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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人员,包括财务机构中的财务、会计人员和各附属单位和门市部的专职核算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认真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和两项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一)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按照《会计法》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2.认真贯彻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稽核检查,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账实不符的账簿记录不予处理,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对需要单位领导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纠正和制止一切违法收支和危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人的利益。
3.按照规定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和预算、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参与拟订经营计划、业务计划;参与企业预测和决策;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潜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完成本企业一切财务会计事务。
(二)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是:
1.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反者,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如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随意更改会计处理方法;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毁损、灭失会计资料,以及任用会计人员不符《会计法》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等行为,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如有撤职、调离、解聘、开除等打击报复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按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人员,会计人员应取得专业资格证书上岗。会计机构根据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合理分工,使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一个会计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职权分管,一般会计机构应有财会主管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记账人员、复核人员和出纳人员,业务复杂的单位可分别设置总账、商品账和费用账等,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明确规定其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和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 计师,负责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组织会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方针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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