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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代购商品的核算
委托代购商品是商业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购商品。目前商业企业的委托代购商品业务,主要是委托收购农副产品。农副产品收购企业为了便利农民交售,除了自营收购以外,在一些未设收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代购。委托代购时,双方应签订代购合同,规定代购农副产品的品种、规格、费用负担、手续费标准、交接货方式,以及结算办法等。
委托代购农副产品的核算有三种处理方法。
(一)代购费用实报实销
代购费用实报实销是指委托收购农副产品的收购费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等),先由受托单位代垫,再向委托单位按实报销,并另行收取代购手续费的处理办法。委托单位对这部分代购费用不计入商品进价,以“经营费用”账户列支。
[例]某企业委托A单位代购兔毛1 000千克,收购价每千克5元,增值税率17%,受托方代垫包装费200元。代购手续费按收购金额3%计算。商品验收入库,价款及费用以银行存款支付。根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兔毛 5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经营费用——包装费 200
——手续费 150
贷:银行存款 6 200
(二)代购费用定额包干
代购费用定额包干是指委托代购农副产品的代购费用按代购金额核定一个比例,由委托代销单位包干,另加手续费,委托单位将这部分包干费用计入商品进价的处理办法。
例:若设上例代购费用定额为5%,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兔毛 5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92.50
经营费用——手续费 150.00
贷:银行存款 6 292.50
(三)作价交接
作价交接是指代购双方按代购合同商定的“交接价”办理结算手续的处理办法。“交接价”包括农副产品收购价、收购费用,以及代购手续费等项。委托单位按“交接价”作为商品进价。
[例]设上例中双方议定代购兔毛的交接价为每千克5.30元,共计5 300元,增值税率17%,以银行存款支付,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兔毛 5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1.00
贷:银行存款 6 201.00
二、受托代购商品的核算
受托代购商品是指企业代其他单位收购商品。日前商业企业的受托代购业务主要有代购农副产品、代购进口商品等业务。受托代购商品的核算一般以不垫资金,收取手续费为主要形式。
[例]某企业接受外地甲单位代购商品一批,双方签订代购合同,手续费为代购金额的3%。预收代购资金30 000元。
1.收到甲单位的代购资金30 000元,存入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付账款——甲单位 30 000
2.支付代购商品货款(包括增值税)28 500元。
借:应付账款——甲单位 28 500
贷:银行存款 28 500
3.收取手续费855元(28 500×3%)。
借:应付账款——甲单位855
贷:代购代销收入855
4.计算应交营业税(按收入5%计算)(855×5%)。
借:代购代销收入42.7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2.75
5.退还多余款。
借:应付账款——甲单位 645
贷:银行存款 645
如属受托单位垫付资金,则以“应收账款”账户列账。
三、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商业企业除自行销售商品外,还可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代销前,企业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销合同,订明代销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售价以及代销手续费、结算时间、结算方式、保管商品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发出代销商品,只是商品存放地点的转移,不转移商品所有权,不作销售处理,只是在“库存商品”账户中设“委托代销商品”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处理要以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及货款为依据,其销货款的结算和手续费的支付,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受托单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
受托单位将出售代销商品货款全部作商品销售处理,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与委托单位进行结算,同时将接收的代销商品作为购进处理。委托单位则以受托单位交来已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作为商品销售收入。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委托甲单位代销微型收录机100台,每台进价200元,代销价250元,手续费按代销金额5%计算,在销货款中扣除增值税率为17%。
1.发出代销商品,根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库存商品——微型收录机 20 000
2.收到甲单位送来代销商品清单,及扣除手续费后的货款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 75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 299.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50.85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20 0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20 000
(二)受托单位不作自购自销处理
受托单位售出代销商品后,将全部销货款送交委托单位,收到受托单位的手续费以“代销收入”处理。委托单位接受托单位交来全部货款作为商品销售收入,手续费支出则以“经营费用”处理。
[例]仍以上例资料为例,受托单位不作自购自销处理。
1.收到甲单位送来代销商品清单及全部销货款及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 0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1 367.5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632.48
2.支付甲单位代销手续费。
借: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 1 250
贷:银行存款 1 250
四、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
商业企业为了扩大经营,可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有关代销事项。
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两个账户进行核算的。
“受托代销商品”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销出数,其借方余额表示代销、寄销商品的实存数。
“代销商品款”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收入的价款;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售出的进价款。其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售出的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
受托代销商品核算也有两种方法。
(二)作为自购自销处理
[例]某企业接受乙单位委托代销电子计算器200只,每只接收价为100元,销售价为120元,增值税率为17%。
1.收到代销商品,财会部门根据盖有“受托代销商品”戳记的“收货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电子计算器 20 000
贷:代销商品款——乙单位 20 000
2.接受代销商品售出,财会部门根据有关代销商品销售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并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 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4 000
同时,按接收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及核实应付给委托单位的货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商品销售成本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电子计算器 20 000
借:代销商品款——乙单位 20 000
贷:应付账款——乙单位 20 000
3.收到委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905.98
贷:商品销售成本 2 905.98
借:商品销售收入 3 487.1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87.18
4.按接收价付还委托单位货款。
借:应付账款——乙单位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二)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接受代销商品
[例]仍以上例资料为例,设手续费为5%。
1.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受托代销商品——电子计算器 20 000
贷:代销商品款——乙单位 20 000
2.代销商品售出后,开出代销清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 000.00
贷:应付账款——乙单位 20 512.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87.18
同时冲减“代销商品款”与“受托代销商品”账户。
借:代销商品款——乙单位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电子计算器 20 000
3.收到委托单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87.18
贷:应付账款——乙单位 3 487.18
4.计算代销手续费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乙单位 1 2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1 200
5.付还受托单位代销商品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乙单位 22 800
贷:银行存款 22 800
6.按代销收入5%计算应交营业税。
借:代购代销收入 6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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