己去考虑调整。如果对这两条的运用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有所细化,评估师在操作中才有可能做出更科学合理的评估结果来。
(三)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实际情况是:一方面,由于分析调整的难度大,某些机构会忽略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某些机构在划分标准上存在随意性,如溢余、非经营性资产的分析调整不够科学,使预测收益与相关资产范围不匹配,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会有明显影响。
(四)收益法运用过程中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匹配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
收益与折现口径的匹配,本身是难点,当企业是一个跨行业的集团时,需要当针对不同业务类型、所涉及的不同行业分别进行收益预测分析,考虑折现口径时难度就更大。
(五)关于无形资产的质量、权属如何判断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评估执业过程中,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特别是运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时,无形资产的质量及权属的判断非常重要。其中的难点在于对专有技术的质量、权属如何判断,专有技术一般由企业自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没有申请相关的权利证明,这一点与专利权有明显不同。
如果是国家、省市立项的科研项目,政府提供部分项目经费的,可以让企业提供相关的科研成果鉴定报告,以证明专有技术的存在及其质量状况,并由报告上列明的项目承做人来判断权属问题。
如果是完全由企业自行研制自行拥有的专有技术,仅凭企业单方面的一些资料,而且企业又往往不愿提供关键性的材料(出于保密需求),评估师确实很难作出准确判断。
企业的一些无形资产往往是在账外的,如果不是企业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确实容易存在漏评,评估师即使关注了这个问题,如果企业故意隐瞒,还是很难发现的。
(六)关于债权债务评估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六条)
对于债权,我们认为可以参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对于债务,便没有可供参考的准则了。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发现了一个资产评估增值的纳税准备问题。有些评估报告,把资产增值额理解为假设企业出售资产所能获得的收益,就计提了相关税费放在负债项上。这样做是否恰当存在争议。我们的理解是,评估思路应该是假设企业重新购置这些资产所必要的花费,与出售资产是不同的概念,而且评估结果一般不影响企业账务处理上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更不影响企业的税费计算,所以为资产评估增值作纳税准备是不科学的。
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配合方面
(一)评估项目操作时间非常紧
企业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对于何时需要评估还不够了解,往往是在项目需要等待审批的时候才跟评估机构接洽,客观上给评估机构预留的时间很紧,在时间不充裕的情况下,要做到评估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确实有难度。
(二)相关当事方在资料提供方面未能配合
在提供资料上(特别是行业分析、财务预测方面),企业不愿意配合的借口多种多样,如项目现场工作时间往往非常紧,企业可能同时需要配合多个机构的工作等。实际情况是,大企业本身企业内部有相关的日常总结材料的,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等各种顾虑,不一定能愿意提供;企业本身规模小,平时就没有做相关总结的,单纯为了评估的工作抽调人力来配合做这项工作,往往也不愿意。
因此,评估师多数情况下都只能靠自身的力量完成这方面的工作,由于现场工作时间紧,也由于各行业有自己的特点,评估师在短时间内未必能很好地把握,关键还是评估收费太低,容不得评估师投入太多的精力在这方面,所以做出来的预测质量难以保证。
三、动产和机器设备评估方面
单项资产的评估,主要是在报告格式、工作底稿的要求等方面,如何简化的问题,感觉在评估实践中不好把握。
针对以上三方面的难题和困惑,我公司提出以下建议供评协参考:
(一)对《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的重要条文进一步细化,为评估执业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更详细的指引。
(二)建议多做宣传,使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更多的评估规范要求。
(三)建议加强各领导部门之间的沟通,进一步明确有哪些工作是企业应当配合做的,由其主管部门从上到下贯彻执行。
(四)除编写相关条文讲解外,还可以就实践中机构碰到的问题及通常的解决办法以通告或问题解答类型的文件形式,直接传达到各评估机构,直接指导评估实战工作。
(五)定期收集评估案例,编写成书,供行业内学习参考。
(六)由协会牵头,与专业研究机构合作,定期公布一些行业研究报告,可以有偿提供给评估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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