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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合规性分析

来源: 上官晓文 编辑: 2009/09/03 21:46:31  字体:

  【摘要】内部控制是衡量公司现代管理的重要标志。内部控制的合规性是指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且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设计完整、合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在内控体系合规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剖了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合规性的相关建议,对我国证券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效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合规性

  一、内控体系合规性内涵解析

  内部控制合规性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一致性,即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二是指有效性,即设计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实现其为提高经营效率效果、提供可靠财务报告和遵循法律法规提供合理保证的目标。有效性是内部控制的精髓,如果一种内部控制体系不能实现“有效控制”,则实质上内控体系就是不存在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其合理性为基础,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则以其有效性为目的。若不具有合理性,则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无从谈起。同理,若没有了有效性,则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也就丧失了基本的意义。

  在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一致性是前提,只有满足了这一点,才能考虑其执行的效果。而有效性对公司来说则是根本性的,也是公司的追求目标。如果只满足了一致性的前提,而在实际中根本不予执行或执行起来达不到预计效果,则内部控制对此公司来说就相当于不存在。有效性要求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地防止错误与弊端的发生,产生效率和效益。这不仅仅需要内部控制总体上是有效的,而且需要各项具体制度有明确的目的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因此,内部控制系统要相互协调,决不能顾此失彼、自相矛盾,既要有制约作用,又要有协调机制,以有利于整体功能的发挥。控制要适度,过严会使管理活动失去生机,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发挥; 过宽又会引起运行的机制失调,达不到控制目的。任何制度都要有利于管理者和职工群众的理解与执行,因此要简明扼要、方便易行、讲究实效。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合规性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基本都有一套自己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设计方面都是以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在内容方面也较为完善。依据合规性的涵义,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符合其第一层涵义,即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涵义。

  而从有效性来看,许多证券公司不尽如意,没有真实、有效地执行已经设计好的内部控制体系。例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表决方式、会议程序及决议等内容严重不全,已有的部分会议决议缺少会议程序及记录,有的会议仅有会议记录,缺少会议决议,资料不完整。许多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仅是摆设,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用来约束普通员工,而对于公司高级管理层毫无约束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失效已成为困扰我国券商的普遍性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分析内部控制体系失效的原因,并据此给出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一些参考建议。

  三、出现问题的根源剖析

  (一)制度短缺

  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尚未形成适应新兴市场特点的整体价值观念。市场经济中,诚信、自律是经济有效运转的内在保障。我国证券公司频频违规表面上看属于诚信缺失现象,但究其根本,实质上是制度缺失。借助制度缺失形成的不公平交易秩序,失信者得以谋取好处,这是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所在。从制度的起源和产生的历史来看,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制度短缺的问题,笔者认为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一是缺乏外部性概念,从而导致内生的制度供给不足;二是政治代理的成本过高,效率太低,从而导致外生的制度供给不足。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人类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但是,在中国传统的等级制社会中形成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文化遗产,使得惩罚机制很难发挥其维护制度有效性的作用。结果,即便制度被创造出来了,但由于没有惩罚的威慑,这些制度也就成为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发挥作用的一纸空文。由于转型期间的制度短缺导致我国证券公司的违规成本变得很低,而抑制违规发生的外部制度供给又明显缺乏,这进一步刺激了一个个证券公司选择铤而走险。

  (二)缺乏保证制度实施的保障体系

  从近几年被关闭或接管的“问题券商”的案例分析可知,我国证券公司确实存在问题,但不能解释的是,为什么有的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堪与世界券商相媲美,但仍未能逃脱被关闭或接管的命运?为什么我国证券公司尽管在治理结构方面奉行德、日的董事会加监事会的所谓“两会模式”,又在此之上加进了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可谓叠床架屋、完善之至,为什么仍会发生大股东侵吞公司及客户资产,或内部人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为什么民营公司控股的证券公司也一批批倒下,甚至有些公司问题比国有背景的证券公司问题更加严重?等等。显然,在上述种种原因之外,一定还有更深层次的根源。笔者认为,这更深层次的根源,就在于我国证券公司缺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执行保障和奖惩机制,致使违法违规成本极低而获益极其丰厚,因而使违法违规几乎成为各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中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国有背景还是民营背景的证券公司,无论内部治理结构形式上多么完善的证券公司,也无论内控制度条文多么严密的证券公司,只要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执行没有充分保障,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甚至违法违规之后得不到追究或惩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就必然是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证券公司累积的风险就必然会越来越大,难以真正摆脱目前的困境。

  (三)内部控制的不合理性导致其有效性缺乏

  合理的内部控制实施起来未必有效,但不合理的内部控制则必然无效。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缺乏也就成为了必然结果。因此,证券公司内控制度条文看似很严密,但是在一个总体不合理的大背景下,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执行没有充分保障,证券公司从控制环境、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到内部审计控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而内部控制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一个整体,系统间的各要素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要保证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转,要求各个要素都要在各自的位置发挥作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导致整个系统的无效甚至崩溃。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若要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保证在各个环节上控制存在的合理性,这里所说的合理不仅包括了内容上的合理,也包括了执行上的合理。只有在一个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合规性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

  (四)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的实施主体

  原则的普遍适用性与具体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是不同的概念。我国的内控指引实际上只是一种大致的原则,各个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上应该设计出符合自身情况的具体规则。而现实情况是,证券公司仅仅按照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僵化地建设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有些内控设计人员甚至并非公司风险管理人员,他们对于证券公司的业务特点不是很了解,设计出的内控体系不仅可以适用一个证券公司,甚至很多证券公司都有相同的内部控制体系,这有照猫画虎的嫌疑,这样的内部控制如何能够保证它的有效性?当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好了以后,具体的落实又很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施内部控制的主体不明确,员工主要是忙于各自的业务,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也没有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分配与监督,制度与执行之间严重脱钩,导致内部控制体系最终成为公司内部为了应付规范性检查的法律条文,监管部门基本不干预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有些证券公司真正出现问题进行核查时,才发现自身的内控体系是如此的薄弱。

  (五)执法主体软约束

  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开始,全国立法机构、国务院就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此后,在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发展过程中,监管机构又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和执行细则,这些法规条例对规范资本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公司发展、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仅有文字上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法律法规的落实还需要司法和执法主体的独立,执法要严格,执法过程中要有高度的透明度,同时要求新闻媒体有较强的监督力度。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严肃的法律制度演变为执法机构手中的软刀子,法律的硬约束退化为执法机构的软约束。

  (六)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不完备

  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主要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内审部门这三大机构组成,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它员工实施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效果和效率,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管理层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公司内部控制达不到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在:1.体制不顺,使内部控制监督处于无效状态。内部监督机构体制是公司设置的内部监督机构的组织制度,它的有效性要受到外部法律环境、各监督机构的协同性和内部监督机制的可行性的影响。而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体系中,各方监管主体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体系。甚至由于独立董事的存在,反而弱化了监事会和内审部门的职能。2.人员不当,使内部控制监督没有独立性,缺乏行权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大多并非法律、财务、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士,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没有监督的行权能力。而独立董事虽然具有专业知识,但大多是通过津贴报酬等待遇“请来的、拉来的”,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现象在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公司中非常普遍。3.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监督机构丧失了执行力。我国证券公司大多由当地政府组建,国有股权占有绝对比例,同时股权主体虚置,就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这种状况极易诱发道德风险。而无论作为监事会、独立董事还是内审部门,他们都毫不例外地受到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国有股大股东代言人的控制,无法有效实施对公司董事会、经营者等所作的内部控制活动的监督,导致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机构的执行力完全丧失。

  (七)风险预警及风险评价系统的缺乏

  我国证券公司普遍缺乏风险预警与评价体系,主要表现为:各个证券公司没有一套符合自身业务要求的风险监视和度量控制模型,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公司财务风险和业务风险状况,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全过程监管。当证券公司某个控制环节出现问题时,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随着问题的逐步扩大,会影响到其他控制点风险的产生,并最终导致整个内控体系的无效。同时,证券公司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评价系统,不能对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作出客观的评价。

  四、完善我国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合规性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外部制度环境建设

  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要求我国证券市场在加强法律规范方面建设系统的体系,而不应该出现什么问题就出台什么规章,被问题牵着鼻子走。在制定法规制度时,应注意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证券市场建设方面的经验,更多地考虑前瞻性与未来适用性,要注意和我国改革开放的阶段性成果相结合,以稳定、实效的方式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框架建设。在外部制度环境建设中,要注意加强对于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监管法律建设,加强内控体系的执行力。

  (二)促进我国证券公司产权制度创新

  我国证券公司大多是国有控股公司,且主体缺位现象严重,这必然导致内控执行的低效甚至无效。因此,促进我国证券公司的产权制度创新可以有效增强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约束机制。创新的具体办法有:1.上市可以增加资本实力,完善现代公司制度,扩展证券行业资源配置渠道,降低股权集中度,强化对证券公司的外部监管,增强公司经营透明度。2.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通过组建合资证券公司,有效地学习外方在证券公司管理上的经验,特别是国外证券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大量宝贵经验。3.建立合伙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采取合伙制形式有许多优点:证券公司合伙人的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强,一般都能遵规守法,规范经营;有利于赢得客户信任,从而有利于品牌的创立和公司的发展;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吸引和培育证券人才等。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公司合伙制盛行,对于在监管体制尚不成熟、不完善的条件下保障证券公司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防范风险、促进证券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明确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主体

  内控体系类似于公司的法律规章,不仅要制定好,更要实施好。我国证券公司虽然制订了内控体系,内控体系也具体落实到了各个部门,但是,由谁来负责、监督并责令其执行,如果得不到执行会产生什么样的惩罚措施,这些都是我国证券公司所缺乏的。因此,笔者建议在证券公司内部设立内部控制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监事会成员兼任。主要负责安排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细节,并确定各项责任人,由责任人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如果在内控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找出问题的原因,同时以最快的速度对风险点进行控制,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完善。只有这样,内部控制体系在证券公司内部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硬化法律约束,强化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法律约束软化的根源在于无约束、无边界的政府权力无法形成至关重要的权力制衡。此外,在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获得了长足进步的同时,执法能力却没有同步增长,甚至有所削弱,成为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制约因素。“仅仅颁布众多规则和法规远远不够,它们必须被持续、公平、透明地执行下去。规范市场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执行、执行、再执行!”(史美伦,2003)因此,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树立“权生于民”、“权力制衡”的思想,通过法律而不仅仅是靠证券公司自律来规范券商的行为,同时大力加强执法制度的建设,是当前法律约束硬化的基础和根本。监管部门要明确高管人员的资质条件,建立高管人员诚信档案,规定高管人员的持续追究责任。我国证监会还印发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但该承诺书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强化法律约束的作用,仍需拭目以待。

  (五)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要通过严格的授权和风险限额制度、规范的决策流程、审批制度、股票池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等举措建立严密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实施记录留痕、新项目报备、风险报告制度以及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构建完备的事中风险控制机制;通过财务核算、内审稽核、风险评估、风险处置等措施建立有效的事后风险控制机制,将风险管理贯穿到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司内部要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实现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从场地、人员、资金和账户、投资决策的完全分离;建立客户资金独立存管体系,确保客户资金运作达到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的状态;公司内部要构建完善的风险指标体系,构筑公司风险信息平台,完善风险信息传导机制。建立预警和灾难事件处理程序和制度,将经纪业务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的压力测试等各种风险测试制度化,努力杜绝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证券公司内部要设立内控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每年根据监管要求、经营环境、业务流程的变化,不断更新、补充和完善公司的内控制度,建立动态化的内控制度建设机制。

  (六)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预警与评级机制

  证券公司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目前,市场风险测量方法主要采用Value At Risk(VAR)(风险价值方法),笔者也比较推崇这一风险管理方法。这一方法最主要的代表是摩根银行的Credit Metrics(风险矩阵系统)。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的地方在于自营与委托理财业务,它会直接将风险暴露在市场风险下,因此需要对证券公司暴露的风险进行估计,从而做好风险防范。而VAR实际上是要回答在概率给定的情况下,投资组合价值在下一阶段最多可能损失多少。通过对风险损失最大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当风险超过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时就会产生预警,从而为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手段。同时,笔者建议对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评级,类似于商业银行对于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指标、要求进行规定,然后按照设定的要求进行打分,对于不合格的证券公司进行通告,并责令在一段时间内整改。整改期过后,对于取得改进的证券公司进行表扬,对于仍旧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进行批评。对于多次出现问题且无改进的证券公司,可以暂停其经营权限,甚至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通过这种定期规范的行为逐步培养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意识,从而不断净化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环境。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过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并且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创建的,外部机制、制度环境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国证券公司在前进的道路中遇到挫折也是必然的,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国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建设中所作的贡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市场化程度加深、许多外部规则确立、市场环境逐步改善以及同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可以借鉴国外更多先进的理论与实践来指导我国的证券市场建设。笔者相信,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证券公司通过不断强化风险控制意识,切实而有效地落实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最终会快速而健康地成长起来,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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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朱荣恩.内部控制评价[M].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www.csrc.gov.cn.

  [8]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网站.www.ciia.com.cn.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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