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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期满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上述债券溢折价摊销表中所列的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数字,只能作为计算各期溢折价摊销额的依据,而不能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这一点与分期付息债券是不同的。由于表中所列的应收利息,是按债券期满应收利息总额折算出来的一笔年金。在观念上它是一个处于“的价值,而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应收利息,则是一”静态“金额,且这个金额的计算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因而只能以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求得。而投资收益则用该期应收利息减去当期溢价摊销或加上当期折价摊销后的金额计算得出。
根据上述分析,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将用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计算出来的应收利息计入其科目的借方,将上表计算的溢价摊销额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科目的贷方,将利息收入减去溢价摊销后的余额,计人债券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 仍依上例,甲企业债券溢价摊销的会计分录如下:
1999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80000×12%)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671.18
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92882
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如果债券折价发行,则应将应收利息计入其科目的借方,将折价摊销额计入长期债券投
资科目的借方,将应收利息和折价摊销额之和计入债券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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