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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建制篇)(十)

来源: 编辑: 2006/10/24 09:00:58  字体:

  49.如何建立投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这里所说的投资是指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投资业务通常经过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董事会决议、投入资本、会计记录、投资监督、收益计算、投资收回等环节。

  (2)立项申请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申请报送董事会前,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进行调查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董事会授权批准,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擅自进行投资。

  (3)董事会应及时对立项申请(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董事会形成的投资决议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便日后备查。

  (4)投资项目获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门应该依据董事会决议、投资计划书,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检查:①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资合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资产评估证明、财产转移清单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文件、账单(如投资计划书、财产转移清单等)的内容是否一致;③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

  (5)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核算与管理。对于收到的利息、股利要及时入帐。

  (6)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该定期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进度、资金投向、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50.如何建立筹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

  一般单位的筹资管理,主要是指银行借款的管理。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要点如下:

  (1)筹资业务通常经过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董事会决议、借入款项、会计记录、借款使用监督、归还借款等环节。

  (2)筹资业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业务部门应该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管理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3)财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应依据其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调查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批准,财务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向对外筹资(银行借款)。

  (4)董事会应及时对筹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记录,并对这些书面文件进行编号控制,以便日后备查。

  (5)筹资项目获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门应该依据董事会决议,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编制借款计划书,办理银行借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进行以下检查:①与银行借款有关的文件(如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是否齐全、是否合法;②相关文件、账单(如借款申请、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关处理。③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单证上的签字是否齐全;

  (7)财务部门应该加强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与管理。

  (8)银行借款必须按期及时归还。不能如期归还的,资金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延期还款申请。财务部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单位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应该定期对各公司筹资项目的资金投向、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51.什么是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两种?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它是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又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5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帐簿、设置虚假会计帐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帐簿及设置多套会计帐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帐”、“帐外帐”。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53.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什么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什么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①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②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2)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①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②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③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3)伪造会计帐簿,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帐簿,或者不按要求记帐,或者对内和对外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计算依据登记会计帐簿的手段,制造虚假的会计帐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帐簿,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帐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如改变会计帐簿所记录的日期、单位名称、摘要、数量、金额等。

  (5)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以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为基础,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上述5种行为的共同特征是,都是故意违法的行为,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为之。这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应从重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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